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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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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7-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重要提示:

1、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135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结算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4、本基金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泰信直销柜台、泰信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拟不少于2亿元(不包括利息)。

7、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本公司基金账号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在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泰信直销柜台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认购费)。客户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8、销售机构(包括泰信直销柜台、泰信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9、本公告仅对“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7年4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 ftfund.com)、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boc.cn)。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1、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2、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或021-38784566)咨询购买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 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

A类份额:004227 C类份额:004228

3、基金类型

混合型

4、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照份额初始面值发售。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机构:上海总部、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和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本公司直销机构地址:

上海总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6-37楼

北京分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深圳分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1310室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www.ft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成立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但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募集期满,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将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10、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具体的认购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不计入基金财产。

11、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10.99份A类基金份额。

二、 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期发售。

2、本公司直销柜台接受认购金额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投资者(不分机构和个人)的认购申请。

3、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和本公司直销交易系统可接受投资者(不分机构和个人)单笔认购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募集期客户可以重复认购本基金。

三、 个人客户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柜台(上海总部、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首次认购金额需在5万元以上)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募集期间的9:30-16: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账户一:

账户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20291902580395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2290020294

账户二:

账户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40359213745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4290003791

(2)到直销柜台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已持有泰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再次开户):

①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

③投资者任一储蓄账户凭证原件;

④填妥的相关基金开户申请表和基金认购申请表;

⑤填妥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⑥填妥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申请开通传真交易方式);

⑦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本公司网站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开户及认购时间:基金募集期间(周六、周日不休息),24小时服务(日终清算时间除外)。

2、开户及认购程序:

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ChinaPay)会员的投资者、易购通、天天盈用户投资者、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持卡人、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持卡人、招商银行借记卡持卡人、民生银行借记卡人、交通银行借记卡人等可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tfund.com),根据提示进行开户;

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立即进行网上自助认购;

请同时参照本公司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ftfund.com)上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业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咨询电话:400-888-5988或021-38784566

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16

天天盈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易购通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00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33

招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55

民生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交通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59

泰信微信公众号:ft_fund

3、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银联或银行规定收取的转账费用,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 机构客户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注意事项

1、一个机构投资者在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认购,还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

3、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认购。

4、在直销机构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销售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一)本公司直销机构(上海总部、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募集期间的上午9:30至下午16: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账户一:

账户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20291902580395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2290020294

账户二:

账户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40359213745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4290003791

(2)到网点柜台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已持有泰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再次开户):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②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⑤印鉴卡一式三份;

⑥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⑦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⑧填妥的相关基金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章);

⑨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⑩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申请开通传真交易方式);

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⑥所指的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4、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向本公司直销柜台(不包括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提交认购申请时间在当日下午16:3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以自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资金实际到账日为申请日。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款项将按照规定退往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

①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6:3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 本公司直销柜台受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①如果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托管银行办理有关业务,该托管银行须提供在中国大陆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以及托管协议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并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③经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④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⑤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⑥指定银行账户信息(银行账号、户名、开户行全称);

⑦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并加盖公章;

⑧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⑨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申请开通传统交易方式);

⑩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1、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和资金划拨等事项参照境内机构投资者办理。

六、 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形成的利息(其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在本基金成立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七、 退款

1、个人及机构投资者认购失败(指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过户登记人的确认)时,其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10:00前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在募集期结束后,如果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八、 基金的验资与成立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募集期截止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2、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数据将该基金的有效认购资金和认购资金在认购期所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一并划入该基金存款账户。由该基金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基金存款证明后,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基金财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10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4、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九、 基金合同生效成立前的费用处理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不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 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法定代表人:葛航

总经理:葛航

成立时间:2003年5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3、直销机构

(1)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葛航

总经理:葛航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史明伟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8-5988或021-38784566

公司网站:www.ftfund.com

(2)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5978-506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林洁

(3)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1310室

邮政编码:518026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史明伟

4、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010-66594942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下转4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