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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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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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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培荣、奚方、丁煜、常呈建、杨一农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回购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措施;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原转让价格应相应调整)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本人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4、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因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申报会计师承诺:“如因众华的过错,证明众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众华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

发行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或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3、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次发行方案

(一)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和上限

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两者合计不超过5,2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票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5,20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2,6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在本公司发行上市时的最新政策,由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根据询价结果,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5,200万股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公司承担的发行费用)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5,200万股。

根据询价结果,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5,200万股新股所得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公司承担的发行费用)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三)老股转让的股东情况

公司股东各自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依据以下原则确定:股东大会通过老股转让方案表决日为时间节点,以截至该日公司各股东持有的已满36个月的公司股份数占公司已满36个月的股份总数的比例与公开发售股份总数相乘确定。其转让价格与新股发行价格相同。

(四)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发行,发行费用由公司全部承担;若本次发行股份包含新股发行和老股转让,承销费用由公司与老股转让的股东按相应比例共同承担,老股转让的股东承担的承销费用比例为老股转让股份数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总额的比例,其余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培荣、奚方、丁煜、常呈建和杨一农合计持有公司111,511,03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71.48%,持股比例较高。经测算,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结构出现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产生不利影响。

九、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相关情况

由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预计总股本、净资产等规模短期内将有较快增加,但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短期内难以全部产生效益,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在短期内会出现较大幅度下降。

(一)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回报能力,公司将采取以下填补回报措施提高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回报能力: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目前,公司主要从事电梯门系统、电梯一体化控制系统、电梯轿厢及门系统配套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报告期内,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相对稳定,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9,566.11万元、29,742.69万元和28,169.7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259.06万元、8,109.70万元和7,255.09万元。

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和自身情况,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导致电梯行业市场需求波动的风险、市场竞争风险、主要产品相对集中的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技术开发与创新风险、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及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募集资金投项目风险、业绩下滑风险等。

公司将立足于电梯部件制造领域,以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提升作为发展的驱动力,不断巩固和扩大在电梯门系统产品领域的领先地位。同时,大力发展电梯一体化控制系统和电梯轿厢及门系统配套部件等相关产品,积极开拓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电梯远程智能化监测新兴领域,逐步形成电梯控制、运载与监测功能的系统解决与产品供应能力。未来,公司将在优势主业做强做大的基础上,根据核心技术专长和发展规划稳健发展其他领域的机电一体化相关业务,成为优秀的机电一体化产品及解决方案提供商。

为此,公司将以本次发行上市为契机,扩大现有产能,优化产品结构,对技术研发中心和营销服务网络进行全面升级,继续巩固电梯门系统产品的市场优势地位,逐步扩大电梯控制系统和电梯轿厢及门系统配套部件的市场占有率,有效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投资回报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五万套电梯门系统产品建设项目、电梯一体化控制系统建设项目、电梯轿厢及门系统配套部件建设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营销服务网络升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公司突破目前的产能限制,优化产品结构,进一步提升业务规模,提高产品销售收入。

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进行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在募集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风险防范方面加强管理,促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最大的效益回报。

3、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提升利润水平

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加强采购环节、生产环节、产品质量控制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加强费用的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公司薪酬制度计提和发放员工薪酬,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在全面有效的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利润水平。

4、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明确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方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分红比例、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等,健全了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公司将在上市后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对投资者的回报,增加公司的投资价值。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相关主体的承诺

为确保前述填补回报措施能有效实施,公司相关责任主体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2、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承诺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十、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 “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宏观经济环境导致电梯行业市场需求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电梯门系统、电梯一体化控制系统、电梯轿厢及门系统配套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电梯门机及层门装置,电梯一体化控制系统相关产品,电梯轿厢,以及层门板、门套、地坎、光幕等门系统配套部件。公司产品销售主要受电梯整机市场需求的影响,电梯行业的下游是房地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影响较大,与宏观经济环境的关联度较高。

