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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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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4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2 基金产品概况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30%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7月18日生效。

2、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3.3 其他指标

注:无。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注:1. 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作出决定后正式对外公告之日;担任新成立基金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 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关于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合规,不存在违反基金合同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利益的行为。

4.3 公平交易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投资组合在研究、交易、分配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违法违规且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异常交易行为。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

4.4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一季度市场受到地产三四线市场销售超预期的影响,周期类板块表现较好,一季度我们重点持仓的家电板块也受益于地产销售的改善;同时我们重仓的PPP相关板块表现也较好。一季度传媒板块受到政策方面的压制,表现不佳,但是我们相信我们所选择的个股未来能够取得较好的表现。一季度重点加仓了生物股份,主要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4.5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报告期内,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为7.36%,同期上证综指上涨3.83%,深证成指上涨2.47%,沪深300指数上涨4.41%。

4.6 报告期内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说明

注:无

§5 投资组合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5.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5.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5.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5.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5.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5.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5.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5.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5.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本公告中称“浙江证监局”)作出的《关于对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3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你公司合并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就其投资摄制的电视剧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签订了《电视剧中国大陆独家首轮播映权转让协议》,合同总金额为2.58亿元,占你公司上年度经审计总收入的30.14%,但是你公司未披露该重大经营合同。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作出如下整改:

一、立即披露公司签订的上述重大经营合同。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此外,你公司应及时披露本决定书,并于完成整改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对《决定书》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将针对上述问题认真进行核查、分析和整改,按照《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将组织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控制度的学习,公司管理层将加强对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理,保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9日

股票代码:002343 股票简称:慈文传媒 公告编号:2017-008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和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2015年9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2015年9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下发《关于对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415号),就公司停牌事项进行了问询。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报送了《关于对深交所中小板关注函的回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2016年12月12日,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6年12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本公告中称“浙江证监局”)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36号),就信息披露相关问题指出需要改正的方面。

公司董事会对《决定书》提出的相关信息披露问题高度重视,针对上述问题认真进行了核查、分析和整改,按照《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组织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控制度的学习,公司管理层将继续加强对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理,保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2016年12月12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

2016年12月12日,浙江证监局向公司下发了《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2016】13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指出了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财务方面、公司治理方面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方面存在的问题。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关注函》中指出的问题,按照《关注函》的要求,在信息披露管理流程、财务制度管理、公司治理、内幕信息登记人管理等方面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积极落实了整改,并向浙江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

(四)2016年12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合同的监管函》

2016年12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合同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203号),指出了公司合同相关信息披露滞后的问题。

公司在收到监管函后高度重视相关问题,组织相关责任人认真学习了《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落实改进后续工作管理。

(五)2017年1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2017年1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0号),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变动表示关注。

公司按照关注函的要求,积极落实离任董事及高管的工作交接,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26日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12 月 1日,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证监局”)《关于对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 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公司会计估计变更未披露。根据财税[2014]75号文件,2015年,公司子公司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本期将100万元以下研发用固定资产折旧一次性进费用,子公司扬州优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对生物制药专用设备采用加速折旧,两家子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生物股份年报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不一致(公司2015年年报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共计影响当期固定资产折旧金额1,557.39万元,上述事项应属会计估计变更。公司未对上述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进行披露,年报中在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中选定为不适用。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公司财务报表列报不准确。公司2015年年报中,将预付技术使用费1,196万元和外购用友ERP系统费用268.27万元在“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核算。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销售费用中技术推广费、疫苗补偿费等的现金流出7,375.68万元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上述行为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九条不符,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执行不到位。公司没有对分配股利、董事及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发生变化的情况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2015年进行非公开发行时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没有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自查的相关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中也没有规定进行自查的相关条款。违反《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按照《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同时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证监局”)于2016年8月3日至10日期间对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收到《关于对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 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非常重视,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并依照规定于2016年12月3日披露了《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临2016-056号)。对于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公司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为成员的专项整改领导小组,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决定书》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分析,逐一制定整改措施,积极落实,现将公司前期已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持续整改计划报告如下:

一、公司会计估计变更未披露。根据财税[2014]75号文件,2015年,公司子公司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保灵”)本期将100万元以下研发用固定资产折旧一次性进费用,子公司扬州优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优邦”)对生物制药专用设备采用加速折旧,两家子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生物股份年报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不一致(公司2015年年报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共计影响当期固定资产折旧金额1,557.39万元,上述事项应属会计估计变更。公司未对上述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进行披露,年报中在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中选定为不适用。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整改说明: 2015年度公司下属子公司金宇保灵、扬州优邦根据财税【2014】第75号、国税总局2014年第64号规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和第二条规定“生物药品制造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相关优惠政策,金宇保灵本期将100万元以下研发用固定资产折旧一次性进费用,扬州优邦对生物制药专用设备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了折旧。由于当时对会计估计变更披露要求学习与理解不够深入,认为临时采用财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可不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故未对此进行披露。

