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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报告》;
《2016年度财务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该规划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做出的。同意将该规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审核,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审核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有利于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
表决结果: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是一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2011年7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监事会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2016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使用及有关的信息披露合乎规范,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0728号《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16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审议通过《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发展情况,对2017年度公司(含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东方园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含产业集团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北京东方文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雅安东方碧峰峡旅游有限公司等)、北京东方艾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艾地”)的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预计2017年度公司向产业集团提供园林景观设计服务不超过10,000万元;接受东方艾地园林景观设计服务不超过15,000万元。
监事会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于预计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等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对照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需资格和条件进行自查,认为公司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情况。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逐项审议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本次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如下:
(一)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可一次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公司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发行对象
本次公司债券拟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债券期限及品种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债券品种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品种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担保方式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无担保。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选择适当时机一次或分期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将到期债务和(或)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九)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偿债保障金专项账户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拟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偿债保障金专项账户,两者可为同一账户,均须独立于公司其他账户,分别用于募集资金接收、存储和划转以及兑息、兑付资金归集和偿付。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相关银行商谈开设上述专项账户事宜,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与主承销商、开设专项账户的银行签订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偿债保障措施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况时,同意公司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与下述措施相关的一切事宜: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一)发行债券的交易流通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将申请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债券核准发行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流通事宜。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二)决议的有效期
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事宜的决议自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逐项审议通过。
《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财务报表科目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表决结果: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7-037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
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立信是一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2011年7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鉴于立信担任公司2016年财务审计机构的期限已满,为保障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决定继续聘请立信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授权经营层根据市场收费情况,确定2017年度的审计费用。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仔细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性,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7-038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规范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结合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含东方园林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东方园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含产业集团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北京东方文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雅安东方碧峰峡旅游有限公司等)、北京东方艾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艾地”)的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体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公司关联董事何巧女、唐凯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
注:1、“新签的关联合同金额”指公司2016年度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金额;
2、“实际发生的关联金额”指公司2016年度确认的与关联方发生的收入金额,包括公司在2015年度以前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在2016年发生的收入金额;
3、“占同类业务比例”指公司2016年度实际发生的关联金额占同类型业务收入的比重。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一)产业集团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园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5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何巧女
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西区417号
成立日期:2012年7月2日
经营范围:城市市容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酒店管理;公园管理;婚庆礼仪服务;服装加工;种植谷物;销售服装服饰、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北京东方园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00%
2、关联关系
北京东方园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何巧女女士和唐凯先生,因此公司与产业集团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企业。此外,公司董事长何巧女女士担任产业集团董事长,董事唐凯先生担任产业集团董事。关联董事何巧女、唐凯回避表决。
(二)东方艾地的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东方艾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万美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5号3号楼B座一层
成立日期:2010年8月23日
经营范围:景观设计咨询
股权结构:东方园林持有50%股份,李建伟持有50%股份
2、经营情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东方艾地总资产为874.18万元,净资产为747.05万元;2016年度,东方艾地实现营业收入2,342.19万元、净利润72.5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何巧女、唐凯兼任东方艾地董事,东方艾地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关联董事何巧女、唐凯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主要为通过招投标或者双方公平协商方式签订的工程施工、设计合同,为关联人提供园林设计、园林施工及养护等服务。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以上关联交易按照双方实际签署的协议或合同约定执行。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关联方产业集团、东方艾地的日常关联交易(提供或接受景观设计服务)是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版》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与其他非关联方的定价依据相同,不存在通过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公司(含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7年预计与关联方产业集团、东方艾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25,000万元,仅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92%,对公司影响较小,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也没有构成对公司独立运行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公司2017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因此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17年预计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7-039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4月17日,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自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30亿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确保下属控股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提高控股子公司的融资能力,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融资需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同意并提请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自获得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1)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以及其它业务提供担保;
2)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相互提供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以及其它业务的担保。