近年来,随着国内国民经济保持快速增长,国内电梯市场总产量保持快速增长,2005-2015年,我国电梯产量从13.5万台增加至76.0万台,年复合增长率高达18.86%。而自2011年以来,由于国际上欧债危机的持续影响,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逐步深入,加之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实施调控政策的效果逐步显现,与电梯产品需求密切相关的房地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商业服务设施建设的增长速度将趋缓,国内电梯市场较高的增长速度将会降低。如果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持续恶化,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大,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近年来,我国电梯行业的快速增长带动了一批国内电梯部件企业的发展。国内外电梯整机厂商出于成本的考虑,改变了以往单一自制、大而全的生产模式,越来越注重与国内电梯部件厂商的合作。本公司抓住行业发展机遇,依托强大的研发实力、稳定的产品质量、优质的售后服务和良好的市场形象,已成为电梯门系统领域的领先企业,赢得了巨人通力、爱登堡电梯、快意电梯、菱王电梯、康力电梯、江南嘉捷、申龙电梯、科莱电梯、西继迅达、苏州帝奥、上海富士、三洋电梯、永日电梯等知名电梯品牌厂商的青睐。

除本公司外,宁波申菱、西子孚信、上海贝思特等一批国内电梯门系统生产企业也随着行业的发展逐渐壮大起来。这些企业在业务、技术、市场等方面亦具备较强的竞争能力。激烈的市场竞争对公司的生产规模、产品质量、价格、研发水平、服务和市场开拓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不能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形成较强的综合竞争力,有可能在将来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三)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8,012.11万元、8,089.11万元和8,357.05万元,占流动资产比重分别为29.37%、26.91%和25.00%,占资产总额比重分别为18.92%、17.68%和17.13%。公司针对应收账款制定了稳健的会计政策,足额计提坏账准备。同时,公司应收账款质量良好,报告期内,6个月以内的应收账款比例达95%以上。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可能继续增长,应收账款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同时,若出现回款不顺利或欠款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则可能给公司带来坏账风险。

(四)产品价格及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受下游电梯行业已处于充分竞争状态、主要原材料钢材价格2014年和2015年呈下降趋势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平均销售单价逐期下降;例如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中分门机的平均销售单价较上年分别下降5.32%、13.43%和7.33%,中分层门装置的平均销售单价较上年分别下降7.11%、1.60%和6.78%。

虽然报告期内公司通过优化产品机械结构、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不断研发出高附加值产品等方式,减弱了产品销售单价下降对毛利率的影响,使得产品综合毛利率维持基本稳定的态势。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3.88%、43.91%和42.88%。但若公司产品销售价格继续下降,而公司不能通过进一步优化产品机械结构、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等措施有效减少产品成本支出,公司将面临产品毛利率下滑从而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五)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业绩有一定幅度波动,主要是受宏观经济形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电梯行业市场需求、市场竞争、部分下游客户向上游延伸产业链、原材料价格走势、产品销售单价、公司研发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2015年,公司净利润较上年略有下降,主要是受2014年末办公楼结转至固定资产,2015年折旧和房产税等相关费用增加,以及2015年咨询费和消耗性材料费用支出增加等因素影响,2015年管理费用较2014年增加了12.19%。2016年,公司净利润较上年有所下降,主要是受中分层门装置销量和主要产品销售单价下降等因素影响。

未来,若上述因素往对公司不利方向发展,特别是电梯行业需求不足、整梯厂商向上游延伸产业链、产品销售单价下降幅度大于成本下降幅度、公司新客户开拓不利、新产品受市场认可程度不高,则会对公司未来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公司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

(六)政府补助、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政府补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优惠主要为企业拟上市奖励资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软件产品认定奖励、无锡市工业发展资金奖励、无锡市专利资助、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等,每年根据政府的具体政策申请,享受的政府补助每年均有所不同。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82.80万元、61.00万元和118.88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85%、0.64%和1.39%,占比较小。政府补助优惠政策发生重大变动,对公司经营影响较小。

