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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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2017-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7-016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总金额:人民币约9,433万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诉讼的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案件(2017)津02民初265号的《受理通知书》、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起诉状,原告以加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

二、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况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加工合同(合同编号为C080153),其已经交付了大部分设备,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原告以公司未支付货款,致其造成损失,并以加工合同纠纷为由提出诉讼。本案开庭日期为2017年5月5日,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89,055,919.52元。

2.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2015年12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3月21日,利息数额为5,275,944.78元。

上述两项金额合计94,331,864.30元。

3.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1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7-017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总金额:人民币约1.58亿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发来的《关于(2017)京仲裁字第0787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北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公司提交的关于《河北德和张北风电场99MW项目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河北德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的项下争议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2.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德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3.仲裁地:北京

二、仲裁案件的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仲裁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公司与被申请人于2009年7月20日签订了《河北德和张北风电场99MW项目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公司购买66台SL1500/82风力发电机组,分两批每批33台供货。2010年1月1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和《补充协议二》。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66台风力发电机组交付被申请人,该66台设备均已于2011年4月通过预验收,运行稳定。

公司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5月签订了《河北德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公司购买132台SL1500/82风力发电机组。该132台风电机组分两批次执行,第一批次66台,第二批次66台。该合同已完成第一批次供货66台,并于2012年12月通过预验收,运行稳定。

在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前述供货义务后,被申请人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目前尚欠未付货款12,473.06万元以及所产生的截至2017年3月22日的利息2,018.15万元和迟延支付货款违约金1,212.97万元。公司多次催要,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支付。

(二)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2,473.06万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截至2017年3月22日的利息总计为2,018.15万元);

3.被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迟延支付货款产生的违约金1,212.97万元;

4.被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为进行本次仲裁产生的律师费80万元;

(上述1-4项金额合计1,5784.18万元)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就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