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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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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李延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柴乔林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柴乔林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2.2 主要生产经营数据

币种:人民币

注:1、烯烃产销量不包括蒙大工程塑料项目试生产产销量。

2、本公司甲醇销量包括买断销售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集团”)所属中煤黑龙江煤炭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化集团”)全部甲醇产品0.7万吨,不包括公司内部自用量14.6万吨。

3、自2017年1月份起,西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煤矿装备产值数据不再纳入本公司统计范围,同期数据相应做了重述。

2.3 按不同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主要差异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a)专项储备及相关递延税调整:专项储备包括维简费、安全费、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本集团计提专项储备时,计入生产成本及股东权益中的专项储备,对属于费用性质的支出于发生时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对属于资本性的支出于完工时转入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全额确认累计折旧,相关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计提专项储备作为未分配利润拨备处理,相关支出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并相应将专项储备转回未分配利润。

(b)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非流通股股东由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在资产负债表上记录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作为让予少数股东的利益直接减少股东权益。

(c)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的财政拨款,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上述财政拨款视为政府补助处理。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1、以上资料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香港中央证券登记公司提供的截止2017年3月31日公司股东名册编制。

2、HKSCC Nominees Limited(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的H股乃代表多个客户所持有。

截止2017年3月31 日,根据联交所网站披露权益显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H股好仓2,012,858,147股,占公司全部股份总数的15.18%。

2.5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资产负债表主要变动项目原因分析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3.1.2利润表主要变动项目原因分析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3.1.3现金流量表主要变动项目原因分析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3.1.4煤炭业务销售收入、成本及毛利情况

2017年1-3月,公司煤炭业务收入142.81亿元,比上年同期81.77亿元增加61.04亿元;煤炭业务成本79.80亿元,比上年同期53.55亿元增加26.25亿元;煤炭业务毛利63.01亿元,比上年同期28.22亿元增加34.79亿元。

3.1.5煤炭销售数量及价格变动情况

币种:人民币

☆:本期无发生。

★:销售价格为代理服务费。

*:出口型煤。

3.1.6自产商品煤单位销售成本变动情况

单位:元/吨 币种:人民币

2017年1-3月,公司自产商品煤单位销售成本194.69元/吨,比上年同期139.82元/吨增加54.87元/吨,增长39.2%。

单位材料成本同比增加4.05元/吨,主要是公司煤炭生产企业加强安全生产保障,材料投入同比增加,以及柴油等原材料价格上涨综合影响。

单位人工成本同比增加2.48元/吨,主要是公司煤炭生产企业根据业绩考核情况计提的人工成本同比增加。

单位折旧及摊销成本同比增加5.90元/吨,主要是公司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备购置增加,以及木瓜界洗煤厂恢复运营(折旧由管理费用转入生产成本)等使折旧及摊销成本同比增加。

单位维修支出同比增加1.35元/吨,主要是公司煤炭生产企业加强设备维修保养,维修支出同比增加。

单位外包矿务工程费同比增加4.84元/吨,主要是公司煤炭生产企业结算的外包矿务工程增加。

单位其他成本同比增加36.25元/吨,主要是公司煤炭生产企业费用化使用专项基金同比减少。

3.1.7主要化工产品销售数量及价格变动情况

币种:人民币

◆:含销售中煤集团所属龙化集团生产甲醇,2017年1-3月0.69万吨,2016年1-3月1.59万吨。

3.1.8主要化工产品销售成本情况

币种: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关于聘任首席财务官事宜

2017年1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首席财务官的议案》,同意聘任柴乔林先生担任公司首席财务官。

有关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在上交所、联交所和公司网站刊发的有关公告。

2、关于董事、总裁辞职事宜

公司董事会收到高建军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董事、总裁职务的报告。2017年3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建军辞职的议案》,同意高建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裁职务,并同意在董事会聘任新任总裁之前,由公司副总裁祁和刚先生代行总裁职责。

有关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在上交所、联交所和公司网站刊发的有关公告。

3、关于选举公司董事、副董事长事宜

2017年3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执行董事、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两名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和《关于选举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选举彭毅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同意提名张成杰先生、梁创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都基安先生为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前述董事候选人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有关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在上交所、联交所和公司网站刊发的有关公告。

