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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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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下述网址: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赵玉昆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不再担任公司上述职务,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5)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陈博、程铁生、邓杰和、刘焕光、王咸车和苏小舒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不再担任公司上述职务,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5)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以上承诺人均承诺:若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若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每次回购股份不低于预案实施时公司总股本的0.5%,单个年度内累计不超过2%(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赵玉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其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其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公司披露其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2)其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其每次增持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之和的20%,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之和的50%。但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其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其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其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则其将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全体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公司及控股股东实施完毕股价稳定措施(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其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2)其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其每次增持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之和的20%,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之和的50%。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其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其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则其将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其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公司承诺:

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进行回购。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控股股东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赵玉昆承诺: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其将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其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其公开发售的股份。其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进行购回。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已作出的承诺。

若其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措施或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已作出的承诺。

若其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并由有权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由有权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共有7名,分别为赵玉昆、陈博、程铁生、邓杰和、刘焕光、王咸车和苏小舒。

1、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赵玉昆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赵玉昆承诺:

如其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若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超过上述期限其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若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陈博、程铁生、邓杰和、刘焕光、王咸车、苏小舒承诺:

如其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若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超过上述期限其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规模将大幅增加。虽然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投产后,预计未来几年净利润仍将保持增长,但募集资金项目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建设期间股东回报还是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可能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1、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了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加大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中高端家用、商用衡器和健康运动信息测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积累了丰富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验,目前正致力于“香山健康运动大数据分析云平台”的研发与建设。公司将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升研发部门的设备配置,增强公司的综合研发实力;更加重视对移动互联、生物传感测量等前沿技术的运用,加大对健康运动信息产品的研究与开发;进一步深化和扩大与国内外相关科研机构、大学进行产学研合作,通过技术转让或共同开发,快速掌握更多的研发成果和知识产权;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相关技术的开发力度。

(2)提升营销能力,进一步开拓市场

目前公司业务处于稳定发展时期,为了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将继续加大专业化营销团队的培育力度,加强网络销售力度,加强客户关系维护、提高市场反应速度及新产品领域开拓能力,从而提升公司营销能力,进一步开拓市场。

(3)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实施科学管理,控制成本、费用,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5)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提高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6)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公司制定的上市后《公司章程(上市修订草案)》,公司强化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以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更加健全、透明。同时,公司还制订了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对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将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及拟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度和规定、严格遵守及执行公司该等制度及规定等。

(3)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坚决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将全力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定/或修订薪酬制度时,将相关薪酬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5)公司目前无股权激励计划。若未来进行股权激励,其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6)若其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其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对其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另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玉昆已承诺,在任何情形下,其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的利益;其将切实履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其违法或不履行上述承诺,则其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情形消除;(3)如其因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后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原股东公开发售老股的具体方案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767万股。其中公司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2,767万股;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1,000万股。

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为48,670.55万元,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将出现募集资金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及预计发行费用之和的,公司将减少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并由原股东按持股比例公开发售老股。公司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1,000万股。新股与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之和不超过2,767万股,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将出现超募,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及询价结果调整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S1,万股),同时确定本次原股东公开发售老股数量(S2,万股),调整后S1及S2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S1+S2≤2,767万股;

(2)(S1+S2)/(8,300+S1)≥25%;

(3)S1≤2,767万股;

(4)S2≤1,000万股;

(5)S2≤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3、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

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将出现超募,原股东将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确定各自的老股转让数量,即:

某一原股东公开发售老股数量=本次老股转让总数量×本次发行前该股东所持股份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计算结果不足100股的部分按照100股进行转让。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持有时间均在36个月以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

4、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由公司、公司原股东按照各自公开发行新股、发售老股数量占本次合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进行分摊,保荐费和其他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若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二)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上市修订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注重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可预期的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等),并结合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公司利润的具体分配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利润投资较有利、股本规模需扩充等情况下,可以选择派发股票股利。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五)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交付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应当就上述议案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会提供便利,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六)公司应根据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各期利润分配方案,并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七)由于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发展战略的变化,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确有必要对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详细论证及说明原因,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八)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九)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通过制订、修改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确保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控股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控股子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控股子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60%,并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

在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派发现金股利决议后1个月内,公司完成召开控股子公司股东会通过符合本章程及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决议并完成向公司派发现金股利的事项。

公司应在控股子公司建立、实行与本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确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有效实施。”

除上述规定之外,公司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本次发行完成后三年的利润分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具体情况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和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市场风险

