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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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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4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2 基金产品概况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3月7日生效。

2、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3.3 其他指标

注:无。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注:1. 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作出决定后正式对外公告之日;担任新成立基金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 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关于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合规,不存在违反基金合同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利益的行为。

4.3 公平交易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投资组合在研究、交易、分配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违法违规且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异常交易行为。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

4.4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一季报: 2016年下半年开始宏观经济环境企稳回升,大宗原材料经过连续几年调整后价格快速提升,上游行业盈利迅速恢复,叠加国内供给侧改革因素,进入2017年传统产业效益进一步改善。经历一轮周期后行业龙头公司竞争优势进一步扩大。与此同时,制造业投资活动活跃度也显著提升。股票市场也充分体现了宏观经济的变化,强周期板块表现抢眼并逐渐扩大到弱周期板块,二级市场结构性机会层出不穷。

展望二季度,货币政策环境趋紧趋势已经明确,地产政策进一步趋严,市场出现系统性机会不大。产业内在的周期性和升级趋势推动市场出现结构性行情,竞争格局好的行业和自身有竞争力的企业将更加被资金青睐。

组合操作上仓位比较稳定,重点持仓中长期景气向上的行业龙头企业,看好工业环保,消费升级和产业结构升级等细分行业。

4.5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报告期内,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为10.10%,同期上证综指上涨3.83%,深证成指上涨2.47%,沪深300指数上涨4.41%。

4.6 报告期内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说明

注:无

§5 投资组合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5.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5.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无。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无。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5.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5.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5.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5.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5.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5.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5.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关于本次重组涉及行业是否属于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借壳上市、是否涉及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情形等出具的书面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化”或“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3〕323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煤气化本次重组方案是否符合并购重组分道审核中快速审核通道要求进行了逐条说明,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本次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12 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

本次标的公司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焰煤层气”)的主营业务为从事煤矿瓦斯治理及煤层气勘探、开发与利用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蓝焰煤层气所属的行业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B07)”,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12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支持并购重组的九大行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

煤气化的主营业务是原煤及洗精煤的生产和销售;蓝焰煤层气主营业务为从事煤矿瓦斯治理及煤层气勘探、开发与利用业务。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借壳上市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

煤气化于2012年1月1日起实际控制人由国务院国资委变更为山西省国资委,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煤气化向山西省国资委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煤气化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未达到100%,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

本次交易煤气化向晋煤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262,870,153股,并采用锁价方式向7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90,885,507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因此,本次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

(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

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二、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参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财务顾问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

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3〕323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重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

1、本次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12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支持的九大行业;

2、本次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3、本次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4、本次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

5、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7-00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韶关市曲江长青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收到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曲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子公司韶关市曲江长青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江热电”)通知,曲江热电收到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曲环罚字[2016]5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集中供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粤环办【2016】22号)序号18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肆万元(¥140000元)。

目前公司已足额缴纳人民币14万元罚款,该笔罚款占公司2016年中报净利润的比例较低,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曲江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也已于2016年11月24日(即接获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前)通过专家评审,该项目将按有关法律法规有序推进。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3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6-059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已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按照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6年2月26日,公司及公司监事廖洁芬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廖洁芬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36号)。

1、关注函意见如下:

公司定于2016年3月26日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公司监事廖洁芬的配偶张志广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于2月25日买入公司股票4,900股,交易金额95,539元。

张志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廖洁芬作为上市公司监事,未能勤勉尽责督促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严格遵守本所业务规则,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5条的规定。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请廖洁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及廖洁芬的回复情况如下:

关于公司监事廖洁芬的配偶张志广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违规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廖洁芬本人进行了深刻反省。这一行为的发生,与廖洁芬本人平日没有严于律己,疏于学习有关法规,并且欠缺对配偶及其他关联人员进行相关教育、提醒与监督有着直接的关系。

廖洁芬本人承诺,一定吸取教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并在日常注意对配偶及其他关联人员做好教育、提醒与行为上的监督,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关于公司监事廖洁芬的配偶张志广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违规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进行了自查与检讨。这一行为的发生,与公司日常对公司董监高人员的教育、提醒与监督力度不足有着直接的关系。

接获深交所关注函后,公司已就公司股票交易注意事项对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内部掌握敏感信息的人员再次进行了提醒与教育。公司承诺,一定吸收教训,加强对有关人员就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并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做好对有关人员的行为上的监督,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2014年1月15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7号)。

1、监管函意见如下:

2014年1月14日,公司对外披露《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因筹划股权激励,公司股票于2014年1月14日开市起停牌,并将于2014年1月15日开市起复牌。2014年1月14日,公司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时,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直通车的形式对外披露,出现漏选公告类别、未向深交所提交股票复牌申请等错误。

2、整改措施:

(1)公司将加强对信息披露人员的专业培训,重点学习深交所最新发布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南》、《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体系调整》等披露业务相关培训课件,加强其规范意识和职业素养,通过建设程序化的信息披露流程,对拟披露内容进行复核、审批,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水平。

(2)规范信息披露的流程,及时与监管部门做好汇报沟通工作,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对拟披露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水平。

(3)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与辅导。

经自查,除上述情况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4日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其它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股票。

5.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5.11.3 其他资产构成

5.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5.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6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7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

7.1 基金管理人持有本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注: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管理人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7.2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交易明细

注:本基金管理人本报告期未申购、赎回或者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

§8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8.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无。

8.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无。

§9 备查文件目录

9.1 备查文件目录

(一)《鹏华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鹏华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鹏华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1季度报告》(原文)。

9.2 存放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phfund.com)查阅。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开通客户服务系统,咨询电话:400678899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4日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7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