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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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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陈志成、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海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雪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应收票据期末余额为1,351.23万元,较上年末增长316.49万元,增长幅度为30.59%,主要系本期收到的应收票据增加所致。

2、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为5,372.76万元,较上年末增长1,605.79万元,增长幅度为42.63%,主要系晶圆预付款增加所致。

3、递延收益期末余额为282.98万元,较上年末下降152.00万元,下降幅度为34.94%,主要系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减少所致。

4、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为8,293.5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8,686.59万元,下降幅度为51.16%,主要系贸易类收入减少所致。

5、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为4,722.12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105.49万元,下降幅度为56.39%,主要系贸易类成本减少所致。

6、税金及附加本期发生额为7.6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33万元,增长幅度为76.32%,主要系当期计提的税金及附加增加所致。

7、资产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为-9.21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75.65万元,下降幅度为101.97%,主要系应收账款回款,坏账计提减少所致。

8、所得税费用本期发生额为36.3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26万元,增长幅度为80.84%,主要系当期计提的所得税增加所致。

9、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本期发生额为506.0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227.03万元,下降幅度为70.80%,主要系当期贸易类及服务类收入减少所致。

1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发生额为7,179.5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310.38万元,增长幅度为436.94%,主要因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所致。

1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发生额为-4,741.1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842.82万元,下降幅度为149.75%,主要因本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1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发生额为零,较上年同期增加652.67万元,增长幅度为100%,主要因本期未发生筹资活动所致。

13、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本期发生额为-45.14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3.18万元,下降幅度为105.59%,主要因本期汇率波动影响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大坦数码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盈方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方微有限”)于2015年6月4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52号)及相关诉讼材料,主要内容为深圳市大坦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坦数码”)就与盈方微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5年11月19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对部分证据材料进行质证;2016年7月11日,盈方微有限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案号:(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52号),主要内容为因本公司及盈方微香港与上述案件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知本公司作为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以及通知盈方微电子香港作为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16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前述同样内容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案号:(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52号)以及大坦数码提交的《追加被告申请书》(大坦数码认为公司为盈方微有限的唯一法人股东,根据《公司法》63条的规定,申请追加公司为本案被告)。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就被追加为被告事宜进行答辩并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及证据材料。2016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52号),主要内容为鉴于已被依法追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盈方微香港为香港公司,由于当事人使得案件具有涉港因素,属于涉港商事案件,符合集中管辖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案号:(2017)粤0391民初198号),本案将于2017年5月3日开庭审理。

2、立案调查事项

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2016005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立案调查仍在进行过程中,公司尚未收到相关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3、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为实现多元化发展,不断拓展新的业务增长点,公司于2016年11月开始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后经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并综合考虑公司现状、标的资产估值及投资风险等多方面因素的情况下,认为推进该事项的时机及条件尚不成熟,若继续推进或将面临诸多不确定性。经公司相关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17年2月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4、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16年5月3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证券简称由“盈方微”变更为“*ST盈方”,股票交易日涨跌幅度限制为5%。

2017年3月13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6年度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股票交易自自2017年3月30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盈方”变更为“盈方微”;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成

2017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盈方微 公告编号:2017-036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