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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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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233 公司简称:圆通速递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局、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局会议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喻会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凯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云海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14年10月22日,陈建中与南通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原股东之一张志军、南通虹桥饭店有限公司、南通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南通新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及保小丽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张志军向陈建中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自2014年10月27日至2014年12月26日。就该笔债务,南通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原股东等主体提供了三处房地产抵押以及一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且南通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5年6月27日,原告陈建中因张志军逾期尚未归还借款而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志军、南通虹桥饭店有限公司、南通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南通新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及保小丽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及律师代理费。公司判断上述执行案件很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南通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限,全额计提预计负债10,264,626.05元。

2017年1月11日圆通有限与张志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南通圆通速递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人民币1,000万元转让给张志军,该项股权转让于2017年1月18日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喻会蛟

日期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