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中指出的
六安淮南两项目的自查情况说明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编号:临2017-032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中指出的
六安淮南两项目的自查情况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年3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 “安徽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9号,以下简称 “《决定书》”)。有关决定书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和报刊上刊登的《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21)。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根据安徽证监局所发现2016年6月30日公司子公司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对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南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应收款逾期未按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2016年半年报出现错误的问题,组织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对《决定书》涉及的两项目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工作小组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及的内容和问题,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董事长徐立新先生为专项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有总经理荣学堂先生和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桂晓斌先生,组员有财务部、审计部、相关子公司及其财务部主要负责人等。专项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对《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按照安徽证监局的要求,进行全面的自查。
二、自查情况说明
(一)行业特点
公司从事的是类金融业务,行业特点决定逾期率超过一般银行业,但逾期率并不等于损失率,同时类金融行业风险控制的主要抓手为抵押物,所以项目逾期后有抵押物保证的债权转让或抵押物的直接处置,是公司回收债权、增强流动性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正常经营业务。
(二)项目具体情况
项目具体情况经公司专项工作小组认真自查如下:
1.东方金河公司项目基本情况
东方金河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该公司主要负责“汇金国际广场”(原皖西大剧院地块)项目开发,项目地址位于六安市中心区域皖西路南侧,占地179.02亩,总建筑面积710931.3㎡。
2013年6月,东方金河公司向租赁公司申请融资租赁。2013年6月24日,租赁公司与东方金河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德润租合字(2013)第F002号),约定租期为2年,年租期率固定为21.6%。租赁公司委托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与东方金河公司签订典当合同及抵押合同,以六安市皖西路南侧54.92亩土地使用权(上述西南地块)抵押借款,合同金额15500万元,预收综合费837万元,实际投放14663万元。由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国斌涉嫌行贿被查,对项目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导致该公司资金偏紧。2016年1月起,东方金河公司开始拖欠息费。
2016年9月1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债权本金14663万元,截至2015年12月8日应付利息及损失赔偿金3146.61万元,并判定公司土地使用权抵押有效,债权受让方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6年11月4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公告受理东方金河公司破产案。
鉴于此,上述债权可能存在不能收回或不能完全收回的风险。
2.荣胜昕安公司项目基本情况
荣胜昕安公司,注册资金6000万元,主要负责“淮南万国广场”项目开发,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与国庆路交叉口,合肥百大购物中心对面,两面沿街,北临国庆路,西临人民路,占地25395㎡(38亩),总建筑面积168288㎡。
2013年5月,荣胜昕安公司向租赁公司申请融资租赁。2013年6月3日,租赁公司与荣胜昕安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德润租合字(2013)第F001号),约定租期为2年,年租息率固定为24%。租赁公司委托典当公司与荣胜昕安公司签订典当合同及抵押合同,以持有的2539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淮国用(2012)第030137号,位置:田家庵区人民路东侧)及罗君、吴菊鹏、吴君胜、罗玥葳等人持有的该公司100%股权做担保,租赁公司投放16500万元,典当公司投放3500万元,合计投放本金20000万元。
2014年8月22日,因荣胜昕安公司拖欠息费,租赁公司通过典当公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荣胜昕安公司,并办理了财产保全,对荣盛昕安公司开发的“万国广场项目一期”商业部分(预售许可证号20140126)共计658套商业用房(45005.54平方米)进行了查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认定租赁公司及典当公司合计债权本金金额20000万元。
2016年6月17日,针对部分新增息费,租赁公司通过典当公司追加查封了荣胜昕安开发的“万国广场项目一期”3栋(预售许可证号:20150110)、4栋(预售许可证号:20150111)共计275套预售商品房(查封总面积19145.44平方米),强化了对债权的保障。
鉴于此,上述债权可能存在不能收回或不能完全收回的风险。
三、公司针对自查情况所采取的措施
1.公司于 2017年4 月1日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进行了集中培训,认真系统的学习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并将该培训文件发送给了公司大股东,以期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公司大股东的规范运作意识。
2.公司专项工作小组组织财务、审计人员,严格对照公司相关制度,督促各子公司逐项自查公司2016年年报中的资产质量。
3.公司进一步细化《坏账计提细则》,组织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并要求各子公司严格按公司坏账计提政策执行。
4.公司制订《定期报告审核流程及管理办法》,组织证券部、财务部及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学习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要求各子公司严格按办法中的规定充分、完整的披露坏账准备计提依据。公司2016年半年报将按照安徽证监局调查结论进行处理。
5.公司及时调整部分决策程序,提升决策层次,将经营方面的一些金额较大或对利润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决策上收到股份公司层面。
6.公司继续加大经营结构调整力度,继续扩大农业、民生、科技企业等国家鼓励的行业和项目业务投放比例。
四、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但存在因调查导致定期报告调整的风险,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延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安徽证监局本次现场检查及时查找了公司存在的问题,在促进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会计核算、子公司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将产生深远影响。公司将按照安徽证监局的要求,树立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切实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
公司将积极配合安徽证监局的立案调查,关于2016年度半年报等相关事项,公司将根据安徽证监局调查结论进行处理并及时披露。公司将进一步规范运营,提高信息披露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编号:临2017-033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核实情况暨申请
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因涉及重大事项待核实,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4月5日起停牌,并于2017年4月12日申请继续停牌,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27、临2017-030)。
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公司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关于核查情况的具体说明详见公司单独披露于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自查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17-032)。
鉴于该重大事项已经核查完成。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4月18日起复牌。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2017-034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
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新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投资”)及公司部分董监高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其中,新力投资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公司董事长徐立新先生、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桂晓斌先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公司总经理荣学堂先生、董事许圣明先生、副总经理孙福来先生、钟钢先生、孟庆立先生、监事会主席钱元文先生、监事董飞先生、刘洋先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不存在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收到控股股东新力投资及公司部分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新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徐立新先生、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桂晓斌先生、公司总经理荣学堂先生、董事许圣明先生、副总经理孙福来先生、钟钢先生、孟庆立先生、监事会主席钱元文先生、监事董飞先生、刘洋先生。
(二)截至本公告日,新力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48,400,085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0%;公司监事刘洋持有公司股份8,200股。
(三)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之前十二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二)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A股。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新力投资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公司董事长徐立新先生、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桂晓斌先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公司总经理荣学堂先生、董事许圣明先生、副总经理孙福来先生、钟钢先生、孟庆立先生、监事会主席钱元文先生、监事董飞先生、刘洋先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不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四、其他说明
(一)参与本次增持计划的公司董监高承诺:本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将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因公司定于2017年4月26日公布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按照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增持计划最早于2017年5月2日起开始实施。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增持主体将当根据股本变动,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四)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增持期限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增持主体将发布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披露增持数量、金额、比例及本次增持后的实际持股比例。
(五)增持期限届满仍未达到计划最低增持额的,增持主体将公告说明原因。
(六)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4 月 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