2、税收优惠

①增值税退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2011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依据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批号为流优惠认字[2011]第1号、流优惠认字[2014]第S-5号和第三税务分局批号为流优惠认字[2016]第1号《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规定,本公司享受增值税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②所得税优惠

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2年至2014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2015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于2015年8月24日获得新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F201532000540,有效期3年。

③税收优惠对公司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净利润所产生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公司的税收优惠金额合计占同期净利润的比例为19.39%、18.95%和19.85%,占比较高。若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因公司自身原因无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前身为无锡市展鹏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8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的注册资本7,000万元。2013年6月2日,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以公司截至2013年3月31日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净资产193,672,100.27元(沪众会字(2013)第4736 号《审计报告》),扣除专项储备1,555,702.78元及因折股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8,275,000.00元后的余额173,841,397.49元,折合15,6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余额17,841,397.49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日,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2013年6月17日,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前述变更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沪众会字(2013)第4823号《验资报告》。2013年7月12日,股份公司在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是由金培荣、奚方、丁煜、常呈建和杨一农等33名股东共同发起设立,设立时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公司系由展鹏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承继了展鹏有限的全部资产。

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为15,600万股,若本次发行新股5,200万股,则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二)发行前公司发起人、前十名股东、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1、发行前发起人持股数量及比例

2、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3、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四)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各股东已作出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参见“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的经营范围: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电梯自动扶梯及升降机专用配套件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机电一体化工程、物联网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物联网软硬件的系统集成;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要从事电梯门系统、电梯一体化控制系统、电梯轿厢及门系统配套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是国内拥有自主变频控制核心技术并较早应用于电梯门系统的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形成包括电梯门系统、电梯一体化控制系统、电梯轿厢及门系统配套部件等产品在内的多元化电梯配套产品体系,产品广泛应用于载客电梯、载货电梯、特种电梯等各类垂直电梯制造领域。

(二)主要产品及生产经营所需主要原材料

公司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种类繁多,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产品所需的上述原材料在上游市场属于充分竞争行业,原材料供应充足且渠道畅通,公司不存在对原材料供应的依赖情况。

(三)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格局

在我国电梯行业发展初期,由于电梯行业整体技术薄弱,电梯部件产品主要由外资电梯制造商通过独资或合资的方式设立电梯部件企业供应。随着国内整体制造技术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自主品牌电梯部件企业开始崛起。在电梯关键部件方面,国内企业陆续开发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双向动作限速器、双向制动安全钳、电梯门系统、电梯控制柜等相关技术,为部件制造企业提供技术支撑。根据《建设机械研发60年的历程回顾与前瞻》(2013年11月发表于《建筑科学》),目前,国内电梯制造企业的部件产品市场份额已超过60%,一些国际著名公司也采用民族企业产品。

电梯整机制造厂商获取所需的电梯门系统或电梯控制系统一般采用外部采购或自产自配两种方式。除部分外资品牌电梯及个别国内品牌电梯采用自制自配方式生产其所需的控制系统外,大部分电梯整机制造厂商选择采购电梯部件专业生产厂商生产的电梯门系统、电梯控制系统产品。

电梯行业的繁荣发展带动了电梯部件制造企业的迅速壮大,涌现了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一批优秀的电梯部件供应商。电梯部件供应商在与电梯整机制造商的长期合作中,经过持续的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水平已逐步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是国内电梯部件供应商中拥有自主变频控制核心技术并将该技术较早应用于电梯门系统的企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公司凭借先进的技术、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服务,已成为电梯门系统领域的领先企业,产品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

在垂直电梯的组成结构中,一般一台电梯需装备一台电梯门机,并按照楼层的层数在层门上装备相应数量的层门装置。报告期内,公司门机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推算如下:

