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97 证券简称:雅化集团 公告编号:2017-29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的情况: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7年3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7-22)。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15:00至2017年4月21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戎女士;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9人,代表股份307,558,9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0374%,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2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07,549,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364%;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会议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即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8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25人,参加网络投票的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0,039,5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712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各项议案:
1、关于审议《董事会2016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07,558,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不包括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0,039,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审议《监事会2016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07,558,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不包括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0,039,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07,558,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不包括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0,039,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07,558,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不包括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0,039,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07,550,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不包括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0,030,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07,558,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不包括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0,039,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预计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85,207,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不包括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7,688,3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0%;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高欣、董斌、杜鹃、刘平凯回避表决。
8、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2017年津贴标准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307,550,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不包括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0,030,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薪酬标准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07,550,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不包括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0,030,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07,550,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不包括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0,030,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07,550,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不包括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0,030,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孟庆婷、冉龙琼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