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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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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7-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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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400017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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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联系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0-89629011

70、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158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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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6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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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7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A座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A座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74、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中街甲1号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81

客服: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保本”)经2011年4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11]237号文核准成立,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保本为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根据《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于2014年5月5日起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2017年5月5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由于东方保本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根据《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东方保本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保本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10日,自2017年5月11日起“东方保本”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该日起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内开始办理,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根据对市场及可投资品种的判断,基金管理人保留不接受新申购资金的权利。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四)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五)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率如下:

注:上表中提及的3个月、6个月分别为90日、180日,1年、2年分别为365日、730日。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2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20%/(1+1.20%)=1,185.77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622=93,027.89份

上述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2: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时长4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2500×0.50%=62.5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2500-62.50=12,437.50元

上述计算中,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三)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四)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三)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至少一家指定媒体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三、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销售机构转入另一个销售机构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力争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适度平衡配置下,有效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追求长期资本增值和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类金融工具)、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和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40%-8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20%-6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通过把握和判断行业发展趋势及行业景气程度变化,挖掘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结合定量筛选与定性分析,精选个股,以谋求超额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国际化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并根据宏观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进行战略资产配置(SAA);同时结合政策方向和市场情绪等指标,适时调整,进行灵活的战术资产配置(TAA)。

具体而言,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在长期跟踪、研究分析各项宏观经济指标如工业增加值、CPI、PPI、货币供应量及利率等的基础上,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全局性的预测,判断经济周期的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目前所处阶段,并充分借鉴美林公司的投资时钟理论,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类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同时密切关注政策方向和市场情绪等指标,并结合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及时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在不同阶段运行规律的深入研究发现,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背后蕴含了不同行业对GDP增长贡献率的巨大差异,也就是说,不同的行业因为受宏观经济周期、行业自身生命周期以及相关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在不同时期表现往往具有明显差异。因此,通过对不同行业自身运行规律的的深入分析,把握投资节奏,可获得超额的收益。

本基金行业配置在资产配置的基础上,遵循自上而下方式。具体方法是:基于全球视野下的产业周期的分析和判断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遵循从全球到国内的分析思路,从对全球产业周期运行的大环境分析作为行业研究的出发点,再结合对国内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货币金融政策等经济环境的分析,从而判别国内各行业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并从中找出处于景气中的行业。在行业把握上,本基金进一步通过从宏观到行业再到行业内部的思路进行深入挖掘。

a.行业生命周期的分析

对每一个行业,分析其所处生命周期阶段。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成长期的行业,对这些行业给予相对较高估值;而对处于初始期的行业保持谨慎。某些行业虽然从大类行业看属于衰退性行业,但其中某些细分行业仍然处于成长期,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或较强的盈利能力,本基金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投资。对于国家扶持和经济转型中产生的行业成长机会也予以重点关注。

b.行业竞争结构的分析

本基金重点通过迈克尔·波特的竞争理论考察各行业的竞争结构:(a)新进入者的威胁;(b)供应商的议价能力;(c)行业内部的竞争现状;(d)替代品的威胁;(e)购买者的议价能力等。本基金重点投资那些拥有特定垄断资源或具有不可替代性技术或资源优势,具有较高进入壁垒或者具有较强定价能力,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行业。

c.行业轮动规律的分析

通过市场及各个行业的相对和绝对估值水平PE、PB 等数据的横向、纵向分析,进行估值比较,并跟踪各行业的资金流向、机构持仓特征等判断行业吸引力,动态把握行业板块轮换蕴涵的投资机会。

(2)个股选择

根据本基金的“通过挖掘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成果”的投资理念,在个股选择上,通过构建三级筛选模型来动态建立和维护精选股票池,通过层层筛选,以公司持续、健康的成长性为关注重点,同时将风险管理意识贯穿于投资全过程,对投资标的进行持续严格的跟踪和评估。具体如下图所示。

图14-2 股票三级筛选模型流程图

第一步、建立初级股票池,剔除明显不具备投资价值的个股

本基金管理人首先对A股市场中的所有股票进行初选剔除,以过滤掉明显不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建立初选股票池,从而缩小研究范围,提高工作效率。剔除的股票包括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管理人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ST和*ST股票、筹码集中度高且流动性差的股票、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等。

