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具体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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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1、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 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6年9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部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议案经2016年10月17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2015年5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部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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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项目结余资金系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之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余额。
2、 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6年9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部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议案经2016年10月17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部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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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项目结余资金系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之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余额。
(八)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1、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1)2015年6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拟在“20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及“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基础上增加“安徽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2015年7月15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上述议案。
(2)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原来“200MW 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中的 65MW 集中式光伏电站变更为安徽和江苏地区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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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经2016年6月23日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变更
2016年5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议案》,决定对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的建设地点和主体进行调整,利用募集资金优先投资更为优质的光伏电站项目。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原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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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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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经2016年 6月6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3、 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来“300MW 光伏发电项目”中的 143MW 项目变更为安徽、山东和江苏地区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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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经2016年10月17日公司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 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3《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变更投资项目情况表》。
2、 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六、 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出具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认为:林洋能源2016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七、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0日批准报出。
附表:1、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3、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变更投资项目情况表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0日
附表1: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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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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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变更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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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25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定价标准,未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于2017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董事陆永华先生、陆永新先生、虞海娟女士回避了表决。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南通华强投资有限公司、虞海娟女士将回避表决。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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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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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华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元东路188号
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叶明俊
主营业务:电子式电能表的生产与销售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经审计)总资产30,321.75万元,净资产11,691.33万元。
(2)公司名称: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纬二路262号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陆永华
主营业务:电子产品销售、投资及资产管理、管理咨询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190,663.42万元,净资产39,498.39万元。
(3)公司名称:南京华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陆永新
主营业务:分布式发电设备租赁,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经审计)总资产63,001.53万元,净资产31,397.03万元。
(4)公司名称:南通华虹生态园艺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启东市
注册资本:980万美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陆永华
主营业务:花卉、苗木等销售,园林景观、绿化等设计施工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经审计)总资产16,746.68万元,净资产6,636.99万元。
(5)公司名称:江苏林洋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启东市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陆永华
主营业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苗木、园艺作物、蔬菜种植、销售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经审计)总资产3,681.00万元,净资产2,789.84万元。
(6)公司名称:上海精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陆永新
主营业务:电子网络信息技术的开发、无功补偿及电气自动化装置、电气设备监测系统的安装及维修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2,124.86万元,净资产1,099.46万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1)林洋能源持有江苏华源49%的股份,南京华群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江苏华源51%的股份,南京华群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无其它关联关系。
(2)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为林洋能源的控股股东;
(3)南京华虹租赁有限公司为林洋能源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4)南通华虹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为林洋能源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5)江苏林洋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为林洋能源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6)上海精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与林洋能源法人代表系兄弟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所规定的情形,江苏华源、华虹电子、华虹租赁、华虹园艺、现代农业、上海精鼎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一向良好,以往履约情况良好,截止目前上述关联方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公司将分别与江苏华源、华虹电子、华虹租赁、华虹园艺、现代农业、上海精鼎签署销售合同、租赁合同或相关协议。定价政策:与江苏华源的关联交易按照成本价格的110%-115%确定订单价格,并以此为基础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向本公司采购的价格;与其他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后确定。付款方式:与华源的销售货款在货物验收合格后180天内以转账方式支付;与华虹租赁相关光伏融资租赁协议签订后半年结算一次并以转账方式支付;与华虹园艺签订协议后以转账方式支付50%款项,余款待协议完成后支付;与现代农业签订协议后半年结算一次并以转账方式支付;与上海精鼎的设备采购安装款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半年内以转账方式支付。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为整合各方面的市场及经营资源,与江苏华源的关联交易事项将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但定价原则符合江苏华源的实际情况与业务模式,定价合理、公允,结算时间和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2、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进一步满足光伏电站建设的资金需求,公司预计向南京华虹融资租赁用于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双方将按照市场利率等签订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3、鉴于公司目前员工较多,为了更好的让员工发挥工作积极性,公司拟向华虹电子租用宿舍;同时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公司将上海作为未来国际营销及吸引高端人才的平台,公司拟向华虹电子租用位于上海的办公场所。公司与华虹电子协商后以市场价租赁对方厂房及办公场所,租金定价合理、公允,结算时间和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4、为了美化公司环境,维护公司绿化,华虹园艺拟向公司提供绿化及劳务服务,与华虹园艺签订的绿化养护合同定价合理、公允,结算时间和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5、近年来公司将大力推进农光互补光伏电站的建设与运营,公司拟与现代农业分别竞得土地后租赁给对方,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与其现代农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按照协议价计算,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6、近年来公司将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建设与运营,根据电站建设的需要,公司将采购上海精鼎部分商品并由其安装,在不高于市场价的基础上与上海精鼎签订采购及安装合同,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未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该等关联交易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2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林洋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能源科技”)、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光伏”)、江苏林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照明”)、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新能源”)、颍上永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永阳”)
●担保金额:6.96亿元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4,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战略定位以及业务发展需要,确保公司及下属公司2017年度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稳健发展,公司拟为下属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96亿元的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及两家下属公司林洋能源科技、林洋光伏共同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等额2,700万美元,期限为一年。其中林洋能源科技可使用额度不超过等额1,000万美元,林洋光伏可使用额度不超过等额2,500万美元。公司与上述两家下属公司就使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公司子公司林洋照明预计分别向中国银行股份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0.4亿元;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0.4亿元;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0.4亿元。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为其分别向上述银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公司子公司林洋新能源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申请综合授信0.5亿元,公司为其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公司下属公司颍上永阳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分行申请贷款,金额为3.4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公司为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担保预计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连带担保人:林洋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陆永华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领域内的研发;仪器仪表及其零部件,通讯设备(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电缆、电力设备、安防设备、LED、照明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光伏、风力发电产品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照明建设工程专项设计、电力专业建设工程设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国际货运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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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带担保人: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华石路612号
法定代表人:沈凯平
