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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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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0版)

2017-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0版)

3、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4、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二)母公司财务报表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万元

3、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万元

4、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三)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主要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其中,由于粮食、农资、良种补贴(已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以及粮食储备库专项补贴属于国家农业常规补贴,只要公司开展农业生产相关业务,将取得相关补贴收入,故会计师将其列入经常性损益。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占归属于发行人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9.16%、10.66%及11.57%,占比较小,对公司正常盈利能力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主要财务指标

1、主要财务指标

注:上述财务指标计算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资产-存货-其他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口径总负债/母公司口径总资产

4、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总股本

5、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6、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总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为保持数据可比性半年数据计算进行了年化处理

7、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为保持数据可比性半年数据计算进行了年化处理

8、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税前利润+利息支出+折旧费用+摊销费用

9、利息保障倍数=(税前利润+净利息支出)/净利息支出

10、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发行前总股本

11、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发行前总股本

2、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财务状况分析

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的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387,646.46万元、389,362.30万元及400,061.7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本公司的主要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超过5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金额分别为186,344.50万元、158,471.77万元及137,954.48万元,报告期内较为稳定。公司的负债主要是流动负债,其中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和其他应付款占比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逐年提升,公司的资产流动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短期偿债能力。同时,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公司的长期偿债能力不断增强。虽然报告期内公司利息保障倍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达到65,962.73万元、67,463.67万元及69,031.71万元,远高于同期应支付的利息,能够充分保证借款本息的按期清偿。总体来看,报告期内,公司各项主要偿债能力指标正常,财务结构稳健,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偿债能力较强。

公司资产流动性良好、资产周转能力较强,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及总资产周转率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2、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9,603.23万元、49,474.02万元及79,740.36万元万元,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60.14%、100.74%及156.65%,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公司当年会计核算净利润正相关,公司生产经营处于良性发展态势。

报告期,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9,849.37万元、-17,213.29万元及-18,998.90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报告期,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578.09万元、-51,874.16万元及-43,454.30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的变动主要是借款偿付影响、利润分配及偿付利息影响所致。

3、盈利能力分析

(1)主营业务收入分析

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具体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其中,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主要产品区分的收入和成本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其它主要为母公司苏垦农发其他农产品销售收入,以及苏垦米业及大华种业皮糠、下脚料等副产品销售收入,其中副产品销售收入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副产品销售收入分别达到13,584.92万元、16,919.69万元及16,402.40万元,分别占其他收入的85.29%、93.46%及90.23%。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要由母公司苏垦农发的农产品销售收入、苏垦米业的农产品及大米销售收入、大华种业的种子销售收入及苏垦物流的农资贸易收入构成。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50,825.57万元、417,835.21万元及408,420.67万元,整体呈增长趋势,公司主营业务增长较快的因素如下:

①公司种植业种植面积及产量的持续提高

报告期内,公司种植业资源整合优势逐步体现,统一经营模式种植面积及外部流转面积逐步扩大,公司种植业主要农产品的产量整体均呈增长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种植业统一经营模式主要农作物收获面积、产量及单产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亩

注:1、发行人种植业主要分为夏熟(11月-5月)和秋熟(6月-10月)两季,夏熟主要种植大麦和小麦,秋熟主要种植水稻,与会计年度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异;2、上述面积包括所有集体种植和联合经营模式下种植农作物的收获面积,未包含发包经营模式下种植农作物的收获面积。

单位:万吨

单位:kg/亩

②公司大米产量及种子产销量的稳定增长

报告期内,为占领市场份额和满足市场需求,苏垦米业一方面利用稻谷加工大米,另一方面严格按照发行人大米质量标准采购大米直接销售,报告期内大米销售量分别为33.73万吨、31.33万吨及30.02万吨,其中苏垦米业大米产量分别为22.51万吨、23.89万吨及24.14万吨,大米加工业务处于较好水平。2014年至2016年苏垦米业大米销量逐年下降,主要是苏垦米业逐年减少大米贸易量所致。

大华种业主要进行委托制种,报告期内产量和销售量出现同步增长,其中,种子产量(主要种子产品稻麦种子)分别为31.86万吨、31.54万吨及32.10万吨。2014年至2016年,大华种业大小麦种的产销量占比较高,大小麦种产量占种子产量的比例分别达到70.17%、71.63%及65.95%,大小麦种销量占种子销售量的比例分别达到69.41%、72.11%及65.78%。

