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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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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博彦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7-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博彦科技证券简称:002649 公告编号:2017-039

债券代码:112249 债券简称:15博彦债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博彦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5博彦债,代码:112249,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2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2年的票面利率为6.5%,在本期债券第2年末,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1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6.5%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发行人发布关于是否上调该品种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该品种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5博彦债”。投资者参与回售“15博彦债”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回售登记期: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4月28日(因结算公司系统优化,回售申报期定为2017年4月26日、27日以及28日,原募集说明书约定提前一天)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年5月26日

现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发行人)关于“15博彦债”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5博彦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代码及简称:15博彦债(112249)。

3、发行规模:人民币1亿元。

4、债券期限:3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起息日:2015年5月26日。

6、付息日: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5月2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发行人在第2年末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前2年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7年每年的5月26日,第2年的利息连同所赎回债券的本金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2年末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7年每年的5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本期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1个交易日。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若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放弃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将同时发布是否上调进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在回售登记期间,发行人将公布至少三次提示性公告。

10、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1、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以本公司合法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G-1地块的博彦科技软件园研发中心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在建工程依法设定抵押,以保证本期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兑付。

12、信用级别及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联合评级将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对发行人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13、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6.5%,在本期存续期内前2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后1年的票面利率仍为6.5%,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1年(自2017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6日)固定不变。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方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申报日: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4月28日(因结算公司系统优化,回售申报期定为2017年4月26日、27日以及28日,原募集说明书约定提前一天)。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及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5博彦债”的收盘价为100.00元/张,等于回售价格,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回售申报方法: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年5月26日。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6、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本公司作出的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2017年5月26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6年5月26日至2017年5月25日期间利息,利率为6.5%,每1张(面值100元)“15博彦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85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间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税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斌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7号楼博彦科技大厦

联系人:CUI YAN、张志飞

电话:010-62980335

传真:010-62980335

邮政编码:100085

2、主承销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联系人:李想、张馨予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500

邮政编码:100032

3、托管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特此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4 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