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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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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47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4月7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418,859,98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41,885,998.4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发放。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人员及其所持限售股情况,可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6年年度报告》之“第六节普通股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之“一、普通股股本变动情况”之“(二)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系杨永席、易琳、张爱明、郭世彤等151名股东所持有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及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限售流通股。

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重庆硕润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赵洁红持有公司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纳税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 〔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9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0.09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若有问题请咨询公司董秘办

联系部门: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23-81155758、81155759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8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18日以电话和传真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7年4月20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中心7号36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向志鹏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陈文、洪钟、瞿雯共3人已办理离职手续,董事会同意以3.32元/股的价格回购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25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临2017-050号)。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49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 2017 年4月18日以电话、传真及网络通讯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17 年 4月20日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中心 7 号 3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崔卓敏女士主持。会议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陈文、洪钟、瞿雯共3人已办理离职手续,同意以3.32元/股的价格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25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因离职导致其不符合激励条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5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临2017-050号)。

本议案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50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

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限制性股票回售数量:250万股

限制性股票回售价格:3.32元/股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马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已办理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2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6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6 年 9 月 6 日,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6 年 9 月 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6年11月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及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72,998,000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为2,418,859,984股。

5、2017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17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部分激励对象刘果、王蓓、谭毅、范时仕、裴开元、赵洪元、张姝共7人已授予未解锁的合计134.7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6、2017年4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部分激励对象陈文、洪钟、瞿雯共3人已授予未解锁的合计25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核查。该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陈文、洪钟、瞿雯共3人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其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锁的合计2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3.32元/股。

如本次注销回购完成前,公司实施完毕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则公司在按照《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公司本次拟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款总计 830万元人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250万股,公司股份总数减少250万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原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决定对陈文、洪钟、瞿雯共3人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250万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32元/股。

如本次注销回购完成前,公司实施完毕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则公司在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因离职导致其不符合激励条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5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认为:迪马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由、数量、价格及截至目前所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并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专项意见;

4、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