4、关于辞任和选举公司监事事宜

2017年3月2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收到监事赵荣哲先生的书面辞职信。因工作变动,赵荣哲先生已向监事会请辞股东代表监事职务。2017年3月2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王文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前述选举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有关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在上交所、联交所和公司网站刊发的有关公告。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7年,中国经济稳定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有望继续保持中高速增长,煤炭价格预计将保持在合理区间。公司将按照“稳中提质,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科学组织生产,稳产增销,提质增效,在下一报告期努力实现公司盈利稳中有增。

公司名称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延江

日期 2017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2017─014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全文已于本公告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本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13日以书面方式送达,会议于2017年4月27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董事长李延江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及出席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一致同意,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批准《关于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7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批准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并在境内外公布前述季度报告。

2、批准《关于公司2017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7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批准公司2016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3、批准《关于修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议案》

赞成票:7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批准修订后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4、批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赞成票:7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5、批准《关于修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议案》

赞成票:7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批准修订后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6、通过《关于新增及调整公司2017年度关联交易类别和上限的议案》

(1) 同意修订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集团”)签署的《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签订《煤炭供应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对该等协议项下2017年度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年度上限金额进行调整;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2) 同意修订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煤集团”)签署的《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签订《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对该等协议项下2017年度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年度上限金额进行调整。

(3) 同意公司与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合创”)签订《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并新增该协议项下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年度类别及上限。

本议案由董事会分项表决,上述第(1)项涉及与公司控股股东中煤集团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李延江、彭毅及刘智勇已回避表决,其余4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批准;上述第(2)项涉及与山西焦煤集团的关联交易事项,由7名董事一致同意批准;上述第(3)涉及与中天合创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彭毅已经回避表决,其余6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已发表同意的审核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另行发布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7、通过《关于确定公司2018-2020年度持续性关联交易豁免上限的议案》

(1) 同意公司与中煤集团续签《煤炭供应框架协议》,并对协议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同意将该协议及其项下关联交易的2018-2020年度豁免上限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2) 同意公司与中煤集团续签《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同意将该协议及其项下相关关联交易的2018-2020年度豁免上限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3) 同意公司与中煤集团续签《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框架协议》,同意将该协议及其项下相关关联交易的2018-2020年度豁免上限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4) 同意公司与中煤集团签署的《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相关关联交易的2018-2020年度豁免上限。

(5) 同意公司与中煤集团签署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相关关联交易的2018-2020年度豁免上限。

(6)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煤集团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将该协议及其项下相关关联交易的2018-2020年度豁免上限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7) 同意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续签《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并对协议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同意该协议项下相关关联交易的2018-2020年度豁免上限。

(8) 同意公司与中天合创续签《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同意该协议项下相关关联交易的2018-2020年度豁免上限。

本议案由董事会分项表决,上述(1)-(6)项涉及与公司控股股东中煤集团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李延江、彭毅及刘智勇已回避表决,其余4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批准;上述第(7)项涉及与山西焦煤集团的关联交易事项,由7名董事一致同意批准;上述第(8)项涉及与中天合创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彭毅已回避表决,其余6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已发表同意的审核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另行发布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8、通过《关于中煤陕西公司为陕西靖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融资按股比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票:7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同意全资子公司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陕西公司”)按照股比4%为陕西靖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靖神铁路公司”)靖神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132亿元贷款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28亿元的担保。同意在不超过前述5.28亿元的担保额度内,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并转授权中煤陕西公司决定具体债权人、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等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或出具担保函等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审核意见。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另行发布的《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为陕西靖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9、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17年中期财务报告审阅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赞成票:7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建议聘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分别为公司2017年度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中期财务报告审阅、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师,负责本公司在中国企业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中期财务报告审阅、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2017年上述工作收费共计人民币1,035万元。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10、批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议案》

赞成票:7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同意定于2017年6月26日下午14点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号中煤大厦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有关事宜详见公司另行发布的《中 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2017─015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2017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全文已于本公告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本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7年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13日以书面方式送达,会议于2017年4月27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监事赵荣哲先生因故无法出席会议,已委托公司监事周立涛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监事周立涛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及出席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一致同意,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3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通过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2、通过《关于新增及调整公司2017年度关联交易类别和上限的议案》

