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振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3389 证券简称:亚振家居 公告编号:2017-011
亚振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亚振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17年4月17日、4月18日、4月19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征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交易于2017年4月17日、4月18日、4月19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市场环境或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二)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征询核实:截至目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公司未发现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补充、更正之处。
(四)经公司核实,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亚振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9日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亚振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亚振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振家具”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A股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持续督导义务,对亚振家具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756号文核准,亚振家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74.95万股(无老股转让),发行价格为7.79元/股。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2月12日出具的会验字2016[5082]号《验资报告》,亚振家具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2,649.8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254.4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8,395.37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亚振家具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亚振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前述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保荐机构与上述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均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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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6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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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亚振家具募集资金账户应有余额为38,399.33万元,募集资金账户包含未支付的上市发行费为1,169万元。
附件1
2016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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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五、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意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亚振家具2016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会专字[2017]2346号《亚振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报告认为,亚振家具董事会编制的2016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亚振家具募集资金2016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六、保荐机构主要核查工作
保荐代表人通过资料审阅、现场检查、访谈沟通等多种方式,对亚振家具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包括: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原始凭证、中介机构相关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和支持文件等资料,并与公司高管、中层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沟通交流等。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亚振家具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
王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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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舒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9日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亚振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亚振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16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现就2016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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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泰证券对发行人自上市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中泰证券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 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泰证券现场检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
王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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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舒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