1、国际市场变化的风险

近三年,公司外销产品收入(包括直接出口和间接出口)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08%、63.05%和65.69%,外销产品收入占比较高。一旦国际市场出现大幅度波动,包括国际市场所在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以及贸易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国际市场当地需求发生重大变化,与我国政治、经济、外交合作关系发生变化等情况,都将对本公司的海外营业收入产生较大影响。

2、国内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衡器行业集中度较低,从业企业较多。除行业内少数优质企业外,大部分企业主要从事低端衡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市场较为分散,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同时,国际知名衡器厂商如梅特勒—托利多、寺冈、凯士等也加快了制造中心向中国的转移,从而加剧了国内的市场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对公司的产品质量、价格、研发、服务和市场开拓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公司在产品创新、技术研发、渠道建设等方面处于行业先进水平,但若公司不能继续强化自身的竞争优势,将有可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汇率变动风险

本公司外销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大。近三年,公司直接出口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6.58%、55.68%和58.93%。公司直接出口产品主要以美元定价。近三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升幅分别为-0.36%、-5.77%和-6.55%,汇率波动幅度较大。人民币汇率变动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

公司直接出口产品主要以美元定价,若人民币升值,在美元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以人民币折算的销售收入减少,最终造成产品毛利率降低。

近三年,公司综合主营业务毛利率对人民币汇率变动的敏感程度如下:

2、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1)对财务费用(汇兑损益)的影响

公司出口销售平均收款期为30天至90天不等,收款期内人民币升值将给公司造成直接汇兑损失。

近三年,公司因汇率波动产生的汇兑损失情况如下:

(2)净利润对汇率变动的敏感性分析

以美元为例,近三年,公司净利润对人民币汇率变动的敏感程度如下:

(3)报告期公司净利润变动情况

近三年,公司实现净利润分别为7,459.95万元、7,891.48万元和10,412.58万元。近三年,公司净利润的年复合增长率为18.14%。公司净利润水平的持续增长,说明公司较好的消化了人民币波动的不利因素。

公司主要采取订单生产的模式。由于产品报价中包含了对汇率变动因素的考虑,公司具备一定的汇率风险转嫁能力。此外,公司报告期内应用了银行远期结售汇这一外汇避险工具,即在一定期间内,提前锁定汇率以规避汇率风险。未来人民币汇率存在波动的可能,如公司采取的上述措施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则人民币汇率的波动仍可能对公司的出口业务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本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玻璃面板、金属卷带(钢、不锈钢、铝等)、塑胶原料及电子元器件等。近三年,玻璃面板、金属卷带、塑胶原料及电子元器件等九大类原材料合计占公司生产成本的比重分别为47.94%、45.43%和45.72%。上述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尽管公司不断通过技术更新和生产流程优化降低生产成本,通过推出新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并且与主要的原材料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但公司仍存在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2、劳动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近三年,公司的直接人工成本分别为9,887.57万元、9,810.60万元和10,646.17万元,直接人工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17.72%、18.36%和19.91%。近年来我国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尤其在制造业发达的广东和浙江等省份较为明显。尽管本公司通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生产自动化程度等措施,积极应对劳动力成本上升所带来的问题,但如果未来劳动力成本继续上升仍将对本公司盈利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直接出口产品执行国家的出口产品增值税“免、抵、退”、增值税免税及退税等相关优惠政策。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产品执行的具体出口退税率如下:

近三年,因出口退税对公司外销成本的影响金额如下:

若未来国家调低出口退税率或取消出口退税政策,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的金额将增加,公司的外销成本将随之增加,产品出口和经营业绩将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按计划投入家用衡器及健康智能测量产品新建项目、中高端商用电子衡器新建项目和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虽然本公司已具有近二十年衡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经验,且在项目选择及项目论证阶段已充分考虑到将来市场变化对项目效益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并进行了详细严谨的市场、技术论证和严密测算,但由于本招股意向书中所披露的募投项目经济效益数据均为预测性信息,未来实现情况受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技术进步、行业竞争等因素影响,存在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预计每年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用2,408.73万元。如果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盈利,固定资产大幅增加将会加大公司未来盈利压力。

(六)产品认证的风险

由于衡器行业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我国及世界各国对于衡器产品制造均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及计量标准认证。国内市场方面,根据我国颁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中国生产并销售衡器产品(制造家庭用衡器,且在产品明显部位标注“家庭用”永久性字样的除外)须获得CMC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国际市场方面,欧洲、北美洲等地区制定了严格的计量认证标准或环保指令认证标准等,如国际OIML认证、欧盟Reach认证、RoHS认证等。向该等地区销售的衡器产品需按照所在国要求取得相应的国际认证。