整改措施:公司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已对2016年度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其中,金宇保灵已将100万元以下研发用固定资产折旧按公司会计政策进行正常计提,扬州优邦也按公司会计政策年限平均法对其固定资产计提了折旧。

整改责任人:财务总监。

整改完成时间:已完成整改,并持续规范。

二、公司财务报表列报不准确。公司2015年年报中,将预付技术使用费1,196万元和外购用友ERP系统费用268.27万元在“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核算。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销售费用中技术推广费、疫苗补偿费等的现金流出7,375.68万元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上述行为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九条不符,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整改措施:公司考虑到外购资产需要结合公司的硬件设备和人员投入,因此将预付技术使用费1196万元和购买用友ERP系统费用268.27万元列入“在建工程”核算。通过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建议,公司业务人员认真学习了“开发支出”核算内容,认为上述事项列报于“开发支出”更为恰当,并已对该账务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单位:元):

金宇保灵 借:研发支出-研发项目-牛支原体活疫苗 6000000

贷:在建工程-预付款项-客商 6000000

借:研发支出-研发项目-用友软件 2682700

贷:在建工程-预付款项-客商 2682700

扬州优邦 借:研发支出-猪伪狂犬耐热保护剂疫苗 2400000

贷:在建工程-工程改造-技术费用 2400000

借:研发支出-副猪嗜血杆菌三价疫苗 260000

贷:在建工程-工程改造-技术费用 260000

借:研发支出-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减蛋综合征

三联灭活疫苗 1200000

贷:在建工程-工程改造-技术费用 1200000

借:研发支出-马流感灭活疫苗(H2N8)研制技术 2100000

贷:在建工程-工程改造-技术费用 2100000

公司合并现金流量表将销售费用中技术推广费、疫苗补偿费等费用7375.68万元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公司在财务核算时理解上述费用是与公司经营密切相关而接受的劳务服务,因此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列入“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更为合适。监管部门检查建议公司销售费用中技术推广费、疫苗补偿费等的现金流出不应列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公司接受监管部门的建议,已将此类性质的支出列入“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整改责任人:财务总监。

整改完成时间:已完成整改,并持续规范。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执行不到位。公司没有对分配股利、董事及三分

4

之一以上监事发生变化的情况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2015年进行非公开发行时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没有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自查的相关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中也没有规定进行自查的相关条款。违反《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公司将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内幕信息管理行为,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自查及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相关工作,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学习《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并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部分条款进行合理补充及修订。公司将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合规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规范运作意识,明确信息披露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及时、准确、完整。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整改完成时间:持续规范。

通过内蒙古证监局本次现场检查,公司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有了深刻的认识。内蒙古证监局对公司在内控建设、信息披露、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宝贵意见,对公司未来不断提升管理和规范运作能力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公司将通过对问题的深入分析和相关规范的学习,对本次现场检查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整改,并全面核查整改内容和效果,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公司将以本次现场检查和专项整改为契机,加强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梳理公司各项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能力,进而促进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1204号)要求,现将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最近五年,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一份监管关注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通报一次,具体如下:

(一)《关于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冀证监函[2014]202号)要求整改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河北证监局于2014年10月23日至10月27日对公司进行了年报专项检查,下发了《关于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冀证监函[2014]20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指出了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财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收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并针对相关问题召集专题会议,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实施了整改措施。

1、公司治理方面

(1)内幕知情人登记表内容填报不全;部门事项未进行登记。

(2)对外报送信息手续不全,部分重要子公司对外报送财务信息未按照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取得对方回执。

(3)募集资金支出过程未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完整审批程序。

整改情况:

公司组织证券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认真梳理检查公司上市以来历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对外报送信息情况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规定进行全面查漏补正,并进一步规范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必须取得对方的回执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

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意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持续加强对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管理和募集资金管理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信息披露方面

公司在2013年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的担保事项披露中,遗漏了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子公司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13.92亿元。

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分析原因,重点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并要求日后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取一人编写,多人核查的机制,确保不出现纰漏。公司在2014年年报中严格按照年报信息披露的要求,完善了2013年年报中遗漏披露的担保。

公司对子公司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财务方面

(1)财务报表列报。应交税金为借方负数,未进行财务报表列报重分类。

(2)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合并瑕疵: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章程约定股