赞成票:3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通过《关于新增及调整公司2017年度关联交易类别和上限的议案》,同意将《煤炭供应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调整相关协议项下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年度上限事项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本议案项下关联交易协议及其项下2017年度关联交易上限事项的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上市监管机构的规定,相关建议的交易上限标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3、通过《关于确定公司2018-2020年度持续性关联交易豁免上限的议案》

赞成票:3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通过《关于确定公司2018-2020年度持续性关联交易豁免上限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与中煤集团续签《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框架协议》,控股子公司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煤集团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确定相关协议项下2018-2020年度关联交易上限事宜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本议案项下关联交易协议及其项下2018-2020年度关联交易上限事项的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上市监管机构的规定,相关建议的交易上限标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此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2017─016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全文已于本公告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本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本公告中涉及的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尚待提交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交易的定价政策体现公平合理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现在及将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业务没有因日常关联交易而对控股股东形成依赖。

●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 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中煤能源”)于2014年10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2015-2017年持续性关连交易年度豁免上限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集团”)签署的《煤炭供应框架协议》,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煤集团”)签署的《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并同意该等协议项下相关关联交易的 2015-2017 年度金额上限。2016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2017年度〈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项下关联交易年度上限的议案》,同意调整《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项下2016-2017年度金额上限。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修订《煤炭供应框架协议》、与山西焦煤集团之间的《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签署《煤炭供应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对相关协议项下2017年度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年度上限金额进行调整;公司拟与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合创”)签订《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协议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并新增该协议项下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年度类别及上限。

同时,鉴于公司与中煤集团签署的《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及《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框架协议》,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签署的《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公司与中天合创签订的《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务公司”)与中煤集团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均将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为规范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公司拟分别与中煤集团、山西焦煤集团及中天合创、中煤财务公司拟与中煤集团续签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此外,虽然公司与中煤集团签署的《房屋租赁框架协议》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有效期至2026年8月,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有效期超过3年的需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2017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及调整公司2017年度关联交易类别和上限的议案》,并对公司与中天合创2016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进行确认。在对前述议案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中煤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李延江、彭毅和刘智勇已回避表决;涉及公司与中天合创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彭毅已回避表决。

2017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2018-2020年度持续性关联交易年度豁免上限的议案》。在对前述议案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中煤集团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李延江、彭毅和刘智勇已回避表决;涉及公司与中天合创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彭毅已回避表决;涉及与山西焦煤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均无需回避表决。

《关于新增及调整公司2017年度关联交易类别和上限的议案》中涉及的签订《煤炭供应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调整相关协议项下2017年度关联交易年度上限金额,《关于确定公司2018-2020年度持续性关联交易年度豁免上限的议案》中涉及的与中煤集团续签《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及《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框架协议》、中煤财务公司与中煤集团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及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项下相关交易2018-2020年每年的上限金额尚待提交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中煤集团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前述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时,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董事会《关于新增及调整公司2017年度关联交易类别和上限的议案》及《关于确定公司2018-2020年度持续性关联交易年度豁免上限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和一般业务;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对公司及独立股东公平合理;新增及调整2017年度关联交易上限金额对公司及独立股东而言公平合理;订立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符合公司及独立股东整体利益;各类日常关联交易2018-2020年每年的上限交易金额对公司及独立股东而言公平合理;各类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 建议公司独立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公司修订《煤炭供应框架协议》并调整2017年度《煤炭供应框架协议》项下相关关联交易年度上限事项,赞成公司与中煤集团续签《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及《工程涉及、建设及总承包服务框架协议》,赞成中煤财务公司与中煤集团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赞成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项下相关交易2018-2020年每年的上限金额。

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及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与中煤集团签订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签订的《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公司与中天合创签订的《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以及中煤财务公司与中煤集团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各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正常商务条款进行,协议、交易及其交易上限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最近三年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公司对2017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调整后预计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对上述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项下相关交易2018-2020年每年的上限金额预计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 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中煤集团