本公司国内销售的衡器产品(按国家规定可免于计量制造许可的除外)均已取得CMC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外销的多项衡器产品也已获得国际OIML认证、欧盟Reach认证、RoHS认证、CE认证、GS认证、尼日利亚SONCAP等多项国际认证,但不排除公司未来新开发产品不能获得认证而带来销售困难的风险。

(七)资产规模及业务规模扩大的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规模将迅速扩大,客户服务将更加广泛,技术创新要求将加快,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将向更有效率的方向发展,公司经营决策和风险控制难度将增加。如公司的组织管理体系和人力资源不能满足资产规模扩大后对管理制度和管理团队的要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绩提升将受到一定影响。

(八)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将大幅度增加公司的净资产。由于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周期,公司净利润的增长速度在短期内将可能低于净资产的增长速度。公司存在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九)租赁房产所面临的风险

目前,公司子公司香山塑胶向中山市东区老富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东区白沙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租赁的面积为0.62万平方米的租赁房产属于生产用厂房且未取得房产证。上述租赁厂房面积与公司自有的7.06万平方米厂房相比,面积较小,且相关部门已出具证明,上述租赁房产所处地段迄今为止尚未纳入拆迁改造范围,且在未来3-5年内暂无拆迁计划。但若该房产被要求改变用途或被拆除,将导致香山塑胶停工、搬迁,由此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佳维电子于2016年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佳维电子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之后企业需要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佳维电子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2019年到期,其将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如果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佳维电子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者相关优惠政策发生变动,则可能增加本公司的税负,从而给本公司的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本公司是由中山市香山衡器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月7日,经股东会决议批准,香山衡器有限以截至2007年9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83,309,299.3元为基础,取整后按照1:1的比例折为8,300万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

本公司的发起人为赵玉昆、程铁生、陈博、邓杰和、刘焕光、王咸车、苏小舒。本公司成立时承继香山衡器有限的全部资产和业务,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子公司股权等各项资产。

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8,300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2,767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1,067万股。本公司股东的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二)股东持股情况

(三)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主营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公司主要从事中高端家用、商用衡器和健康运动信息测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中中高端家用、商用衡器是公司的主导产品,健康运动信息测量产品是公司重点拓展的新业务。同时,公司目前正在致力于“香山健康运动大数据分析云平台”(以下简称“香山云健康平台”)的研发与建设,并以此提升公司产品的用户体验和市场竞争力。

(二)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的销售业务由国内销售及国际销售两大体系构成。

①国内销售模式

公司在国内基本以自主品牌产品进行销售。国内销售渠道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A、对经销商销售

经过长期的建设和开拓,公司已建立了覆盖全国主要地级以上区域的经销网络。公司在国内按大区、省和市建立了完善的经销网络,并通过经销商将产品幅射至所辖的消费市场。长期以来,公司从技术和服务上对经销网络建设保持了大力的支持和投入力度,并根据经销商自身的下游销售特点向其提供灵活、个性化服务。同时,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经销商网络,公司对经销商的成员资格、区域划分、价格制定等方面实施严格的管理,不仅对经销商实施严格的初始筛选,还定期对经销商的销售业绩、品牌建设以及渠道拓展开发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估分级,通过对部分不合格经销商的淘汰以实现经销网络的畅通、活力和高效。

公司一般与经销商客户签订年度经销合同。合同列明:经销商年度最低采购目标(以金额计算)、经销产品的系列、经销市场范围、具体的订货方式、价格确定方式及结算方式等条款。

为了鼓励经销商扩大销售规模,公司根据经销商的年度实际销售规模及业绩达成情况给予经销商一定的信用额度、价格折扣和返利等奖励政策。

B、对KA卖场客户销售

KA卖场客户销售方式下,公司直接与全国或区域性商超类型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向其销售产品。凭借显著的品牌优势、产品质量优势、丰富的产品线优势以及强大的售后服务体系,公司在国内与沃尔玛、家乐福、大润发等多家国内外知名商超客户建立了直接合作关系。与这些大型商超客户的合作,极大的提高了公司的声誉和产品的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同时,来自该类客户严格的产品品质控制、及时性供货及周到的售后服务要求,也促使公司对产品质量及运营管理水平进行不断的改善和提高。

