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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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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7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参会回执。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7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为“362705”,投票简称为“新宝投票”。

2、本次会议全部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5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本人/单位授权 (先生/女士)对以下表决事项按照如下委托意愿进行表决,并授权其签署本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联系电话:

说明:

1、请股东在议案的表决意见选项中打“√”,为单选,多选无效;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3、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4、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三:参会回执

参会回执

致: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拟亲自/委托代理人出席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下午2点30分举行的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持股数: 股

股东账号: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

1、请拟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于2017年5月17日17:30分前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他人出席的须填写《授权委托书》及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参会回执传回公司;

2、参会回执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17)023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 会计政策变更日期:2016年5月1日

2、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财政部于2016年12月3日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适用于2016年5月1日起发生的相关交易。公司按照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3、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执行。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三、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2017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新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等均不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 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 备查文件

1、《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17)024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自筹资金的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54号)《关于核准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51,119,8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7.86元,共计募集人民币912,999,628.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4,976,445.71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8,023,182.29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C1011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要求,争取项目早日建成投产,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期投入。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二、 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为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尽快实施并产生效益,为股东带来最大的回报,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开始使用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先期投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时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会师报字[2017]第ZC10471号”《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本次拟将截止2017年4月7日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给予置换。

三、 关于募集资金置换的相关意见

1、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预先投入的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确认。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6个月,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支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131,148,195.19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 监事会意见

公司用募集资金131,148,195.19元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131,148,195.19元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C10471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4、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出具核查意见认为,公司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31,148,195.19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同时上述预先投入资金置换事项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备查文件

1、《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专项鉴证报告》;

5、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