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863 证券简称:今飞凯达 公告编号:2017-004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葛炳灶、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妍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1、预收款项较上年同期数增加41%,主要因为零售客户预收款项增加;
2、应付职工薪酬较上年同期数减少83%,主要因为2016年预提年终奖于2017年支付;
3、应交税费较上年同期数减少71%,主要因为2016年年末应交增值税余额增加;
4、应付利息较上年同期数增加43%,主要因为本期借款增加;
5、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较上年同期数减少60%,主要因为一年内的长期借款减少;
6、递延收益较上年同期数增加40%,主要因为本期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7、其他综合收益较上年同期数增加 66%,主要因为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二)合并利润表项目
1、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数增加145%,主要因为 2017年根据相关财税法规规定,房产、土地使用税等从管理费用调整致本科目;
2、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数增加 3744%, 主要因为根据公司的坏账准备政策计提;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较上年同期数减少100%,主要因为本期不再开展交易性金融资产业务;
4、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数减少60%,主要因为本期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减少所致;
5、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数减少95%,主要因为2017年水利建设基金免征所致;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数减少66%,主要因为预付材料采购款增加;
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数减少65%,主要因为本期固定资产投资减少;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数减少183%,主要因为取得的本期借款增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7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证券代码:002863 证券简称:今飞凯达 公告编号:2017-005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69号《关于核准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5,55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发行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5.4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0,414.00万元。其中,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25,685.10万元,发行费用总额4,728.9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4月12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7]90号”验资报告。
二、《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须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须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2017年4月25日,公司和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
账户:1208015029200190448,金 额:10,000.00万元(包括部分发行费用),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账户:14210155300001081,金 额:6,000.00万元(包括部分发行费用),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
账户:374072658640,金 额:11,914.00 万元(包括部分发行费用),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三、《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艳玲、朱欣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包括传真方式,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7〕90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6日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