中煤集团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该关联方符合《上市规则》10.1.3(一)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中煤集团前身为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中煤集团自设立以来,经多次重组变更,于2009 年4 月21 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更名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中煤集团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0月27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000085X6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557,111.3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李延江,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中煤集团的经营范围:销售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煤炭出口业务;煤炭的勘探、煤炭及伴生产品的开采、煤炭洗选加工、煤炭焦化和制气、煤化工、煤层气开发、电力生产、电解铝生产和铝材加工、煤矿机械设备制造、科研、设计、工程和设备招投标、工程勘察、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咨询服务等项目的投资与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进出口业务;销售机械设备、焦炭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及中煤财务公司与中煤集团的前期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中煤集团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二)山西焦煤集团

山西焦煤集团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山西焦煤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联方,该关联方符合《上市规则》10.1.3(五)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山西焦煤集团于2011年成立,现持有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8月23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000731914164T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427,172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武华太,住所地为太原市新晋祠路一段1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山西焦煤集团的经营范围:煤炭开采,煤炭加工,煤炭销售,机械修造,批发零售钢材、轧制和锻造产品、化工、建材,公路货运,汽车修理,种植业,养殖业,煤炭技术开发与服务。

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的前期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山西焦煤集团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三)中天合创

中天合创系本公司参股子公司,由于公司董事彭毅先生担任中天合创董事长,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该关联人符合《上市规则》10.1.3(一)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中天合创现持有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9月19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600667316636C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6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彭毅,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乌兰木伦大街西3号,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中天合创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煤炭洗选加工、销售;煤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生产、销售;矿山机械、化工机械制造、维修;煤化工设备租赁;煤炭、煤化工能源产品技术及信息的研发、开发、应用、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与中天合创的前期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中天合创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三、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修订和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2017年4月27日,中煤能源与中煤集团签署《煤炭供应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与山西焦煤集团签署《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就《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的定价政策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述条款与中煤能源续签的相关协议相同。

公司与中天合创签订《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该协议的主要条款与双方续签的相关协议相同。

(二)续签或继续履行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中煤能源与中煤集团签署的《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框架协议》,中煤财务公司与中煤集团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中煤能源与山西焦煤集团签署的《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以及中煤能源与中天合创签署的《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均将在2017年12月31日届满。中煤能源与中煤集团签署的《房屋租赁框架协议》有效期将在2024年12月21日届满,《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有效期将在2026年8月21日届满。此外,根据公司与中煤集团签署的《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的规定,每隔3年可以依据市场情况调整租金标准。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未来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2017年4月27日公司拟与中煤集团续签《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框架协议》并继续履行《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中煤财务公司拟与中煤集团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公司拟与山西焦煤集团续签《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公司拟与中天合创续签《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并对上述协议内容进行适当修改。

除《房屋租赁框架协议》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届满及《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有效期至2026年8月21日届满之外,上述其他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有效期均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与原有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相比,本次涉及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交易条款不发生变化,但个别协议项下的内容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和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要求有适当修改。

1、《煤炭供应框架协议》

根据《煤炭供应框架协议》,中煤集团同意向本公司供应其生产的煤炭产品。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 中煤集团同意向本公司供应其生产的煤炭产品,若中煤集团所提供的煤炭产品数量或质量未能满足本公司要求,本公司有权向第三方购买煤炭产品。

(2) 长期协议煤炭价格根据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及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国煤炭价格指数厘定,并根据指数的变化情况每月进行调整;煤炭现货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厘定并进行即期调整。

(3) 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是在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由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采集资料并定期公开发布的,反映环渤海港口动力煤的离岸平仓市场价格水平以及波动情况的指数体系。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国煤炭价格指数发布在中国煤炭市场网,该指数反映秦皇岛港及周边港口主流产品动力煤的每周现货平仓交货价格水平。

(4) 厘定本协议项下煤炭价格所参考的市场价格是参考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国煤炭价格指数和中国煤炭资源网等公开价格信息,以及即期市场调研获取的实际成交价格资料确定。

(5) 中煤集团向本公司供应煤炭,本公司每月分批集中结算,并以现金或者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购买价支付方法须遵循于本协议期间内双方根据本协议拟进行的各项具体交易订立的个别实施协议。

(6) 协议有效期自2018 年1 月1 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为期三年。期限届满后,《煤炭供应框架协议》在遵照上市规定相关规定并经订约方协议的情况下,可续期三年。

2、《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

根据《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中煤集团和公司将相互提供综合原料和服务,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 中煤集团向公司供应:

