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转119版)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7-008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2017年4月9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以传真、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
2. 2017年4月19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
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晓惠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67亿元,净利润-3.24亿元,总资产达到53.09亿元,2016年煤炭销量为818.43万吨。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2.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2016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工作报告客观的反映了董事会一年的工作。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3. 审议关于《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在2016年度工作中,独立董事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4. 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决算报告真实反映了2016年公司经营实际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5. 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果,公司2016年度实现净利润为-323,606,543.01元。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6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876,387,056.82元,用于公司发展和以后年度利润分配。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6. 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预算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对煤炭市场及平均售价的测算,公司2017年计划生产原煤600万吨,煤炭销售收入实现18亿元。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7. 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对2017年度与平庄煤业关联交易金额进行了预计。2017年,预计本公司向平庄煤业采购燃料和动力合计11,000万元(其中,电力7,000万元,热力3,000万元,供水1,000万元);向平庄煤业销售产品、商品合计33,000万元(其中材料销售30,000万元,煤炭销售3,000万元);接受平庄煤业委托煤炭代销,获取手续费不超过17,000万元;向平庄煤业提供劳务8,000万元;接受平庄煤业提供的劳务5,000万元,与其共计发生关联交易74,000万元。公司2017年预计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合同量为700万吨,均为代平庄煤业销售。公司结合实际,预计2017年,委托国电集团物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不超过2,000万元,接受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提供劳务不超过1,000万元,与其及下属企业共计发生关联交易3,000万元。预计公司2017年在国电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察哈素煤矿31采区部分生产项目合同》,合同总价款为4,542万元。
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徐晓惠先生、王继业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非关联董事沈玉志先生、陈守忠先生、张海升先生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8. 审议《公司2016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认为,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9. 审议关于公司聘请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2017年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5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5万元,合计审计费用为70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0. 审议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根据2016年独立董事履职情况,2017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执行7.2万元/年。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1. 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及2016年度经营成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公司于2016年末对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在清查的基础上,对各类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存货的变现值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2.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国资委党委《关于将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16〕38号)、《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党委党建〔2017〕1号)、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关于推进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电集党〔2017〕18号)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对照表》。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3.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结合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详见公司于 2017年 4 月 21 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4. 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制度完善,达到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5. 审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的议案。
至2016年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均为生产经营性占用,不存在非生产经营性占用。
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徐晓惠先生、王继业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非关联董事沈玉志先生、陈守忠先生、张海升先生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6. 审议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议案。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6报酬标准,总经理45.7万元/年,副总经理38万元/年,董事会秘书38万元/年,总工程师38万元/年,财务总监38万元/年。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7. 审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工作需要,经总经理赵宏先生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拟聘任詹久山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简历附后)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8.审议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17年5月17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详细情况见同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第1项、第2项、第4项至第13项议案需提交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将在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新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19日
附:新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詹久山,男,1965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风水沟煤矿机电科副科长,风水沟煤矿一采区副井长、井长,风水沟煤矿机电副总工程师,风水沟煤矿副矿长,曾任平庄煤业副总工程师、机电动力部主任,现任公司机电动力部主任。
詹久山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平庄能源股票,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7-009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2017年4月9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以传真、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的通知》。
2.2017年4月19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
4.会议由公司监事主席杨培功先生主持,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67亿元,净利润-3.24亿元,总资产达到53.09亿元,2016年实际煤炭销量达到818.43万吨。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内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2. 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2016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工作报告客观的反映了监事会一年的工作。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3. 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决算报告真实反映了2016年公司经营实际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4. 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果,公司2016年度实现净利润为-323,606,543.01元。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6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876,387,056.82元,用于公司发展和以后年度利润分配。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5. 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预算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对煤炭市场及平均售价的测算,公司2017年计划生产原煤600万吨,煤炭销售收入实现18亿元。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6. 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对2017年度与平庄煤业关联交易金额进行了预计。2017年,预计本公司向平庄煤业采购燃料和动力合计11,000万元(其中,电力7,000万元,热力3,000万元,供水1,000万元);向平庄煤业销售产品、商品合计33,000万元(其中材料销售30,000万元,煤炭销售3,000万元);接受平庄煤业委托煤炭代销,获取手续费不超过17,000万元;向平庄煤业提供劳务8,000万元;接受平庄煤业提供的劳务5,000万元,与其共计发生关联交易74,000万元。公司2017年预计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合同量为700万吨,均为代平庄煤业销售。公司结合实际,预计2017年,委托国电集团物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不超过2,000万元,接受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提供劳务不超过1,000万元,与其及下属企业共计发生关联交易3,000万元。预计公司2017年在国电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察哈素煤矿31采区部分生产项目合同》,合同总价款为4,542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7. 审议《公司2016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认为,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8. 审议关于公司聘请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2017年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5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5万元,合计审计费用为70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9. 审议关于公司监事报酬的议案。
