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上接283版)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8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6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环境艺术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奇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奇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奇信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奇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和施工业务等;
3、主要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企业文化、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财务报告、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质量控制、资金活动、资产管理、信息披露、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等;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结算与回款、成本控制、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子公司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定量标准以合并利润总额、合并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合并利润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合并利润总额的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合并利润总额的2%但小于5%,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合并利润总额的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负债管理相关的,以合并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合并资产总额的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合并资产总额的2%但小于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合并资产总额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5)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法运作;
(6)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与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一致,参见上文所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1)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2)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3)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4)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5)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纷纷流失;(6)主流媒体负面新闻频现;(7)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叶家豪
2017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9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已取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核准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文的规定,公司经营范围需相应进行更新,为及时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和补充,形成相适用的《公司章程》,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对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1、原经营范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饰专项工程设计甲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乙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凭资质证书经营);承包境外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建筑智能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消防器材及装饰灯具的购销;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太阳能、光伏设备安装工程(凭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经营)。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经营)。
2、更新后的经营范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饰专项工程设计甲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承包境外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建筑智能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消防器材及装饰灯具的购销;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太阳能、光伏设备安装工程(凭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经营)。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经营)。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
■
拟修订的《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请参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作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0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未达行权条件对应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应股票期权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简述
1、2016年3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事项。
2、2016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事项。
3、2016年5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57名激励对象458万份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24日。
4、2016年6月22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16-052),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奇信JLC1,期权代码:037715。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说明
1、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情况
■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
2、未达行权条件股票期权的处理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由公司注销。
因公司未能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拟注销57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91.60万份股票期权。本次期权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未行权期权数量合计为366.40万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注销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应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因公司2016年业绩未能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拟注销57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因此,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应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因公司2016年业绩未能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拟注销57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我们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应股票期权。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本次股票期权的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尚需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应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1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离职员工已获授
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离职员工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简述
1、2016年3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事项。
2、2016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事项。
3、2016年5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57名激励对象458万份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24日。
4、2016年6月22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16-052),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奇信JLC1,期权代码:037715。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说明
按照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二节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处理方式中“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包括尚未进入行权期的部分和已经达到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部分)即被取消”,由于激励对象中张轶、叶志军、车力3人已离职,其合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为33万股。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所获授的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因公司未能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注销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未行权期权数量合计为366.40万份。而本次离职员工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未行权期权数量将变更为340万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离职员工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由于激励对象中张轶、叶志军、车力3人已离职,拟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所获授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因此,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离职员工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由于激励对象中张轶、叶志军、车力3人已离职,拟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所获授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离职员工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本次股票期权的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尚需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离职员工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3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75号)核准,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5,62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其中发行新股4,500万股,老股转让1,12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3.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89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781.7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113.2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职业字【2015】15429号《验资报告》。公司在银行开设了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
二、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概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总投资人民币6,376万元,用于新建(甘肃)兰州、(宁夏)银川、贵州、重庆、武汉、南宁、(海南)海口、龙岩和南京9家分公司,扩建北京、太原、武侯3家分公司。其中,北京、太原、(海南)海口、(甘肃)兰州及(宁夏)银川分公司将采用购买的方式解决办公场地,购置房产的投资总额为4,166万元。
2016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议案》,将原用于甘肃、宁夏两家分公司的购置办公场所的人民币738万元用于对公司浙江、无锡、江西、河南、河北、吉林、哈尔滨七家分公司进行扩建或新建。
现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现对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作出如下变更:
1、拟将(海南)海口分公司原购置办公场所的计划改为租赁办公场所的方式,原购置办公场所的投资金额为440万元。
2、拟取消吉林分公司的新建计划,原计划投资金额为53万。
3、拟取消龙岩分公司的募投项目,原计划投资金额为43.90万,截至目前剩余可使用的投资金额为30万元。
4、新增对陕西、广州、云南、安徽、济南、湖南、温州、连云港八个分公司的扩建计划,具体扩建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
三、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原因
公司在2011年起草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海口市的写字楼价格较为稳定且处于相对低位水平,近年来由于海口市作为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支点城市,该城市写字楼的成交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公司已很难在海口商业区找到价格可接受且符合募投项目和自身商务运营需求的写字楼。同时,海南分公司经过近几年的发展,采用租赁办公场所的方式已基本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因此,公司拟将(海南)海口分公司原购置办公场所的计划改为租赁办公场所的方式。
吉林省经济下行速度虽呈放缓趋势但下行压力依然较大,所辖区域建筑装饰市场空间存在一定局限性和不确定性。龙岩分公司地处闽西,经过对所辖区域建筑装饰市场的分析,公司判断项目资源相对匮乏且未来发展空间相对较小。因此,公司拟取消吉林分公司的新建计划和龙岩分公司的营销网络募投项目。
同时基于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和目前营销网络现状的考虑,公司适时调整区域布局,拟加大市场拓展力度,深度挖掘热点经济区域的建筑装饰市场机会。因此,公司新增对陕西、广州、云南、安徽、济南、湖南、温州、连云港八个分公司的扩建计划。
四、变更营销网络部分实施内容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仅改变了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方式和实施内容,不属于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整体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变更后所面临的风险与《招股说明书》中所提示的风险仍然相同。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整体发展规划目标和分析区域发展机会的基础上,对该项目部分实施内容作出的合理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更为有效地配置资源,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目前的市场状况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并没有重大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会对公司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整体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总体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专项意见
安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主要相关管理人员交流,复核董事会、监事会关于本次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议案文件及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对其本次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事项已经2017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变更系基于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和目前营销网络现状,并结合当前外部经济环境审慎作出的,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违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事项无异议。
八、变更的生效
本次《关于公司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4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6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17年5月8日(星期一)下午15:00-17:00在全景网举办2016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路演天下”(http://rs.p5w.net)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总经理余少雄先生、独立董事陈友春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何定涛先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乔飞翔先生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韩志广先生。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