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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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民和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8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19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18日—2017年4月19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8日15:00 至2017年4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山东省蓬莱市海港路2号蓬莱饭店

3、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孙希民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3人,代表的股份为128,116,0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4160%。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8名,代表的股份为128,079,0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4037%。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的股份为3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22%。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9、股权登记日

2017年4月13日(星期四)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8,079,08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11%,反对37,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89%,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2,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464%;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5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8,079,08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11%,反对37,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89%,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2,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464%;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5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8,079,08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11%,反对37,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89%,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2,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464%;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5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8,079,08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11%,反对37,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89%,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2,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464%;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5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079,08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11%,反对37,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89%,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2,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464%;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5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079,08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11%,反对37,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89%,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2,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464%;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5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079,08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11%,反对37,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89%,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2,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464%;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5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079,08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11%,反对37,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89%,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2,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464%;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5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高倩律师发表意见: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