C、对电商客户的销售

公司直接与经营网络购物平台的电子商务客户(以下简称“电商客户”)洽谈合作事宜,与其签订销售合同。在该销售模式下,公司直接将产品销售给该类电商客户,并由其自行在网络平台进行终端销售。目前,公司已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商城”)、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宁易购”)、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1号店”)等大型电商客户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

D、自营网店销售

为深层挖掘终端消费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与“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商城”)签订合作协议,在天猫商城上自行建设网络销售旗舰店,将公司产品直接销售给终端客户。

E、自营实体专卖店销售

公司通过在中山本地经营的一家实体专卖店将公司所生产产品对外进行少量销售。

F、对政企客户的销售

该方式下,公司直接与政府和企业等单位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向其销售产品。

②国外销售模式

国外销售业务中,公司主要通过参加德国柏林国际电子消费品及家电博览会(IFA)、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即广交会)等国内外重要展会的方式拓展客户。国外销售中,公司独立进行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制造,并以客户指定的品牌或公司的自主品牌对外销售。目前,公司产品已远销全球五大洲的80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国外销售渠道包括贸易商及国际KA卖场等两大类:

A、对贸易商客户的销售

贸易商销售渠道下,公司与国内外贸易商签订销售合同,并由其实现公司产品在海外市场的最终覆盖。经过多年的海外市场开拓,公司已和国内外逾五百多个具有广泛销售渠道和丰富销售经验的贸易商客户建立了合作关系。

B、对国际KA卖场的销售

国际KA卖场销售渠道下,公司直接与国际知名KA卖场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向其销售产品。目前,公司已直接与Wal-Mart、K-Mart、Auchan、ALDI等多家国际KA卖场客户建立稳定合作关系。

(三)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

公司主要产品的原辅材料主要包括钢材(卷带、平板)、塑胶原料(ABS、PS、HIPS、PE等)、钢化玻璃、电子元器件(如IC、LCD、LED、PCB等)等材料。

(四)行业竞争情况

1、衡器行业竞争特点

①层次化竞争格局已经形成

我国衡器市场产品种类齐全,档次差异较大,行业呈现出多层次的竞争格局。

在中高端衡器市场,企业凭借其先进的研发设计、品牌优势和规模化的生产能力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并在竞争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参与中高端衡器市场竞争的企业一般拥有较强的市场定价能力,其产品的技术和研发能力领先、生产工艺品质稳定、销售毛利率较高。在国内家用衡器的中高端市场,主要企业包括香山衡器、百利达、乐心等企业;在国内商用衡器的中高端市场,主要企业包括以上海寺冈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寺冈”)、香山衡器、厦门顶尖电子有限公司、中航工业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等为代表的国内外优秀衡器企业。

在低端市场,企业一般生产规模较小,产品技术含量低,同质化现象严重,品牌意识较弱,以零散的形式参与各区域市场的竞争。

②产业集中度较低但日趋提高

在我国,衡器行业目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生产企业数量众多,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产业集中度较低。这为国内的大型衡器企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空间。根据欧美发达国家衡器行业的发展经验,我国衡器产业集中度将随着行业内企业自身发展和企业间并购的进一步加剧而日趋提高。在相关行业规定和监管标准日趋严格、人民币持续升值、原材料价格波动的背景下,小型衡器制造企业由于自身无法实现技术创新和规模化生产,盈利能力较弱,被市场淘汰的风险较大。同时,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将迫使一部分设备工艺落后、管理水平低、产品品质缺乏保障、缺乏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出局,起到加速行业整合的作用,同时也使具有较强研发设计、生产管理水平、较大生产规模和品牌优势厂商获得更大的扩张机遇和市场空间,未来行业集中度仍将进一步提高。

③产品竞争呈现品牌化趋势

我国衡器行业是一个多品牌并存的行业,各产品之间的竞争将逐渐形成为品牌之间的竞争。品牌是产品质量、性能和服务的集中体现,已越来越成为消费者决策时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对参与全球竞争的国内衡器企业而言,在产品创新不断加速、服务层次不断深化的情况下,品牌已成为企业最核心的竞争力之一,也是企业避免陷入同质化竞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多年的市场竞争中,产品技术可靠、性能卓越、设计开发能力突出的优秀家用衡器品牌产品,以及计量精确、性能稳定、价格合理的商用衡器品牌产品较好的迎合了市场消费者的需求,体现出较强的增长能力,市场份额也逐年提升,未来仍将拥有较大的成长空间。目前,家用衡器产品市场上的中高端品牌包括“百利达”、“香山”、“CAMRY”、“乐心”等;商用衡器市场上的中高端品牌主要包括“寺冈”、“香山”、“顶尖”等。

