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创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3
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星期三)下午15:00至2017年4月20日(星期四)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14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Paul Xiaoming Lee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数量83,110,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783%。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数量83,054,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36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6,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1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85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梁淳蔚先生、邱靖之先生、宋昆冈先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83,09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63%;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184%;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8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7.7053%;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7822%;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5125%。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09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63%;反对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2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8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7.7053%;反对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29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09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63%;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184%;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8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7.7053%;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7822%;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5125%。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09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63%;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184%;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8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7.7053%;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7822%;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5125%。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09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63%;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184%;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8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7.7053%;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7822%;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5125%。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09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63%;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184%;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8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7.7053%;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7822%;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5125%。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09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63%;反对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2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8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7.7053%;反对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29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09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63%;反对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2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8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7.7053%;反对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29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09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63%;反对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2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8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7.7053%;反对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29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09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63%;反对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2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8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7.7053%;反对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29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1 选举Paul Xiaoming Lee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3,05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3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8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3.4653%。
11.2 选举李晓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3,05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3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8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3.4653%。
11.3 选举Yan Ma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3,05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3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8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3.4653%。
11.4 选举冯洁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3,05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3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8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3.4653%。
11.5 选举许铭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3,05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3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8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3.4653%。
11.6 选举林海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3,05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3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8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3.4653%。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1 选举宋昆冈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3,05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3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8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3.4653%。
12.2 选举王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3,05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3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8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3.4653%。
12.3 选举卢建凯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3,05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3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8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3.4653%。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候选人的议案》;
13.1 选举杨跃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3,05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3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8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3.4653%。
13.2 选举陈涛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3,05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3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8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3.4653%。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06,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8554%;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1123%;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32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8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7.7053%;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7822%;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5125%。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5、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09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63%;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184%;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8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7.7053%;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7822%;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5125%。
1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83,09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63%;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184%;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8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7.7053%;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7822%;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5125%。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宇、潘江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创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4
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并于2017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3月3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12日、2017年4月19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公司《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3月31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列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经公司核查及上述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上述核查对象于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未通过创新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创新股份拟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业务单号114000018028、114000018091);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业务单号114000018028、114000018091)。
特此公告。
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担任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创新股份”)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陈宇、潘江婷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14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03月30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4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14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获益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 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梁淳蔚先生、邱靖之先生、宋昆冈先生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2、审议《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审议《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9、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0、审议《关于核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1选举Paul Xiaoming Lee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11.2选举李晓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11.3选举Yan Ma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11.4选举许铭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11.5选举冯洁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11.6选举林海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1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1选举宋昆冈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2选举王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3选举卢建凯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候选人的议案》
13.1选举杨跃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3.2选举陈涛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4、审议《关于公司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5、审议《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6、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 截至2017年4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逐项表决,并按规定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3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宁宁 陈 宇 律师
潘江婷 律师
2017年0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