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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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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7-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30证券简称:交大昂立公告编号:临 2017-010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7]35号)(《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简称“《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昂立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昂立久鼎典当有限公司2014年度向关联方苏州兆元置地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累计发生额1.09亿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但你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按关联交易履行临时报告义务,未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作为重大关联交易予以披露。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昂立实业有限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5年度,向关联方苏州兆元置地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累计发生额分别为4000万元、5500万元、5500万元,占公司相关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但你公司未按关联交易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在2017年4月28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上述问题,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组织整改。全面梳理相关情况,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披露义务,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升规范治理水平。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