(i)生产原料及配套服务,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运输装卸、电力及热能供应、设备维修和租赁、劳务承包及其他;及(ii)社会及支持服务,包括员工培训、医疗服务及紧急救援、通讯、物业管理服务及其他。

(2) 公司向中煤集团供应:

(i)生产原料及配套服务,包括煤炭、煤矿装备、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及热能供应、运输装卸服务、设备维修和租赁、劳务承包及其他;及(ii)独家煤炭出口配套服务,包括组织产品供应、进行配煤、协调物流及运输、提供港口相关服务、安排检验及质量认证以及提供有关产品交付服务。

(3) 上述原料和配套服务须按下列顺序确定价格:1)大宗设备和原材料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程序定价;2)如并无招标程序,则执行市场价;及3)如无可比较市场价,采用协议价。协议价指按照“合理成本+合理利润”方式确定的价格。

(4) 《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项下大宗设备和原材料的价格原则上通过招投标程序,并依照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厘定。

对于中煤集团向本公司提供设备和原材料,公司在招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步骤及╱或计量方法,且已设有有关设备和原材料招标程序管理的内部手册。

公司制定的招标文件载有完成合同的所有重大规定及所有主要条款,包括设备和原材料的技术和质量规定、供货商的审查标准、标价规定及评估投标的准则等。公司的评标委员会负责:(i) 确保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ii) 根据技术、商务及定价标准以及有关费用的支付条款审阅、评估及监管外部供货商的文件,以保证中煤集团向公司提供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者;及 (iii) 给外部供应商评分并撰写推荐意见。公司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决定投得《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项下大宗设备和原材料采购的供货商。

对于公司向中煤集团提供设备和原材料,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煤集团制作的招标文件中所载的要求。为筹备递交投标书,公司有关附属公司将举行投标评审会议,以对项目规范、成本及其他必要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公司的相关部门将参考近期工作报价、相关市场资料等来厘定投标价格,以保证公司提供的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条款)属公平合理,且不优于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价格及条款。

(5) 《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项下,煤炭价格应按市场价格定价,并考虑相关煤质情况和不同交货方式后确定。

(6) 如无可比较市场价格,价格将由合同双方根据成本加公平合理的利润率的原则经公平磋商后厘定。其中相关成本包括: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等。中煤集团向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预期利润范围由1%至10%,符合行业标准且不高于其向独立第三方收取的利润率;公司向中煤集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预期利润率范围由1%至10%,均符合行业标准且不高于其向独立第三方收取的利润率。

(7) 就公司向中煤集团提供煤炭出口配套服务,中煤集团向公司支付的煤炭出口相关服务费按照其代理出口每吨煤炭所收取服务费的65%计算(可调整以反映相关市场费率)。

(8) 除煤炭出口配套服务外,如果第三方按照本协议报价与中煤集团相同,则公司须优先选择中煤集团,反之亦然。如果第三方按照本协议报价优于中煤集团价格条件,则并不影响公司自主选择交易对象,有权委托该第三方提供原料及服务,反之亦然。

(9) 中煤集团与公司双方互供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产品,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其他方式分期支付。中煤集团向公司提供社会和支援服务的,公司按其每月实际使用情况与中煤集团结算和支付。公司向中煤集团提供煤矿装备的,中煤集团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其他方式分期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合同价款以现金或其他约定的方式支付。协议项下的购买价及服务费需按所订立的具体实施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缴付。

(10) 协议有效期自2018 年1 月1 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为期三年。期限届满后,《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在遵照上市规定相关规定并经订约方协议的情况下,可续期三年。

3、《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框架协议》,中煤集团向公司提供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 中煤集团向公司提供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

(2) 前述服务原则上应通过招投标方式及依照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确 定服务供货商及价格。中煤集团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步骤及/或计量方法以及公司招标书的具体要求投标。

(3) 公司制定的招标文件载有完成合约的所有重大规定及所有主要条款,包括工程技术规定、承包商的审查标准、标价规定及评估投标的准则等。公司的评标委员会负责(i) 确保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ii) 根据技术、商务及定价标准以及有关费用的支付条款审阅、评估及监管外部服务提供方的文件,以保证中煤集团向公司提供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者;及(iii) 给服务提供方评分并撰写推荐意见。公司的定标委员会决定投得《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服务的供货商。

