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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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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第二期)
兑付兑息暨摘牌公告

2017-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17-3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第二期)

兑付兑息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4月24日兑付2016年4月22日至 2017年4月21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本金。为确保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5国海02

3.债券代码:118923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5.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

6.发行对象:符合《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投资者,且不超过200名。

7.存续期限:本期债券为2年期

8.发行人票面利率调整权:无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无

10.票面利率:5.88%

11.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2.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3.起息日:2015年4月22日

14.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2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5.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4月2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6.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7.次级条款: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在发行人的普通债之后;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序;除非发行人结业、倒闭或清算,投资者不能要求发行人加速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

18.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19.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本期债券“15国海02”票面利率为5.88 %,每手(面值1,000元)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58.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兑付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47.0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兑付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52.92元。

三、本期债券摘牌日、债权登记日及兑付兑息日

1.摘牌日:2017年4月20日

2.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21日

3.兑付兑息日:2017年4月24日

四、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4月21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兑付兑息。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债券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兑付兑息对象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咨询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邮政编码:530028

咨询联系人:刘贵明

咨询电话:0771-5510626

传真电话:0771-5539055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