东会对高管人员任免有决定权,该事项与《公司法》及章程中董事会权限存在冲突;章程中另约定,董事会决议需经到会董事三分之二通过生效,与《公司法》中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通过不符,从而导致公司对青海五彩的控制权存在瑕疵。

整改情况:

(1)在财务报表列报中,应交税金为借方负数,公司进行财务报表列报重分类,并组织公司财务部人员认真学习相关财务制度及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并要求日后对财务报表列报采取多人核查的机制,确保不出现纰漏。

(2)对于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合并瑕疵问题的整改及说明如下:

①公司组织证券部成员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深入学习《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对于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章程约定中存在歧义的条款,公司说明如下:

青海五彩碱业《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3)公司股东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任免权,对其业绩进行考核。上述为笼统概述,在其章程第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五条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如下权利:(6)对损害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公司经理层提出不信任提案,并提请董事会进行人事任免表决。

第六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人员担任,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青海五彩碱业公司实际运作过程中董事会拥有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权,只是股东有权以不信任提案的方式提请董事会决定任免。自青海五彩碱业设立以来,不存在股东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但是,青海五彩碱业《公司章程》中的上述表述方式存在歧义,为了避免歧义,公司将对其《公司章程》进行全面梳理,争取一年内解决上述问题。

②青海五彩碱业《公司章程》中约定董事人数为7人,董事会须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同时约定决议需经到会董事三分之二通过生效。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董事会决议必然需要至少4名董事即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根据《公司法》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所以青海五彩碱业《公司章程》中约定,董事会决议需经到会董事三分之二

通过生效符合《公司法》规定。

青海五彩碱业董事会决议需经到会董事三分之二通过生效也不会导致公司合并瑕疵问题,其理由如下:

A、青海五彩碱业注册资本7.15亿元,公司出资3.8亿元,占青海五彩碱业注册资本的51%,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出资3.65亿元,占青海五彩碱业注册资本的49%。青海五彩碱业《公司章程》中规定其公司股东根据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股东会是其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作出的普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在股东会的表决权上优于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

B、青海五彩碱业董事会成员7名,公司委派4名董事,其中一名为职工代表董事,青海五彩矿业委派3名董事,董事长由公司委派人员担任,虽然青海五彩碱业董事会决议需经到会董事三分之二通过生效,但公司在董事会的表决权上优于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

C、公司纯碱业务已经发展了几十年,国内市场占有率13%左右,行业排名第一,在纯碱业务上积累了丰富的生产及市场经验。青海五彩碱业于2014年7月投产,主要产品为纯碱,青海五彩碱业的生产和销售服从于公司纯碱业务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布局,其财务总监和负责生产、销售、项目建设的副总均为公司委派,每年由公司统筹制定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所以公司对青海五彩碱业在生产、销售上拥有控制权。

D、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对于公司把青海五彩碱业纳入合并范围不存在异议。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通报的内容及公司整改落实情况

2016年4月1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通报。警示事项为:公司4月12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称,与非公开发行有关的12项议案均获100%表决通过。但经事后审核法律意见书发现,议案3至议案12的赞同票比例均未达到100%,其中有两项议案赞同票比例未达到2/3;法律意见书同时称,因操作系统原因,中国人寿下属保险产品合计持有34,305,069股投票时,对议案4至12的“同意”票上传失败,结果为“弃权”,经核查并经上述股东确认,因上述股东出具证明确认对议案4至12的投票为“同意”,但在法律意见书结论意

见中,律师未明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根据我部监管要求,公司4月13日披露更正公告,称因公司、部分股东及律师对相关议案的表决票数统计意见不统一,造成4月12日披露的股东大会决议不准确。经更正,除议案7及议案12表决未通过外,其余议案表决通过。因公司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对相关规则理解不准确,信息披露操作不审慎,经部门纪律处分小组讨论决定,对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刘印江予以口头警告。

整改情况:

1、2016年4月12日晚,公司对外及时发布《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更正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4)。

2、2016年4月12日晚,公司对外及时发布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3、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管进行信息披露制度专题培训,要求管理层依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今后公司将继续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依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4日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其他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5.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5.11.3 其他资产构成

5.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5.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6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7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

7.1 基金管理人持有本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注: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管理人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7.2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交易明细

注:本基金管理人本报告期未申购、赎回或者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

§8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8.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注:无。

8.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无。

§9 备查文件目录

9.1 备查文件目录

(一)《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二)《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三)《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7年第1季度报告》(原文)。

9.2 存放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phfund.com)查阅。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开通客户服务系统,咨询电话:400678899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4日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7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