注:1、根据中国电梯协会相关统计,2008-2012年垂直电梯在电梯总产量中的占比分别为84.49%、83.91%、87.12%、88.73%和89.22%,垂直电梯占比呈现逐年走高趋势,按照五年平均占比86.70%计算,则2014年、2015年我国垂直电梯产量分别为61.90万台、65.89万台。

2、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中国电梯协会尚未公布2016年相关数据。

目前,公司电梯一体化控制系统产品、轿厢等产品还处于小批量生产和市场推广阶段,市场占有率较低。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2016年12月31日,公司固定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主要生产设备

2016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表所示:

2、房屋及建筑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拥有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3、房屋租赁情况

2015年3月26日,公司子公司永昶机电与苏州锦湖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书》。苏州锦湖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将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新华村路252号的厂房、配套设施等租赁给永昶机电使用,租赁面积为1,658平方米,租赁期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的年租金均为24.87万元,第四年开始按市场价调整租金。

公司还在主要营销服务网点所在地租赁房产办公。

(二)主要无形资产

2016年12月31日,公司无形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表所示:

2、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注册商标情况如下表所示:

3、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拥有的专利情况如下表所示:

4、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表所示:

5、资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现行有效的资质证书如下:

6、其他证书、荣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拥有的其他证书、荣誉情况如下: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金培荣、奚方、丁煜、常呈建和杨一农合计持有发行人111,511,03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71.48%,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企业。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拥有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对外投资。因此,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培荣、奚方、丁煜、常呈建和杨一农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如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发行人,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此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赔偿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向关联方采购货物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未发生经常性关联交易。

2013年公司存在向羽鸿机电的关联采购。2014年5月,羽鸿机电注销,羽鸿机电注销前主要经营机电设备及配件、五金件的生产与销售,而公司主要经营电梯门系统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产品生产中需要冲铆轴、压轮结合件、销轴、导轨垫块等机加工件,2013年公司向羽鸿机电采购冲铆轴等机加工件,2014年起公司与羽鸿机电无交易。2013年,公司向羽鸿机电采购原材料具体明细如下:

公司向羽鸿机电采购交易主要发生在2013年及之前,未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程序;公司2013年与羽鸿机电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核确认,公司独立董事亦对此进行了确认并发表了意见。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金培良

报告期内,永昶机电与金培良之间无资金往来。

2013年,永昶机电与金培良之间发生资金往来6万元,主要系由于永昶机电提取现金时,先将拟提取的现金数额通过银行转账汇入金培良个人账户,再通过金培良个人账户提取现金并交到永昶机电。2013年7月开始,公司对此进行规范,不再发生上述交易。

2013年,永昶机电与金培良之间的交易具体发生情况如下:

单位:元

由上表可知,永昶机电与金培良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金额较小,且资金往来发生的时间较短,故未计提资金使用费。永昶机电与金培良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在2013年6月之前,未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决策程序,对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对该交易进行了审核确认,公司独立董事亦对此进行了确认并发表了意见。

(2)协同科技

2013年1月1日,永昶机电与协同科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坐落于苏州相城区望亭镇泥图湾村的房屋900平米租赁给永昶机电,租赁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租赁费共2.59万元。2013年,永昶机电向协同科技支付租金2.59万元,支付电费4.65万元。

经与永昶机电、协同科技所在地周边的房屋租金进行比较,并考虑具体位置、厂房条件等,永昶机电与协同科技房屋租金价格公允。

永昶机电与协同科技之间租赁发生在2013年3月之前,未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决策程序;对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对该交易进行了审核确认,公司独立董事亦对此进行了确认并发表了意见。

(3)福克斯公司

2013年,发行人因业务招待与福克斯公司交易额5万元。

3、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除2013年末存在应付羽鸿机电货款120.41万元外,报告期内无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三)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核确认。公司独立董事核查了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有关资料,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能够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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