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转38版)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2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上午10:00在上海民生路1199号证大五道口18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10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分别向董事会递交了《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并将在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公司董事会2016年度工作情况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林洋能源2016年年度报告之“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本议案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议案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6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83,494,760.34元,计提10%的法定盈余公积28,349,476.03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070,335,893.19元,扣除2016年中期已分配的99,573,246.80元,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225,907,930.70元。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提出以下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1,764,091,8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合计派发141,127,345.52元,剩余利润结转下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利润分配预案,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100%,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年)》、《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充分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意将该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广发证券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临2017-2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公司计划在2017年(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18年5月31日)向有关银行申请融资,总额度不超过80亿元。具体如下:
1、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不超过3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
2、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不超过8亿元综合授信额度;
3、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不超过8亿元综合授信额度;
4、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不超过2.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5、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不超过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
6、向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3亿元;
7、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2.5亿元;
8、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2亿元;
9、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2亿元;
10、向中国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1亿元;
11、向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2.2亿元;
12、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2700万美元;
13、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0.8亿元;
14、向浙商银行南通分行申请授信2亿元;
15、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申请授信2亿元;
16、向广发银行启东支行申请授信1.5亿元;
17、子公司江苏林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0.4亿元;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0.4亿元;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0.4亿元;
18、子公司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申请综合授信0.5亿元;
19、向其他银行申请不超过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
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相关综合授信合同文本。
本议案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及类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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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将参照市场价格确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25)。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业务经营所需,并按照市场原则定价,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在关联董事陆永华先生、陆永新先生、虞海娟女士回避了本议案表决的情况下,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根据公司及下属公司战略定位以及业务发展需要,确保公司及下属公司2017年度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稳健发展,公司拟为下属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96亿元的担保(美元按照汇率6.90折算)。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及两家下属公司林洋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等额2,700万美元,期限为一年。其中林洋能源科技可使用额度不超过等额1,000万美元,林洋光伏可使用额度不超过等额2,500万美元。公司与上述两家下属公司就使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公司子公司江苏林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预计分别向中国银行股份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0.4亿元;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0.4亿元;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0.4亿元。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为其分别向上述银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公司子公司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申请综合授信0.5亿元,公司为其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公司下属公司颍上永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分行申请贷款,金额为3.4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公司为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拟为上述下属公司就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96亿元,在该额度内给予连带责任担保,每笔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由具体合同约定。在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授权总经理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综合授信合同文本,担保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26)。
本议案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鉴于公司前期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获得较好的收益,为了在保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研发、生产、建设资金需求以及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最大限度地发挥闲置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回报广大投资者,公司拟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投资,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单笔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授权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公司2016年度累计进行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金额12.4亿元,其中逾期未收回金额0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27)。
本议案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2015年和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非公开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28)。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及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审计工作的总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及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审计工作的总结》。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6年度报酬以及继续聘请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发放2016年度报酬以及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本议案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度薪酬的发放流程和实施程序已严格按照考核结果执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宜已实施完毕,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742,531,819元变更为1,764,091,819元,故对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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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修订条款外,无其他条款修订。
本议案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于2016年12月发布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及2017年2月发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对于2016年5月1日至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和损益等财务报表列报项目金额的,应按规定调整:对于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发生的交易,不予追溯调整;对于2016年财务报表中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也不予追溯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30)。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以上议案中除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二至十五项、第十九项外,其余议案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另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一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定于2017年5月12日下午2:30在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23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4月20日在上海民生路1199号证大五道口18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10日以书面送达形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张桂琴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报告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报告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提出如下审核意见:公司年报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2016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过程中,未发现参与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本报告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提出如下审核意见: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在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过程中,未发现参与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6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83,494,760.34元,计提10%的法定盈余公积28,349,476.03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070,335,893.19元,扣除2016年中期已分配的99,573,246.80元,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225,907,930.70元。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提出以下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1,764,091,8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合计派发141,127,345.52元,剩余利润结转下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议案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及类别如下:
■
上述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将参照市场价格确认。
本议案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鉴于公司前期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获得较好的收益,为了在保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研发、生产、建设资金需求以及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最大限度地发挥闲置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回报广大投资者,公司拟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投资,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单笔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授权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公司2016年度累计进行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金额12.4亿元,其中逾期未收回金额0元。
监事会对前期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依法履行相关的决策审批程序,对理财产品进行了严格的筛选,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得到了较好的投资收益。监事会认为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以更好的发挥公司现有闲置资金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非公开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2015年和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非公开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经监事会审议,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进度安排,且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存在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于2016年12月发布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及2017年2月发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对于2016年5月1日至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和损益等财务报表列报项目金额的,应按规定调整:对于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发生的交易,不予追溯调整;对于2016年财务报表中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也不予追溯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17-2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募集资金存放符合公司规定
●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承诺进度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9号文)核准,公司于2015年5月向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428,571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85.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9,551,428.2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0,448,556.73元。上述资金于2015年5月6日到位,且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812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累计共使用人民币1,529,416,302.30元,其中:以前年度使用人民币992,892,829.26元,本年度使用人民币536,523,473.04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息余额为人民币258,298,478.79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31,032,254.43元,利息人民币27,266,224.36元,理财产品100,000,000.00元。
(二) 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4月向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264,663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4月28日到位,且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累计共使用人民币1,707,043,220.32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息余额为人民币1,060,455,687.40元,其中:本金人民币699,245,377.95元,利息人民币11,210,309.45元,理财产品350,000,000.00元。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2014年10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的议案》;2014年11月12日,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依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公司、项目实施公司与非公开发行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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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监管协议约定:
1、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授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3、开户行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主动或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本报告期内,上述监管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中国工商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100,000,000.00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存放在银行中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为人民币158,298,478.79元,均为活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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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350,000,000.00元,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保本理财产品100,000,000.00元、中国银行保本理财产品250,000,000.00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存放在银行中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为人民币710,455,687.40元,均为活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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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内,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24,356.66万元,其中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53,652.34万元,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170,704.32万元,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与附表2《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5年5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63,964.69万元,上述金额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946号《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确认。公司已于2015年5月26日完成上述资金划转。
2、 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6年5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62,826.17万元,上述金额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968号《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确认。公司已于2016年5月19日完成上述资金划转。
(三)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1、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分别于2015年5月19日、2016年1月4日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分别至2015年11月30日、2016年6月30日止。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具体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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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16年6月7日召开第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2015年度非公开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