报告期内,苏垦米业及大华种业主要产品产销量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吨

注:由于发行人种子产品基本为大麦种、小麦种及水稻种,种子产量及销量未包含占比很小的其它种子。

(2)主营业务毛利率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整体较为稳定,但存在一定的波动,主要是报告期内因各年度气候影响公司种植业主要农产品稻麦亩产波动,亩均生产成本变动,以及各年度稻麦农产品、种子及大米市场价格及销售单价变动影响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情况如下:

1)农产品销售毛利率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农产品毛利率变动主要是公司农产品种植情况、农产品外采情况、粮食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变动情况等因素综合影响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农产品主要由母公司苏垦农发及子公司苏垦米业销售,包括自产农产品销售以及外采农产品销售两种情况。自产农产品均由母公司苏垦农发种植,由母公司苏垦农发或子公司苏垦米业销售;外采农产品主要由苏垦米业对外采购及母公司苏垦农发向发包职工采购后向苏垦米业销售或对外销售。

2014年至2016年,由于向个人承包职工采购农产品的金额较小且较为稳定,报告期内母公司主要农产品大麦、小麦及水稻合计采购成本分别为26,481.68万元、24,478.60万元及14,250.56万元,上述采购成本与当期上述农产品统一经营模式下合计生产成本的比值分别为18.25%、16.31%及7.08%。

从上述分析可知,母公司外采农产品的成本对毛利率影响较小,报告期内母公司销售农产品毛利率主要受统一经营模式下农产品种植情况的影响。而苏垦米业销售农产品的毛利率除由于合并抵消后存在内部转移毛利而受母公司种植情况影响外,亦受到向外部主体采购农产品并对外销售的农产品贸易业务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种植业主要农产品毛利率分析情况如下:

①大麦农产品毛利率变动分析

大麦农产品按销售主体区分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15年,苏垦农发在农科院中设立江苏省大华种业育种研究院负责育种研发、试验等工作,该主体在大华种业核算。该主体生产的大麦、小麦及水稻直接对外销售,故2015年起存在少量其它主体对外销售的大麦、小麦及水稻。

报告期内公司大麦农产品主要由母公司苏垦农发销售及苏垦米业销售。2014年至2016年大麦农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3.62%、2.52%及-2.71%,波动较大主要受母公司苏垦农发大麦亩产变化、单位面积种植成本变化及大麦市场价格的影响所致。

②小麦农产品毛利率变动分析

小麦农产品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小麦农产品主要由苏垦米业及母公司苏垦农发对外销售,报告期内公司小麦毛利率分别为31.10%、15.73%及14.78%,毛利率波动较为明显,主要是因各年度种植环境影响公司自产小麦亩产波动,亩均生产成本变动,各年度小麦市场价格及销售单价变动以及苏垦米业小麦贸易量等因素影响所致。

③水稻农产品毛利率变动分析

水稻农产品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种植业生产的水稻主要用于大米加工,同时苏垦米业亦通过外采水稻经营水稻贸易业务。报告期内,公司水稻农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2.49%、19.47%及18.86%,影响水稻毛利率的因素主要包括自产水稻亩产及亩均生产成本、水稻市场价格及销售价格变动情况、以及水稻贸易业务三个方面。其中,由于水稻收割季节为每年第四季度,从公司存货结构看,当年所产水稻大部分于次年实现对外部主体的销售,故当年水稻毛利率同时受到上年及当年亩产及亩均生产成本的影响,因此水稻毛利率报告期内略有下滑,但与大小麦相比则相对稳定。

2)大米销售毛利率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大米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1.34%、24.86%及25.63%,报告期内较为稳定但存在一定的波动,主要受到单位产量生产成本、大米市场价格及销售价格、母公司种植水稻原粮毛利率、以及大米贸易业务五个因素综合影响所致。

报告期内,苏垦米业自产大米及外购大米的收入、成本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苏垦米业大米贸易业务由于贸易业务具有随机性,毛利率变动亦具有随机性。报告期内,苏垦米业自产大米毛利率主要受到大米单位加工成本、大米单位营业成本、大米市场价格及销售价格影响所致。

从大米整体销售情况看,报告期内,2015年及2016年苏垦米业大米贸易量下降较多,大米贸易毛利率较低,使得大米整体销售毛利率提升较为明显。此外,大米销售的毛利率亦受到大米销售单价的影响,由于市场价格以及大米销售品种的综合影响,大米销售单价的波动与毛利率的波动具有一定的正相关关系,2015年大米销售单价较高,大米销售毛利率亦相对较高。

而由于发行人为农业全产业链企业,合并抵消后大米生产毛利包含了水稻种植毛利,而且当年生产大米主要采用前一年度水稻原粮,虽然2016年大米销售单价有所下降,但母公司苏垦农发2015年水稻亩产611.00kg/亩远高于2014年亩产543.44kg/亩及2016年亩产571.53kg/亩,加上2016年大米贸易业务的毛利率亦较高,使得2016年的大米综合销售毛利率进一步提升。