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光伏电池,太阳能光伏组件、风力发电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工程;智能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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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林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江苏启东经济开发区华石路612号
法定代表人:陆永新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经营范围:节能技术研发与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照明器具、光电元器件、太阳能光伏、LED驱动电源、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智能家居系统、LED灯具、灯杆、OLED灯具研发、制造、销售,智能网络监控工程、灯光音响工程的设计、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太阳能光伏工程、室内外照明工程、景观照明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养护,自营和代理一般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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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19-1号
法定代表人:陆云海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设备、LED及发电设备、分布式电站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机电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太阳能光伏发电;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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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担保人名称:颍上永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省颍上县耿棚镇园林场
法定代表人:陆云海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设备、发光二级管(LED)及发电设备的研发、销售;节能设备改造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机电设备安装(除专项许可)、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分布式电站设备研发、销售、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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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7年,公司拟为上述下属公司就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96亿元,在该额度内给予连带责任担保,每笔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由具体合同约定。在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授权总经理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综合授信合同文本,担保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
四、董事会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拟为下属公司提供不超过6.96亿元的融资担保,有利于促进下属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拟为下属公司提供不超过6.96亿元的融资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助于促进下属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3.60亿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其中2,700万美元按照汇率6.90折算),占上市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9.07%,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且全部为对公司和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27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银行、券商、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低风险短期类理财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单项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增加公司收益。
2、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进行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品种为固定收益型、预期收益型和浮动收益型,低风险且收益较稳定的理财产品。为控制风险,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用于购买1年以内的短期理财产品,不得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4、投资行为授权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有效。单个短期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
5、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低风险理财品种,投资风险较小,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委托理财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并将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理财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方均为已公开上市的银行及券商等金融机构, 或全国性商业银行、规模和实力较强的金融机构。 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委托理财主要内容
(一)基本说明
公司2017年度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额度的闲置自有资金用于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的投资,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单笔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预计收益根据购买时的理财产品而定,拟投资的理财产品不需要提供履约担保。
(二)产品说明
本委托理财购买的短期理财产品收益率预计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分为固定收益型、预期收益型和浮动收益型,为低风险且收益较稳定的理财产品。不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
(三)敏感性分析
公司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并非以中长期投资为目的,只针对日常营运资金出现银行账户资金短期闲置时,通过购买短期理财产品,取得一定理财收益,从而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账户资金以保障经营性收支为前提,用于理财的资金金额小、周期短,不会对公司现金流带来不利影响。
(四)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部根据公司流动资金情况、理财产品安全性、期限和收益率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并进行投资的初步测算,提出方案;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然后再由董事长审批。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内控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审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台账对短期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
5、公司将依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我们审核了公司前期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认为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依法履行相关的决策审批程序,对理财产品进行了严格的筛选,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得到了较好的投资收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16年度累计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金额12.4亿元。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2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投资品种: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
●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2018年5月31日止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非公开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9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428,57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85.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9,551,428.2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0,448,556.73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812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264,66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上述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安排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低风险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增加公司收益。
2、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进行低风险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非公开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用于购买6个月以内的低风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不得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4、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单个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6个月。
5、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公司办理的通知存款、购买的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6、信息披露
公司在每次购买理财产品后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该次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和收益等。
7、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财务部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审批。
(二)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度安排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认为: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认为: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进度安排,且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存在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没有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2、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投资收益;
3、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无异议。
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总额为3.5亿元
截止目前,公司利用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为3.5亿元。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29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宜已实施完毕,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742,531,819元变更为1,764,091,819元,故对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无其他条款修订。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3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变更与调整,是公司遵照财政部2016年12月发布的《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及2017年2月发布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作出的变更和对公司财务信息进行的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财政部于2016年12月发布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及2017年2月发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以下统称“规定”),对于2016年5月1日至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和损益等财务报表列报项目金额的,应按规定调整:对于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发生的交易,不予追溯调整;对于2016年财务报表中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也不予追溯调整。
经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现根据该项规定的要求,对有关财务信息进行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上述规定进行损益科目间的调整,不影响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涉及追溯调整。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执行财政部文件对会计政策予以变更,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规定,变更的审议、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该项变更真实、准确的反应了公司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调整,符合《公司法》、《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损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公告编号:2017-3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5月1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5月12日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5月12日
至2017年5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本次会议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和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1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南通华强投资有限公司、虞海娟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和传真登记,传真登记的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原件寄至公司证券部。
2、股东办理参加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登记时间:2017年5月11日(星期四)9:30-11:30,14:00-16:30。
4、登记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会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系人:崔东旭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传真:0513-83356525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5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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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公告编号:临2017-3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及2017年一季度
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光伏》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16年全年及2017年第一季度光伏电站发电业务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光伏电站2016年度及2017年一季度发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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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截至2017年3月底光伏电站累计发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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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数据相关说明
1、内蒙古地区为集中式光伏电站,江苏、安徽地区部分电量用于自发自用。
2、上述各地区装机容量为截至2017年3月底的数据;平均上网电价由脱硫标杆电价和再生能源补贴价格组成,不包含业主自发自用的电量。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2日
(上接37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