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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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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杨维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许英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1.5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生亏损,且2016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公司若2017年经审计后的归属上市公司净利润为负或者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公司股票将在2018年度可能会被暂停上市。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资产负债表情况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1.2利润表项目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1.3现金流量项目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3.2.2报告期内房地产销售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3报告期内房地产出租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4公司现有土地储备面积 67,855 平方米,是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于 2011年11月通过招拍挂取得了重庆九龙坡区西彭工业园区 A 区 36-1/02、A37-1/02、A40-4/02 地块,规划 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 1.74。重庆昊华西彭项目一期项目已于2014年12月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2.5公司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报告期没有财务融资情况发生

3.2.6 其他重大事项

3.2.6.1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在成都购买办公用房产的议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成都蜀都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蜀都中心(二期)1号楼3单元16层的1601、1602、1603、1604、1605、1606六套房产,2014年6月底公司已按期收房。截止目前,房屋产权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3.2.6.2 2014年7月30日,公司起诉冯会荣借款案已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555号】,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冯会荣偿还公司2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600.00元。截止目前,该案件处于执行过程中。

3.2.6.3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将标准成都分公司在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2400万元定期存单为成都德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2300万元借款提供了质押担保。2015年8月14日,该存单已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冻结(京海检反贪协冻[2015]3号)。南商行双流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又追加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2016年7月13日该案已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到目前未收到判决书。

3.2.6.4标准成都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将标准成都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湾支行 2200 万元定期存单为成都傲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2000 万元借款提供了质押担保。该存单于 2015年8月2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冻结(京海检反贪协冻[2015]4 号)。中国银行金牛支行对标准成分公司及分公司提起诉讼。2016年4月20日该案已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到目前未收到判决书。

3.2.6.5因五洲证券诉讼案,公司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3月23日决定立案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定于2016年8月9日09时开庭审理,后因被告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1民初137号裁定: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本案已于2017年1月11日开庭审理,截止目前尚未收到判决书。

3.2.6.6 2016年,北京巨鹏投资公司就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400万元及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7年4月12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北京巨鹏投资公司撤诉。

3.2.6.7 2016年,原告罗念东以子公司首汇房产 “关于罗念东参与四川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成彭高速公路彭州入城段改造工程确认函”,交纳比选保证金300万元到成都市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首汇房产未将工程分包给罗念东为由,于2016年6月将首汇房产起诉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要求首汇房产立即退还比选保证金300万元,赔偿资金利息损失20万元,承担诉讼费。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首汇房产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八支行的银行帐户被司法冻结,冻结金额603,562.66元。

3.2.6.8 商品房买卖纠纷

(1)向兴芳2012年6月14日与子公司重庆昊华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重庆昊华开发的“首创十方界峰度”商服用房,向兴芳已付清房款,并于2012年7月1日接房。向兴芳接房后发现,该房屋墙面和屋顶有漏水现象,要求重庆昊华维修,重庆昊华没有及时维修,向兴芳于2015年9月1日以商品房买卖纠纷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重庆昊华承担损失30万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2)2010年1月23日原告尹莲与子公司重庆昊华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重庆昊华开发的“首创十方界”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由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实施物业管理,2012年原告入住后发现,每次大雨过后房屋多处漏水,因长期漏水屋顶、墙壁、家具等已发霉且有异味,原告与重庆昊华及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协商整改事宜未果,2016年8月23日,尹莲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昊华及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损失约20万。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3.2.6.9自2016年11月起,公司陆续收到29起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应诉通知书》,涉案金额共计43,128,227.77 元,案件均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截止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3.2.6.10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与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重组方案”没有变化,目前仍在履行审批程序过程中。

3.2.6.11接控股股东四川新泰克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拟筹划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重大事件,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9月13日起停牌至今。

3.2.6.12公司于2017年3月9日以自有资金980万元在网上购买了中国农业银行“金钥匙·本利丰”2017年第1011期人民币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于2017年4月19日到期赎回,取得投资收益36,649.32元。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以自有资金800万元在网上购买了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34天”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于2017年4月19日到期赎回,取得投资收益22,356.16元。2017年4月24日,公司以自有资金1780万元购买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南支行“本利丰.34天”保本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扣除各项费用后)2.9%。投资日期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5月29日。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金额为16860万元(含本次),余额为2980万元。

3.2.6.13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向股东借款的议案》,同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因资金需要,向其股东首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不超过4000万元。在本报告期内,重庆昊华向首投发公司借款3787.7155万元。

3.2.6.14公司因2015年度、2016年度连续两年亏损,且2016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3.1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于2017年3月22日起,由“S前锋”变更为“S*ST前锋”。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维彬

日期 2017-4-25

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S*ST前锋 编号:临2017-026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延期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2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划与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重大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5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在2017年2月10日之前对其提出的问题进行书面回复(详见公司公告:临2017-005)。

由于《问询函》涉及的内容较多,有关事项需核实、查证,公司分别于2017年2月11日、2月18日、2月25日、3月4日、3月11日、3月18日、3月25日、4月1日、4月12日和4月19日发布了延期回复公告(详见公司公告:临2017-006、008、010、011、012、015、021、022、023、025)。

截止目前,上述相关事项的核实、查证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在2017年4月25日之前无法完成《问询函》的回复工作,故公司将再次延期回复《问询函》。

公司将积极协商各方加快推进上述《问询函》的回复工作,预计将于2017年5月25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回复并披露。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公司代码:600733 公司简称:S*ST前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