3)种子销售毛利率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大华种业单体的麦种销售毛利率分别为12.71%、13.50%及14.61%,稻种销售毛利率分别为12.84%、13.76%及14.83%。

2014年至2016年,大华种业麦种单位生产成本分别为2.63元/kg、2.67元/kg及2.64元/kg,麦种销售单价分别为3.04元/kg、3.13元/kg及3.13元/kg,2015年麦种单位生产成本较2014年增长1.52%,但销售单价较2014年增长2.96%,故2015年销售毛利率略高于2014年度。2016年麦种单位生产成本有所降低,且销售单价没有变化,故麦种销售毛利率进一步提升。

报告期内,稻种的单位生产成本分别为3.36元/kg、3.44元/kg及3.24元/kg,稻种销售单价分别为3.85元/kg、4.04元/kg及3.90元/kg,2015年销售单价增长幅度高于单位生产成本增长幅度,使得2015年稻种毛利率略高于2014年度。2016年单位生产成本下降幅度高于销售单价下降幅度,故销售毛利率进一步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口径种子销售毛利率分别为30.87%、27.73%及27.80%,其中,主要种子产品麦种的销售毛利率分别为30.48%、26.11%及25.65%,稻种的销售毛利率分别为32.22%、31.51%及31.45%。合并口径毛利率的变动一方面受到大华种业单体种子销售毛利率的影响,亦受到内部种植业毛利转移的影响以及期末合并口径存货期末余额的整体影响,合并抵消后,稻麦种毛利率变动主要是稻麦种单位营业成本、销售价格变动影响以及内部采购比例变动情况影响所致。

(六)股利分配

1、最近三年分红派息情况

2013年1月1日至今,农发有限和苏垦农发股利的分配情况如下:

(1)2014年5月,公司分配股利12,800万元

201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按照2013年末总股本80,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1.6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2,800万元。

(2)2015年3月,公司分配股利20,000万元

2015年3月19日,公司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按照2014年末总股本80,000万股为基数,每股派现金0.25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20,000.00万元。

(3)2016年3月,公司分配股利20,000万元

2016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按照2015年末总股本80,000万股为基数,每股派现金0.25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20,000.00万元。

2、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2)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4)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 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资产总额的 20%;

②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③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究论证: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2)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①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②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③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④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9)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10)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验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七)发行人子公司情况

1、发行人子公司基本情况

本公司目前拥有三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农垦米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苏垦物流有限公司。

(1)大华种业

(2)苏垦米业

(3)苏垦物流

发行人上述子公司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为合并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发行人分公司情况

苏垦农发目前拥有19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3、发行人参股公司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参股公司情况如下:

发行人上述参股公司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4、发行人子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苏垦农发间接控股的公司情况如下:

苏垦农发上述间接控股的公司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米业湖滨由于未实质开展经营,故未列示财务数据。

5、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子公司

(1)苏垦贸发

江苏苏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27日,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4号,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家用电器销售,国内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批发零售(商品类别按《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苏垦物流转让苏垦贸发的股权前,苏垦贸发注册资本/实收资本500万元;其中,苏垦物流以货币出资3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6%,苗增兵以货币出资1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4%。

2014年1月,由于江苏苏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主业较为分散,苏垦农发集中主业、剥离非主业,决定苏垦物流将所持有的江苏苏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76%的股权以经评估确认的以评估值406.8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农垦投资。2014年4月14日,股权转让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4年5月23日,江苏苏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苏垦物流不再持有江苏苏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股权。2014年6月30日,苏垦物流与农垦投资等签署《补充协议》,因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3日苏垦贸发经审计净利润为-1.68万元,上述股权转让价格调整为405.56万元。

(2)溧水小贷

南京市溧水区苏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溧水小贷”)成立于2012年3月26日,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金湖路,经营范围为面向“三农”发放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及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苏垦物流转让溧水小贷股权前,溧水小贷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0,000万元;其中,农垦投资以货币出资3,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2%,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出资1,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8%,苏垦物流以货币出资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江苏大和能源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孔军以货币出资1,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石蓉以货币出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

2014年6月20日,由于溧水小贷业务非公司主营业务,苏垦物流决议同意苏垦物流将所持有的溧水小贷8%的股权以经评估确认的评估值801.68万元转让给农垦投资。2014年7月5日,发行人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溧水县苏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8%股权的议案》。2014年12月19日,溧水小贷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苏垦物流不再持有溧水小贷股权。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

(下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