第二步、构建优选股票池,重点关注个股持续的成长能力

在初级股票池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本基金管理人自主研发的多元量化选股模型,综合选择历史与未来预测两大类数据进入模型筛选程序,力求甄选出具有持续成长能力并相对估值较低,具备一定投资价值的个股,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

a.历史数据的定量分析。主要选择从三方面历史数据进行定量分析,包括成长性指标、盈利指标和估值指标。模型中成长性指标主要有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率、最近三年净利润的增长率和内部增长率。考虑到构建优选股票池的主要目的就是筛选出具有成长潜力的个股,因此赋予成长性指标整体40%的权重;在考虑公司成长性指标的同时,也充分认识到良好的盈利能力是公司高成长的源泉和动力,只有具备出色盈利能力的公司才具备了持续高成长所需的真实业绩的支撑,因此,选择最近三年净资产收益率、最近三年平均投资资本回报率等指标综合反映出公司盈利能力,并在模型中赋予20%的权重;第三,估值指标,本基金选取了市盈率、市净率和市盈增长比率三个指标来考察公司的股价是否被低估,进而来判断具备成长性的个股是否也具有投资的价值,估值指标整体在模型中被赋予20%的权重。

b.预测数据的定量分析。在该模型中,主要考察了预期公司未来成长性的指标,如预期主营收入增长率、预期净资产收益率、预期市盈率。用以补偿单纯使用以往历史数据无法全面反映公司成长性的不足,例如业绩刚刚开始出现明显提升的公司,在历史数据的筛选中就不会有很好的表现,但可能恰恰是具备未来巨大成长潜力的公司。预测数据整体在模型中被赋予20%的权重。

第三步、确定精选股票池,结合定性分析综合判断投资价值

a.定性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机构投资者的研究优势,通过基金经理自身的具体分析和持续跟踪,并结合本基金管理人研究员的实地调研结论,定性分析优选股票池中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盈利模式和公司治理情况等。具体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是否拥有成熟、实用的商业模式,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是否拥有独特的资源,如特许权、专有技术、品牌、网络等;

是否主营业务竞争力突出,具备通过内生增长或低成本外延扩张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素质与综合潜力;

是否注重创新,并通过创新引导、创造新的市场需求;

是否企业经营稳定、理性,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注重股东利益保护;

是否财务稳健、现金流充沛。

b.动态调整 对于一类较特殊的股票,虽然没有表现出良好的成长性或盈利能力但由于内外部环境将要或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目前阶段还没有得到资本市场的普遍关注,因此,各项预期指标也没有明显改善,但基金经理通过上市公司的实地调研和系统的研究分析判断,该类股票在未来会有较好的表现,可获得超额收益,则可将此类股票动态纳入成长股票池,作为成长股票池的补充部分。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由于国内外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企业业绩出现突发性增长,例如SARS和H1N1等流行性疾病的爆发可能会导致有关疫苗生产企业业绩突发性增长;

由于地区或产业扶持政策的推出,企业业绩将出现突发性增长;

由于并购、重组、资产注入等因素,企业业绩出现突发性增长。

3、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包括对央行的货币政策、国家财政政策的研究,以及对全球宏观经济的经济增长、通胀、利率的变动分析,预测未来国内市场利率走势可能的变化。结合基金的未来现金流,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原则上,预期未来利率上升,可以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相反,预期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目标久期来获取债券价格上涨的超额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主要包括子弹式策略、哑铃式策略和梯式策略),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其中,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哑铃式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端;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3)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利差等。如果预计利差将缩小,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式回购卖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4)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综合分析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后,结合具体发行契约,对债券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经济周期的变化、信用等级的升降都会造成利差的改变。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相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并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换债券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期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充分发掘投资价值,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深入分析标的资产价格及其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寻求其合理定价水平。全面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基金管理人整体的研究平台,包括宏观、策略、个股、个券、定量研究等。通过自上而下对全球宏观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分析,以及自下而上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行业发展趋势、市场估值水平等各方面的判断,对债券类属和股票行业的配置提出投资意见。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部对宏观经济指标和政策的分析研究成果,在本基金规定的各类资产风险敞口的限制范围内,制定战略资产配置决议;基金经理在战略资产配置决议的基础上,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基本走势的判断,确定各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情况和相关投资策略进行审核评估,确保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

(三)组合构建

在确定了大类资产的投资配置比例后,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置、个券投资比例以及个股投资比例等。

(五)风险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六)组合监控与调整

相关部门将实时监控本基金的投资是否符合监管机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一旦某风险指标接近或超过风险限额,将对基金经理发出调整警告和责令其调整。基金经理将根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本基金的风险与绩效评估报告,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不受上述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相对成长指数收益率×5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5%。

沪深300风格指数系列采用七个因子来衡量样本公司的成长和价值特征。其中衡量成长特征的因子有:过去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过去3年净利润增长率和内部增长率;衡量价值特征的因子有:股息收益率、每股净资产与价格比率、每股净现金流与价格比率、每股收益与价格比率。沪深300相对成长指数以沪深300指数样本股为样本空间,样本股的市值按照一定的成长风格权重分配到相对成长指数中。该指数侧重成长性因子,进一步刻画了沪深300指数样本股的成长性,正体现了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通过挖掘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成果”的投资理念,所以本基金选择沪深300相对成长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风险适中品种。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一)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二)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三)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四)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五)应收申购款;

(六)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七)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八)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九)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十)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和权证保证金账户,专门用于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净值,为投资者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交易提供价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交易所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减去作为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四)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五)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五)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三)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七)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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