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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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7-056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4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15:00-2017年4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国信大酒店四楼广益厅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主持人:张顺福先生

6.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数2,714,930,552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14,930,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556%。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数2,714,258,652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数2,714,258,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34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7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数737,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7%。

董事长朱克江先生因公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顺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冯辕律师、朱东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2,714,262,4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54%;反对票66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4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69,2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88%;反对票66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1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并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2,714,262,4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54%;反对票66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4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69,2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88%;反对票66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1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并通过了《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票2,714,262,4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54%;反对票66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4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69,2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88%;反对票66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1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并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2,714,262,4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54%;反对票66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4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69,2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88%;反对票66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1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2,714,262,4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54%;反对票66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4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69,2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88%;反对票66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1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并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2,714,262,4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54%;反对票66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4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69,2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88%;反对票66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1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2,714,262,4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54%;反对票66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4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69,2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88%;反对票66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1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信托2017年度证券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2,714,262,4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54%;反对票66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4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69,2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88%;反对票66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1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信托2017年度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2,714,262,4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54%;反对票66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4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69,2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88%;反对票66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1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2014-2015年财务数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2,714,262,4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54%;反对票66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4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69,2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88%;反对票66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1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2016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全文已于 2017年3月30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冯辕律师、朱东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