(4) 中煤集团向公司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其他方式分期支付。中煤集团向公司提供建设施工服务的,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或其他方式分期支付。中煤集团向公司提供总承包服务的,公司按照设计、采购和施工的时间节点和其他约定分期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合同价款以现金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支付。公司就中煤集团于本协议项下所提供的服务应付的费用需按所订立的具体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缴付。

(5) 协议有效期自2018 年1 月1 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为期三年。期限届满后,《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框架协议》在遵照上市规定相关规定并经订约方协议的情况下,可续期三年。

4、《房屋租赁框架协议》

根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公司向中煤集团租赁部分物业,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 中煤集团已同意将中国若干物业租给本公司作一般业务及配套用途。租赁的物业,大部分用于生产及经营用途。

(2) 租金须按以下方式确定及支付:1)于《房屋租赁框架协议》期限内,租金须每三年参照当时市场租金进行审阅及调整。经调整租金不得超过由独立物业估值师确认的适用市价;2)尽管上文所述协议订明通常情况的三年租金调整机制,但该等租予本公司的物业租金可于《房屋租赁框架协议》期限内随时下调;及3)租金将每年以现金支付,由本公司内部资源拨付。此外,本公司成员公司作为承租方亦须承担期限内使用相关物业所产生的一切公用设施费用及其它杂项开支(物业税除外)。

(3) 若中煤集团有意出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项下任何租给本公司的物业,则本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向第三方提供的同等条款及条件购买该等物业。

(4) 该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计10年止,可予续期。自该协议生效之日(2015年1月1日)起,公司与中煤集团原签订且自2006年8月22日生效、2016年8月21日到期的《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相应终止。协议双方在《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届满前任何时间,给予不少于六个月的通知即可终止《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项下任何租约。

5、《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

根据《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公司向中煤集团租赁部分土地使用权,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 中煤集团同意将若干土地使用权租予本公司作一般业务及配套用途。该等土地主要用于生产及经营用途。

(2) 租金须按以下方式确定及支付:1)于《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期限内,租金须每三年参照当时市场租金进行审阅及调整。经调整租金不得超过由独立估值师确认的适用市价;2)尽管上文所述协议订明通常情况的三年租金调整机制,但该等租予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租金可于《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期限内随时下调;及3)租金将每年以现金支付,由本公司内部资源拨付。

(3) 若中煤集团有意出售《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项下任何租给本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则本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向第三方提供的同等条款及条件购买该等土地使用权。

(4) 协议有效期为20 年,自2006 年8 月22 日(即本公司注册成立日期)起计,可予续期,且每三年进行一次审阅。公司可在《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届满前任何时间,给予不少于三个月通知以终止《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项下任何租约。

6、《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中煤财务公司为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 中煤财务公司为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包括:1)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2)协助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3)向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4)办理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5)对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6)办理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7)吸收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的存款;8)对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9)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在中煤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由双方经参考中国一般商业银行就类似存款提供的利率公平协商厘定,但在任何情况下,中煤财务公司向中煤集团支付的存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上限,且不高于中煤财务公司吸收其他客户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及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向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以较低者为准);

(3) 中煤财务公司向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收取的贷款利率由双方经参考中国一般商业银行就类似贷款收取的利率公平协商厘定,但在任何情况下,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中煤财务公司支付的贷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下限,且应不低于中煤财务公司向其他客户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及不低于一般商业银行向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以较高者为准);

(4) 中煤财务公司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向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收取的费用,由中煤财务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规定的费率厘定。如无规定费率,服务费用由双方经参考一般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公平协商厘定,但在任何情况下,收费标准应不低于一般商业银行就同类业务采取的费用标准。

(5) 中煤财务公司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根据对中煤财务公司更佳者)为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且公司不会以任何资产为有关存款提供抵押。

(6) 中煤财务公司向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贷款的货币资金每日最高余额不得高于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存放于中煤财务公司的货币资金每日最高余额。

(7) 协议有效期自2018 年1 月1 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为期三年。期限届满后,《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在遵照上市规定相关规定并经订约方协议的情况下,自动续期三年。

7、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之间的《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

