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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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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农垦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股东航天投资、诚鼎创投、千壹投资、诚鼎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上述公司股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方案: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达到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方案履行相关义务。

(二)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农垦集团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使用的资金金额为单次使用不少于2,0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且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份,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使用的资金金额为单次使用不少于1,0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且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每年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2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若公司未来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聘任合同中明确上述承诺并要求其履行。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一选择,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二选择,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选择。

公司控股股东所增持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的,则由发行人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发行人所回购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的,则由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股票增持义务。

(五)责任追究机制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农垦集团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不参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

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承诺,则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以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当年从公司领取薪酬的20%归公司所有。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农垦集团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已经转让的原限售股份,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国信证券承诺:因国信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国信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五)天健会计师承诺:如因本机构为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六)锦天城律师承诺:如因本所为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控股股东农垦集团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丧失控股股东地位,且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将存在对所持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5%。

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且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此后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12月25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80,00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归属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虽然本公司的募集资金项目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并进行严格论证,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针对上述情况,本公司对填补回报提出若干措施并承诺如下:

1、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充分发挥公司全产业链一体化经营优势,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既充分利用公司优质耕地资源优势,又充分发挥子公司在同行业的现有地位作用,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如果本次发行及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3、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

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30,000万元资金用作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将提高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并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及业务链延伸提供资金支持。

4、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2015年3月,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注重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回报。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之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2015年3月20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做出以下承诺:

(一)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

2、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3、自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农垦集团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自发行人所获分红)补偿发行人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2、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自发行人所获的薪资、津贴及分红)补偿发行人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2、自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本公司2015年3月20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为维护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日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八、本次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1、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3、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015年3月20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为股东提供回报。

3、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4、2015年至2017年现金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年每年采取现金分红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如果在2015-2017年,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增长,则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亦将合理增长。在确保20%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议案。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自然灾害风险

水稻、小麦以及大麦等农作物种植受温度、降水、日照等自然条件影响较大,生产过程中还受病虫草害等生物因子的影响。不同时期自然条件的变化和病虫草等生物因子的危害程度将给农业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甚至造成自然灾害,并将造成严重减产。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干旱、洪涝、风雹、霜冻、气温突变、病虫害等形式。如,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随着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的增多、增强,将导致我国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潜力下降、不稳定性增加。若多种灾害同时或连片发生,将造成粮食生产能力进一步降低、减产幅度进一步加大。

发行人生产基地主要集中在江苏省内、跨越江苏省南北区域、以沿海区域为主,发行人对种植业业务参加了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若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农业保险只能保部分损失金额,发行人将不能完全有效地抵御和分散上述自然灾害对种植的水稻、小麦以及大麦等农作物所造成的集中影响,并将直接影响发行人产品的产量和质量,进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产品质量风险及与之相关的品牌形象减损风险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重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开始实施后,加强并完善农产品产地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成为整个产业的发展趋势。

发行人主要从事水稻、小麦以及大麦等农作物的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和自产稻谷、小麦以及大麦等农产品及大米、种子等初加工产品销售,种子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技术因素或气候因素等会造成种子水分、净度、发芽率、纯度不达标等种子质量问题,将引起较大的社会影响及相应的经济索赔;大米、稻谷以及小麦等其他产品亦会因生产基地遭受环境污染、质量管理工作出现纰漏、下游客户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发行人产品质量问题,从而对发行人信誉、产品销售以及产品认证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苏垦农发种子产品中“大华”牌水稻、小麦以及大麦种子被认定为江苏名牌产品,“大华”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苏垦农发大米产品中“苏垦”牌大米被评为“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江苏重点名牌产品”,“渠星”牌大米、“苏垦宝金玉”大米被评为“江苏名牌产品”,“苏垦SUKEN及图”商标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苏垦农发下属产品、品牌以及商标在市场中、行业内享有一定的美誉度。若苏垦农发某类产品或某个品牌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将造成其相关产品的美誉度下降,甚至将长期影响苏垦农发产品的市场销售,从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土地流转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遵循国家政策开始通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一步拓展建设自主经营生产基地。截至2016年秋播,发行人实际流转土地播种面积约22万亩,占发行人生产基地面积比例为18.20%,流转期限为4年至15年不等;未来流转土地面积将会逐步扩大。因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实施进度问题,存在部分农户尚未取得相应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部分农户土地承包面积发生变化后未及时进行确权的情况。同时,农村土地用途的复杂性及发行人规模化种植的需求,发行人种植时需对原有土地进行整理,部分土地用途将需要调整。因此,发行人在使用这些土地过程中,若未能及时与各方沟通协调,将出现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及其流转面积的争议,从而对发行人对相关土地的使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此之外,相关土地的流转事宜还将面临如下风险:

1、协议违约风险

发行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了相关土地流转合同,对流转期限、流转价款、违约责任等均有约定。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流转双方均严格按约定履行合同内容,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由于发行人流转土地期限较长,随着相关地区经济环境发展或土地政策变化,发行人不能确保所有农户在土地流转期限内会始终满足于上述合同中有关流转期限、流转价款等相关条款的约定,也不能确保国家关于土地流转政策不会做出任何不利于发行人的重大调整,农户或签署协议方若因上述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发生违约行为,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流转期限到期后不能续约和流转成本上涨风险

发行人生产基地所使用的土地流转期限为4-15年,发行人采取的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态环境改善、社会效益提高和农民收入增长。但是,土地流转期满后,如果国家宏观经济环境或农户家庭成员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届时发行人能否继续流转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继续流转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本均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面临流转期限到期后不能续约和土地流转成本上涨的风险,这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土地流转政策变化风险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强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允许并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先进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允许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发行人规模化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集约化使用土地种植水稻、小麦以及大麦等粮食农作物,符合国家一系列土地法律法规政策。

土地资源是发行人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粮食种植的核心载体,如果国家有关土地流转政策及农村土地管理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土地流转价款支付风险

发行人采取分期预付款方式支付土地流转价款,根据实际丈量土地面积确定的土地流转价款,由发行人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到各乡镇或村委会开立的银行账户。发行人负责组织协调和跟进各乡镇及村委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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