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额度合计须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提请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担保额度的担保对象系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前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和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
除上述目前已成立的控股子公司外,公司将在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也为包括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前新成立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和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融资事务基本操作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可有力地保证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就其它业务提供担保,均是应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商业惯例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38亿元,占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4.77%;实际担保余额为1.74亿元,占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1.89%,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7-040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 周绍妮女士 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符合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包括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_0___次, 未出席 __0__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7-041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东方园林”)于2017年4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会计政策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时间:2016年5月1日;
2、变更原因:财政部于2016年12月3日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2016年5月1日至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规定调整;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执行。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公司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将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科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科目;将已确认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公司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1)科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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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影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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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无重大影响,对当期及前期列报的损益、总资产、 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财务报表科目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于2016年12月3日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要求,对公司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了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7-042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向邓少林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43号)核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东方园林”)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邓少林等41名自然人及深圳市海富恒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8家机构持有的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环保”)100%股权,支付交易对价95,000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56,403.34万元、以现金支付38,596.66万元;购买徐立群、上海鑫立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邦明科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上海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立源”)100%股权,支付交易对价32,462.46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10,862.46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21,600.00万元。截至2016年9月23日,上述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登记。
二、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就标的资产的业绩承诺和补偿方式达成如下承诺:
(一)中山环保业绩承诺条款
1、业绩承诺及补偿
中山环保业绩承诺期为2016年、2017年、2018年,承诺期实际的净利润不得低于8,520万元、10,224万元、12,269万元。净利润是指经公司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按照中国现行有效的会计准则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依据)。承诺期内,如中山环保每年度所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相应年度承诺净利润的90%,则业绩补偿方应在当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东方园林支付补偿。
2、中山环保关于业绩补偿的补充约定
为保障交易双方利益,东方园林和中山环保除罗普、吴峰外的业绩补偿方于2016年3月29日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在考核中山环保2016年经营业绩时,应从中山环保2016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中列示的中山环保2016年度税后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依据)中扣减900万元,剩余部分作为计算中山环保业绩补偿方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应承担的2016年度业绩补偿责任的基础,即:中山环保截至2016年期末累积实际实现净利润额=2016年度经审计税后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依据)-900万元。
(二)上海立源业绩承诺条款
上海立源业绩承诺期为2015年、2016年、2017年。2015年实际的净利润不得低于3,000万元,2016年度及2017年度的净利润每年比上年增长30%,三年净利润总额11,970万元。净利润是指经公司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按照中国现行有效的会计准则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依据)。如果上海立源2016年实际盈利未达到该净利润预测值,则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东方园林进行补偿。
三、标的公司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的《收购资产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0727号)、《收购资产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0725号),现将相关交易标的2016年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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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山环保未能实现业绩承诺的主要原因
1、根据国家宏观发展战略的需要,所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均实行PPP模式进行建设,较之前BOT或BT模式在程序和实际操作上更为严谨、复杂,如在前期环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支付能力评估、招投标等程序上等比原来所投入的时间、人力、物力更多。中山环保承接的部分项目按BOT或BT模式进行建设,但后来均被相关部门要求按PPP模式进行操作,导致工程进度被严重拖后。
2、部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较大、牵涉面广,原定的项目建设用地因土地调整规划、审批程序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用地未能如期交付给中山环保进场施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的建设进程。
3、部分项目所在地政府因换届或分管领导的变更,在建设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审批环节严重滞后,导致项目进度受影响。
五、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1、中山环保2016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超过2016年度承诺净利润的90%,无需向公司支付补偿;上海立源2016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超过承诺净利润,2016年度业绩承诺已经实现。因此,2016年度业绩承诺期不涉及业绩补偿。
2、公司将加强对标的公司的规范管理,在资金规范、技术优化、经营管理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督促其落实各项经营举措。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7-043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尚需提请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和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公司符合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等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对照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需资格和条件进行自查,认为公司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情况。
二、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本次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如下:
(一)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可一次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二)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公司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三)发行对象
本次公司债券拟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四)债券期限及品种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债券品种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品种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六)担保方式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无担保。
(七)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选择适当时机一次或分期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八)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将到期债务和(或)补充流动资金。
(九)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偿债保障金专项账户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拟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偿债保障金专项账户,两者可为同一账户,均须独立于公司其他账户,分别用于募集资金接收、存储和划转以及兑息、兑付资金归集和偿付。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相关银行商谈开设上述专项账户事宜,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与主承销商、开设专项账户的银行签订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十)偿债保障措施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况时,同意公司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与下述措施相关的一切事宜: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下转9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