根据《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山西焦煤集团和公司将相互提供煤炭等相关产品和服务,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 公司同意向山西焦煤集团购买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山西焦煤集团同意向公司购买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该协议并不妨碍公司及山西焦煤集团自由选择交易对手,并与任何第三方交易。

(2) 上述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须按下列顺序确定价格:1)煤矿基建工程和煤矿装备采购采用招投标程序定价;及2)煤炭价格需根据有关市场价格厘定。

(3) 山西焦煤集团向公司提供的煤矿基建工程服务的价格应通过招投标程序,并依照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厘定。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步骤及/或计量方法。公司设有有关煤矿基建工程招标程序管理的内部手册。

(4) 公司制定的招标文件载有完成合同的所有重大规定及所有主要条款,包括工程和设备的技术规定、承包商、提供商的审查标准、标价规定及评估投标的准则等。公司的评标委员会负责:1)确保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根据技术、商务及定价标准以及有关费用的支付条款审阅、评估及监管外部供货商的文件,以保证山西焦煤集团向公司提供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者;及 3)给外部供货商评分并撰写推荐意见。公司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决定投得《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项下煤矿基建工程服务的供货商。

(5) 公司向山西焦煤集团销售煤矿装备的价格应通过招投标程序,并依照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厘定。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山西焦煤集团制作的招标文件中所载的要求。为筹备递交投标书,公司的有关附属公司将举行投标评审会议,以对项目规范、成本及其他必要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公司的相关部门将参考近期工作报价、相关市场资料等来厘定投标价格,以保证公司提供的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条款)属公平合理,且不优于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煤矿装备的价格及条款。

(6) 煤炭价格需根据有关市场价格厘定。

(7) 煤炭产品买卖由山西焦煤集团和公司双方依据结算单据分期或即期支付;公司向山西焦煤集团供应煤矿装备产品的,由山西焦煤集团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其他方式分期支付;山西焦煤集团提供煤矿建设服务的,由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及其他方式分期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合同价款以现金、票据或其他约定的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煤炭等相关产品和服务的购买价及服务费的支付方法须遵循于本协议期间内双方根据协议拟进行的各项具体交易订立的个别实施协议。

(8) 协议有效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为期三年。期限届满后,《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协议》在遵照上市规定相关规定并经订约方协议的情况下,可续期三年。

8、公司与中天合创之间的《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

根据《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中天合创和公司将相互提供煤炭等相关产品和服务,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 公司同意向中天合创购买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中天合创同意向公司购买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该协议并不妨碍公司及中天合创自由选择交易对手,并与任何第三方交易。

(2) 煤炭价格需根据有关市场价格厘定。

(3) 公司向中天合创提供的煤矿装备的价格应通过招投标程序,并依照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厘定。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天合创制作的招标文件中所载的要求。为筹备递交投标书,公司有关附属公司将举行投标评审会议,以对项目规范、成本及其他必要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公司相关部门将参考近期工作报价、相关市场资料等来厘定投标价格,以保证公司提供的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条款)属公平合理,且不优于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煤矿装备的价格及条款。

(4) 除煤炭及煤矿装备以外其他产品及服务的价格应按市场价格厘定。

(5) 协议有效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为期三年。期限届满后,《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协议》在遵照上市规定相关规定并经订约方协议的情况下,可续期三年。

四、 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 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目的

本次各项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和一般业务,进行相关日常关联交易的目的具体如下:

1、公司与中煤集团签订《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的目的是:(1)使本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以市价获得中煤集团供应煤炭产品的稳定来源;及(2)本公司可避免该等中煤集团煤矿的煤炭产品与本公司煤炭产品的潜在竞争。

2、公司与中煤集团签订《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的目的是:(1)本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以市价获得中煤集团稳定供应有关原料及服务;及(2)本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获得按市价采购本公司相关原料及服务的稳定客户。

3、公司与中煤集团签订《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框架协议》的目的是:使本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以市价获得中煤集团就本公司建设项目提供稳定的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

4、公司与中煤集团继续履行《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的目的是:可让本公司稳定使用相关房屋,因而可避免不必要的营运中断及迁移成本。

5、公司与中煤集团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的目的是:本公司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来源,因而可避免不必要的营运中断及迁移成本。

(下转471版)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1898 公司简称:中煤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