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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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孙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庄旭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庄旭升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股东张佑生先生在报告期内,约定购回12,63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62%,截至报告期末,张佑生先生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11,18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关于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之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相关情况说明

(1) 2016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之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相关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2),关于上述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分别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2016 年12月29 日发《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兴乐集团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编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 224 号、第229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至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乐集团”)予以关注。2016年12月29日、2017年1月1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兴乐集团对《关注函》的回复。

(2)2017年3月31日,公司收到兴乐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03民初138号,裁定兴乐集团有限公司、虞文品、虞一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该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2017-013)。

(3)2017年4月6日,公司收到兴乐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及相关诉讼文件,《告知函》主要内容为:

“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要求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3民初138号《民事裁定书》,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兴乐集团、虞文品、虞一杰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答辩状》,要求驳回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管辖权异议上诉。”

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该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2017-014。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677 证券简称:恒天海龙 公告编号:2017-015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