④营销网络是影响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随着人们在居家生活中对家用衡器产品应用的日渐普及,和贸易结算中对精确、智能化商用衡器产品的迫切升级需求,营销网络的建设对于衡器生产企业显得尤为重要。作为日常生活消费品和商贸交易的常用称重设备,家用及商用衡器产品一般品种规格较多,且受国内外不同地区消费文化和偏好的影响而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健全、有效及覆盖面广的营销网络对衡器生产企业显得尤为重要。

为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衡器生产企业仍需进一步完善成熟稳定、覆盖面广的传统营销网络。从目前衡器行业现状来看,为保证所生产产品能及时进入目标消费市场并不断提高其市场占有率,大型衡器生产企业积极争取与国内外大型经销商及知名商超零售企业开展合作,从而不仅能够快速壮大企业自身销售网络,也能够借助其影响力提高自身品牌的美誉度和知名度。这也是企业能够参与全国乃至全球市场竞争,并在竞争中不断提高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的重要因素。同时,为更好的把握电子商务等新兴商业模式兴起带来的发展契机,衡器生产企业需要对市场保持高度的敏感,迅速调整经营策略,不断地进行销售渠道创新,建立线下和线上有机结合的销售平台以应对电子商务等现代新兴商业模式的发展所带来的挑战。

⑤技术研发水平在行业竞争中的重要性正日益凸显

在衡器行业发展初期,衡器产品在种类、质量和性能方面基本类似,产品还仅仅停留在称重计量的基础功能上,产品的研发水平差异在行业竞争中并不明显。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对生活质量重视程度的提高,市场对衡器产品的需求已从数量层次提高到产品种类、质量和功能性等更高层次上。目前,行业已经从过去单纯依靠低成本发展至以技术求发展的阶段。在主要生产设备、基础技术和原材料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要生产出高品质和功能多样的衡器产品,企业需要在产品功能、外观设计方面和生产设备的改良上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同时,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和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也迫使企业在提高生产工艺、设备运行速度、降低能耗、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因此,衡器生产企业的技术研发水平在行业竞争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⑥规模、柔性化生产及高效的管理能力成为企业做大、做强的制约因素

随着衡器行业向标准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其对企业的规模化、柔性化生产能力及与之配套的产品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管理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代衡器产品的生产一般包含前期设计开发、零部件生产、传感器制造、模组开发、产品检测等诸多环节,专业性突出,工艺流程复杂。此外,由于衡器市场遍及全球,产品的生产供货也往往具有品类丰富、规格多样、多批次小批量、交货期短的特点。现代衡器行业竞争中,杰出的品牌影响力、优良的产品品质、快速的供货能力、完善的销售渠道、高水平的技术研发和试验检测能力、高效的管理能力、优质的营销服务对衡器企业取得竞争优势已显得日益重要。而大型衡器企业凭借其雄厚的技术、人才、设备及资金储备,通过有效的资源整合,将在上述各方面表现的更为突出,在市场竞争中也将更具竞争优势。

2、健康运动信息测量产品市场竞争特点

①行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集中度较低

健康运动信息测量产品是近年来随着物联网应用技术的推广而迅速普及的,其市场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市场集中度较低。健康运动测量产品在短期内经过概念提出、产品落地、市场推广等阶段的逐步推进,目前已被消费者广泛熟知。但作为技术密集型消费类电子产品,健康运动信息测量产品结合了传感测量、移动通讯、人机交互设计等诸多前沿技术,造成该类产品目前存在多元化、快速迭代以及技术标准规范不统一等市场竞争特点。整体而言,该行业目前仍处于前期培育阶段,市场集中度较低。

②设计研发水平、供应链整合及规模化的生产能力是行业的竞争核心

目前,由于市场仍处于市场竞争初级阶段,健康运动信息测量产品主要面临产品本身功能趋同、外形设计新颖性和测量数据稳定性、准确性有待提高,以及生产厂商的供应链整合经验不足、规模化生产下产品质量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因此,研发设计水平、供应链整合及规模化的生产能力将成为健康运动信息测量产品生产厂商的核心竞争力。

(五)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公司的竞争优势

(下转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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