徐忠海先生现任风水沟矿一采区副区长、2016年本公司职工监事,根据2016年职工监事徐忠海先生履职情况,报酬拟定于20.75万元/年。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0. 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及2016年度经营成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公司于2016年末对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在清查的基础上,对各类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存货的变现值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1. 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制度完善,达到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2. 审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的议案。
至2016年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均为生产经营性占用,不存在非生产经营性占用。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3.审议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17年5月17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详细情况见同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第1项至第10项议案需提交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 2017-011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1.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2016年4月16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庄能源”,或“本公司”或“公司”)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庄煤业”)重新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设备租赁协议》、《物资采购协议》、《煤炭代销协议》,合同约定期限均为3年。上述四个协议,经2016年6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执行。
2017年,预计本公司向平庄煤业采购燃料和动力合计11,000万元(其中,电力7,000万元,热力3,000万元,供水1,000万元);向平庄煤业销售产品、商品合计33,000万元(其中材料销售30,000万元,煤炭销售3,000万元);接受平庄煤业委托煤炭代销,获取手续费不超过17,000万元;向平庄煤业提供劳务8,000万元;接受平庄煤业提供的劳务5,000万元。
2016年,本公司向平庄煤业采购燃料和动力合计7,933.31万元(其中,电力5,428.06万元,热力1,972.19万元,供水533.06万元),比预计9,000万元减少1,066.69万元,减幅11.85%;向平庄煤业销售产品、商品合计22,983.69万元(其中材料销售22,302.6万元,比预计30,000万元减少7,697.4万元,减幅25.66%;煤炭销售681.09万元,比预计900万元减少218.91万元,减幅24.32%);接受平庄煤业委托煤炭代销,获取手续费16,612.20万元;向平庄煤业提供劳务5,418.34万元,比预计6,100万元减少681.66万元,减幅11.17%;接受平庄煤业提供的劳务3,174.72万元,比预计4,000万元减少825.28万元,减幅20.63%。
2.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近日,本公司分别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大连国电晨龙能源有限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签署了《2017年煤炭买卖合同》,总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700万吨,均为代平庄煤业销售。
3.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结合实际,预计2017年,委托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不超过2,000万元,接受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提供劳务不超过1,000万元,共计发生关联交易3,000万元。
2016年委托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859.88万元,比预算5,000万元减少4,145.19万元,减幅82.80%。主要原因是2016年上半年开始,公司实施物资采购集中管控,统一网上询比价。通过实施物资采购集中管控,使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增加了采购项目的竞争性,降低了公司的物资采购成本。
4. 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重新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上述协议,经2016年6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执行。预计公司2017年在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
在财务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截止2016年期末为164,914.52万元,2016年获取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为3,573.66万元。
5. 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效益,实现人员分流,公司在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察哈素煤矿承包了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总价款为4,542万元。
2016年,公司在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开展劳务承包工程,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3,649.1万元。
6. 2017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徐晓惠先生、王继业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沈玉志先生、陈守忠先生、张海升先生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以上议案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平庄煤业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二)预计2017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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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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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
关联方2016年度财务数据(万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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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财务有限公司2016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财务公司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20.11 亿元,同业款项 81.99 亿元,吸收存款 559.46 亿元。资产总额 793.90 亿元,净资产 109.72 亿元。2016 年实现营业总收入 32.65亿元,实现利息收入 30.54亿元,实现利润总额 17.22亿元,同比下降 4.81%;实现税后净利润 12.72 亿元。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1) 平庄煤业持有本公司61.42%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平庄煤业主营业务收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业务经验和能力,具备长期履约能力。
(2)国电下属企业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大连国电晨龙能源有限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和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关联关系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其为国务院国资委直属大型国有企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信誉良好,有足够支付能力购买公司产品和服务,主营业务收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具备长期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双方发生的煤炭代销、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综合服务的关联交易均根据本公司与平庄煤业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双方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进行,并以货币资金方式按市场或协议价格进行结算。
(二)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近日,本公司分别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大连国电晨龙能源有限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签署了《2017年煤炭买卖合同》,对交易合同量及煤种、数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合同品种:混(末)煤。
2.合同数量:290万吨。
3.到站、收货人:收货人: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
4.交(提)货方式:交货点为卖方各发运站,方式为铁路运输车板交货;皮带运输选煤厂交货;汽运自提。
5.质量和数量检验验收标准及方法:买卖双方共同检斤、联合采制化、月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大于等于3100千卡/千克,若低于3100千卡/千克,卖方给予补偿处理(低于2800千卡/千克时,买方拒绝结算),买方承担运损:含硫≤1%,如超此标准,双方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6.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结算人为签合同盖章的买方(不准委托结算),结算方式为银行汇款或银行汇票,每月25日前结清上月煤款;铁路运费、专用线铁路运费及杂费由买方承担。以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的,按票面金额收取加价煤款,3个月内到期收取1%,6个月内到期收取2%,6个月以上到期收取3%。
7.违约责任:买卖双方严格执行合同,由于任何一方原因而影响供煤合同执行,由责任方负责(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50万吨。
1.3供货时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交货方式: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金桥。收货人:买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3.3买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卖方;卖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买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买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卖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质量调整价。
4.2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势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续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接触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50万吨。
1.3供货时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交货方式: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张百湾、双峰寺。收货人:买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3.3买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卖方;卖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买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买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卖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质量调整价。
4.2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以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的,按票面金额收取加价煤款,3个月内到期收取1%,6个月内到期收取2%,6个月以上到期收取3%。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势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续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接触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50万吨。
1.3供货时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交货方式: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张百湾、双峰寺。收货人:买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