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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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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7-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1年4月11日生效。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于2014年5月5日起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2017年5月5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保证人同意继续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的其他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及保障安排等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本基金不满足上述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保本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根据上述约定,变更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分别修订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并适用《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转型后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的约定,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

自2017年5月11日起,转型后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费率、销售机构及其他具体操作事宜按照该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进行运作,详见刊登在2017年4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及《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4月27日

附件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安排及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运作相关业务规则的

公告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保本”)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保证人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东方保本于2011年4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11]237号文核准成立,基金简称为“东方保本混合”,基金代码“400013”。根据《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东方保本的保本周期为三年,并于2014年5月5日起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2017年5月5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根据东方保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保证人同意继续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的其他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及保障安排等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本基金不满足上述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保本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由于东方保本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根据《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东方保本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即“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保持不变,基金代码沿用东方保本的基金代码“400013”。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按照《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运作。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程序。

现将东方保本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运作相关业务规则说明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到期后的选择

(一)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的时间安排:

东方保本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即自2017年5月5日(含)起至2017年5月10日(含)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到期操作期间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进行到期选择。

(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方式:

在上述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认购、申购或转换入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进行如下任何一种到期操作:

1、赎回: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2、转换: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继续持有: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内没有作出上述1、2选择,则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并且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转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的相关费用安排

1、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则根据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按照东方保本招募说明书中的约定支付赎回费用。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注:上表中提及的3个月、6个月分别为90日、180日,1年、2年分别为365日、730日。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则需要按照(1)的要求支付赎回费用,并且根据转换转入的基金费率体系支付申购补差费;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则无需支付任何交易费用,其持有期限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4、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四)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的其他业务操作规则

1、到期操作期间内暂停东方保本的日常申购、转换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赎回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后进先出”原则,即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的情况,按照基金认购或申购时间的倒序确定保本期间的赎回份额和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全部扣减完毕申购所获基金份额之前,不扣减认购所得基金份额,并计算持有剩余认购份额所对应的保本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其他基金的,转换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期限自基金份额转换申请确认日起重新计算。

二、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赔付事宜

(一)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出还是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下述条款;

(二)东方保本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并且一直持有至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保本赔付差额,并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除外。

(三)保本赔付差额的具体赔付方式: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东方保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发生需保本赔付情形的,按如下方式操作:

1、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人,并由基金管理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2、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换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3、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4、东方保本第二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三、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型后运作

(一)在东方保本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的次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于该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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