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21日

查看其他日期

关于武汉正通联合实业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各会员单位:

武汉正通联合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定于2017年4月24日起在本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武汉正通联合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证券代码“112511”,证券简称“17正通01”,发行总额3亿元,票面利率6%,债券期限5年,本期债券第3年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2016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6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将于2017年5月5日到期兑付。为做好本期债券的本息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债券证券代码为“101611”,证券简称为“国债1611”,是2016年5月5日发行的1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3%,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兑付可获本息102.3元。

二、本所从2017年4月26日起停办本期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本期债券兑付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2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兑付款项的权利。2017年5月3日本期债券摘牌。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本期债券兑付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帐户,并由证券商将兑付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帐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支付2009年记账式附息

(二十七期)国债等两只债券利息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09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七期)国债、2016年记账式附息(十期)国债将于2017年5月5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七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0927”,证券简称为“国债0927”,是2009年11月5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68%,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84元。

二、2016年记账式附息(十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610”,证券简称为“国债1610”,是2016年5月5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9%,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45元。

三、本所从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5月4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四、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4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7年5月5日除息交易。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对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盛药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2月9日,益盛药业披露《关于公司、张益胜、李铁军等21名责任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中披露,1998年底1999年初,益盛药业的前身集安制药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吸收王玉胜、尚书媛、刘建明、王斌等10人为新股东,注册资本由129.4万元增加到1,200万元。此次增资过程中,王玉胜、尚书媛、刘建明、王斌等4人受托为毕建涛、卫巍、张锦、周永平等556人持有4,107,557股,后经多次转增,至2011年公司上市后第一次送股时,上述4人受托持股达56,627,604股。

益盛药业未在招股说明书、历次的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告中披露上述事实及相关信息,未真实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也未真实披露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及变化情况等。

益盛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5.1.4条、第6.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5.1.4条、第6.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5.1.4条、第6.5条的规定。

益盛药业董事长张益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5.1.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5.1.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5.1.4条的规定;益盛药业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铁军未能履行恪尽职守、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第5.1.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第5.1.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第5.1.4条的规定,对益盛药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益盛药业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益胜、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铁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益盛药业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益盛药业对本所做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