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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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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17-022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决议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17年3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已刊登在2016年3月24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三)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14日13: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3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40号(上城区电子机械功能区科技孵化大楼)三楼多功能厅

(六)股权登记日:2017年4月7日

(七)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文谦先生

(八)会议记录人员:张妍女士

(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8人,代表股份60,04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2844%。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14人,代表股份3,53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73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0,04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69.284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4人,代表股份3,53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737%。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60,0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3,5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60,0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3,5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60,0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3,5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0,0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3,5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0,0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3,5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00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0,0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3,5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00 《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深圳市中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科技”)目前持有公司1,08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6%,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深圳市中燃科技有限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制深圳市中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组织及上述组织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均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本议案关联股东中燃科技的授权委托代表罗淑华女士回避了表决。

总表决结果:

同意49,2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3,5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8.00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0,0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3,5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0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0,0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3,5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0.00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0,0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3,5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0,0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3,5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1至议案10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7年3月2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或《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11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7年3月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四、独立董事述职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威星智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17-023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加强与投资者沟通交流,使广大投资者对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更深入的了解,公司将开展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接待时间:2017年5月5日下午13:30-16:30

二、接待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41号6号楼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接待人员:公司董事长黄文谦先生,财务总监陈智园女士,董事会秘书张妍女士将出席投资者接待日活动(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四、登记预约方式:请有意向参加此次活动的投资者于2017年4月26日8:30-17:00,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联系,提前预约登记,并同时提供问题提纲,以便接待登记和安排。

联系电话:0571-88179003传真:0571-88179010-8000

联系人:池佳磊

五、注意事项

1、为提高投资者接待日沟通交流效率,投资者可在接待日活动前,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所关心的问题,公司针对提问相对集中的问题形成答复意见。

2、请前来参加活动的个人投资者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需携带机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公司将对来访投资者的上述证明性文件进行查验并存档复印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正式开始前,要求所有参与活动的投资者填写《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签署保密《承诺书》,以备监管机构查阅。

3、公司接待人员接受投资者关于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战略、投资等方面的提问,并在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当场给予答复;对于当场不能答复的,会做好书面记录并在核实相关情况后予以答复。

4、参加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的投资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请提前半小时到达活动地点。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14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档案,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档案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2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主持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人员、登记方式、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14日在杭州市莫干山路 1418-40 号(上城区电子机械功能区科技孵化大楼)三楼多功能厅召开,公司董事长黄文谦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28名,代表股份60,046,5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9.284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0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14人,代表股份3,530,5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0737%。

2、据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了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议案,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0,04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0,04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0,04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4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4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4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深圳市中燃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49,24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4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4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4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4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韦 笑

负责人:沈田丰 柯 琤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