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01 证券简称:新和成 公告编号:2017-018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4月20日下午2点
4、现场会议地点:公司总部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柏藩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出席的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62,942,5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880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513,9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186%。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62,602,3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849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4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1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662,641,1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数的99.9546%;反对29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数的0.0448%;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数的0.0006%。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662,637,8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数的99.9541%;反对30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数的0.0453%;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数的0.0006%。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662,637,8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数的99.9541%;反对30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数的0.0453%;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数的0.0006%。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662,637,8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数的99.9541%;反对30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数的0.0453%;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数的0.0006%。
5、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662,642,4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数的99.9547%;反对30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数的0.04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8,213,8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数的98.9475%;反对30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数的1.05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62,239,8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数的99.8940%;反对702,7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数的0.1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7,811,2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数的97.5355%;反对702,7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数的2.46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数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周剑峰、吕崇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