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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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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 华 都 公告编号:2017-022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上官常川、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青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智敏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

1、应收票据:较期初下降100%,系本期全额收回应收票据650万元。

2、应收账款:较期初下降51.75%,主要为电商公司如期收回货款。

3、短期借款:期末较期初下降54.50%,系报告期还贷10,900万元。

4、应付职工薪酬:较期初下降60.62%,主要系期初计提去年奖金在本期发放所致。

(二)利润表:

1、税金及附加:同比减少655.82万元,主要受原预征储值卡增值税现不须预缴且能抵扣影响。

2、财务费用:同比减少48.67%,主要系贷款息减少。

3、营业外收入:较去年同期增加195.47万元,主要为政府补贴等增加。

4、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222.12万元,主要受关店违约金等影响。

(三)现金流量表:

1、支付的各项税费同比下降59.85%,主要受原预征储值卡增值税现不须预缴且能抵扣以及所得税受弥补亏损影响。

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145.2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幅236.86%,主要因上年末的应收货款如期收回及本期支付税费下降等影响。

3、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13,450万元,系收回理财投资12,000万、收回福建华都置业有限公司款项1,400万元等。

4、投资支付的现金8,000万元,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5、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报告期降幅100%,系上期收购久爱致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久爱(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泸州聚酒致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现金所致。

6、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同比降幅99.82%,受上期收到募集资金影响。

7、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为报告期归还银行借款10,900万元。

8、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同比下降76.68%,主要系贷款息减少。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3年4月23日,本公司与福建宏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光公司”)约定合作开发商业地产项目;后本公司、宏光公司及一信(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信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书》,由一信公司受让宏光公司关于商业地产项目开发协议中所有权利和义务。截止起诉日(2017年3月21日) ,一信公司延迟归还本公司相关投资收益款,已构成严重违约。目前本公司已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请求判令一信公司向本公司支付2015年度、2016年度投资收益和2017年度投资收益(暂计至2017年6月30日,后续投资收益按月2.23%计至实际返还投资款之日止)共计人民币19542000元,以及所拖欠的投资收益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479180元(以年利率4.75%,暂计至2017.03.10,应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判令一信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00元;三、判令一信公司承担本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上述三项共计人民币30221180元。四、判令本公司有权以一信公司出质给本公司的其享有的第三人沙县华都置业有限公司3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三项债权;五、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一信公司承担。截止报告日,该案件处于一审阶段。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7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上官常川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