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70版)
经营范围:医学、医疗及相关高科技投资;医院管理;医疗设备及器械研发,一、二、三级医疗器械销售;医药研发中心;中医药、养生保健产品及技术的研发,中成药研发;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健康管理咨询;自由设备租赁;融资租赁。
截止2016年12月31日,珠海横琴新区中珠正泰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总资产为54,000.79万元,负债总额为49,963.16万元,净资产为4,037.64万元。
珠海横琴新区中珠正泰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计划担保额1.8亿元。
3、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黄祥萍
注册资本:贰亿元整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药品研发;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塑料包装用品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药品生产技术服务;房屋租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医疗器械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为29,792.46万元,负债总额为22,235.56万元,净资产为7,556.90万元。
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95%股份,为其计划担保额1.6亿元。
4、广州新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掬泉路3号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A区A201号之一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林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整
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广州新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2,697.13万元,负债总额为2,429.09万元,净资产为10,268.04万元。
广州新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持70%股份,为其计划担保0.5亿元。
5、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白石路南沙河西路西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2栋B座11B01、11B02、11B03、11B04
法定代表人:刘丹宁
注册资本:9,800万元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数字自动控制设备、数字影像、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机电产品;佣金代理(不含拍卖)、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自动化设备、医疗设备的租赁,及租赁设备的残值处理、上门维修;货物、技术进出口(不含进口分销);经济信息咨询;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策划;会务服务;网站建设、网络推广服务。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二类、三类6823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生产销售二类、三类6826屋里治疗及康复设备;销售全部二类医疗机械(不含体外诊断试剂);销售三类医疗器械:6824医用激光仪器设备,6825医用高频仪器设备,6828医用磁共振设备,6830医用X射线设备,6832医用高能射线设备,68336医用核素设备,6854手术室、急诊室、诊疗设备及器具。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04,487.03万元,负债总额为45,847.29万元,净资产为58,639.74万元。
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计划担保5.6亿元。
6、云南纳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625号M2-3地块检测试验中心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 徐卫军
注册资本: 337万元
类 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及应用;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环保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及应用;国内贸易、物资供销;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项目);医疗器械的销售、安装、维修及租赁(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6年12月31日,云南纳沙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737.88万元,负债总额为979.06万元,净资产为2,758.82万元。
云南纳沙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孙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一体医疗持有该公司51.04%股份,为其计划担保0.5亿元。
7、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4760
法定代表人: 罗淑
注册资本: 17000万元
商事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截止2016年12月31日,云南纳沙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5,196.41万元,负债总额为10,050.64万元,净资产为5,145.77万元。
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计划担保8亿元。
8、珠海中珠益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市保税区51号地同亨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厂房6楼6E-12之四
法定代表人: 罗淑
注册资本: 人民币50000万元
商事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医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以上咨询均除经纪),医疗、医药项目投资,公关活动策划,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生物科技、生物制品的研发,医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6年12月31日,珠海中珠益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资产52,197.01万元,负债总额为2,231万元,净资产为49,966.01万元。
珠海中珠益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计划担保8亿元。
9、珠海中珠来泰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双湖北路16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杨京生
注册资本: 14000万元
商事主体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自产的中西原料药、医药中间体、中西成药、保健品、生化试剂。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商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需其他行政许可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止2016年12月31日,珠海中珠来泰药业有限公司总资产为0万元,负债总额为0万元,净资产为0万元。
珠海中珠来泰药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孙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珠正泰持有该公司70%股份,为其计划担保1.5亿元。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1、同意中珠医疗对上述控股或控制的被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用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信用证、承兑汇票、保函等,上述控股或控制的被担保公司2017年度内担保总额度计划为31.6 亿元。
2、同意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计划的前提下,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审批每一笔对外担保事项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3、同意根据被担保人的实际融资需要,在上述担保计划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融资需要对被担保人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整。
4、若发生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担保计划额度,其对外担保均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上述担保计划的授权有效期为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四、审议情况
2017年4月27日,公司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公司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该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对下属控股或控制的被担保公司具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能保证额度内款项不被滥用和及时偿还,为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可解决其经营资金的需求,并支持其持续快速发展且不会损害公司利益。我们同意公司的2017年度对外担保计划,同意进行相关授权,同意就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已公告为控股或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累计为16.9亿元人民币,公司实际对外担保累计为4.35亿元人民币,占本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7.24%。公司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简称: 中珠医疗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 2017-044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将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1、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77号《关于核准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58,930,000股 (每股面值1 元)。根据发行结果,本公司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实际非公开增发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378,009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334,994,865.59元。根据本公司与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关于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本公司支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销保荐费为33,374,871.64元;本公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后的金额为1,301,619,993.95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亿零壹佰陆拾壹万玖仟玖佰玖拾叁圆玖角伍分)已于2014年12月31日缴存入本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开立的账号为675664549657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此外本公司累计发生1,620,000.00元的其他发行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900,000.00元、律师费600,000.00元、验资费12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及本公司累计发生的其他发行费用后,净募集资金人民币1,299,999,993.95元,其中增加股本140,378,009.00元,增加资本公积1,159,621,984.95元。上述募集资金事项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711306号验资报告验证。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本公司2015年9月2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2015年10月19日召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26号”文《关于核准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的核准,同意本公司向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96,071,607股股份、向深圳市一体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28,020,843股股份、向深圳市金益信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行6,671,485股股份购买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4,328,187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本公司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已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发行数量不超过74,413,279股。根据发行结果,本公司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实际非公开增发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74,370,708股,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74,370,708.00元。其中: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01,997,985.00元现金投入本公司,换取本公司增发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5,835,125股;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99,999,993.08元现金投入本公司,换取本公司增发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17,162,471股;武汉众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48,002,009.84元现金投入本公司,换取本公司增发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14,187,758股;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649,999,987.92元现金投入本公司,换取本公司增发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37,185,354股。截至2016年7月25日止,本公司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金额为人民币711,739,172.00元,股本为人民币711,739,172.00元。上述增资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711843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至2016年7月25日止,本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4,370,708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299,999,975.84元。根据本公司与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并购重组的相关协议,本公司支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销保荐费余款27,500,000.00元(其中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1,556,603.77元),本公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余款后的金额为1,272,499,975.84元已于2016年7月25日缴存入本公司在浙商银行广州分行开立的账号为5810000010120100064253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此外本公司累计发生2,984,370.71元的其他发行费用(其中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168,926.64元),包括信息披露费1,600,000.00元(其中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90,566.04元)、律师费848,000.00元(其中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48,000.00元)、验资费462,000.00元(其中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26,150.94元)、登记费74,370.71元(其中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4,209.66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及本公司累计发生的其他发行费用后,净募集资金人民币1,264,515,605.13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74,370,708.00元,增加资本公积1,192,153,446.42元(其中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2,008,549.29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本公司及做为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司之子公司珠海中珠红旗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桥石贸易有限公司和潜江中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体”)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于2015年1月9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发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订了《关于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本公司及做为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体”)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浙商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南湾支行、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龙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景苑支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保荐机构和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均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专人审批,专款专用。
本公司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三)前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44358301040020711,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081,884.99元。该专户仅用于中珠上郡花园(三期、四期)项目、收购潜江中珠的全部股权项目和潜江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11014718300003,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16年11月23日销户。
(3)潜江中珠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42001627386053010042,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929.95元。该专户仅用于潜江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珠海中珠红旗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2002020129100159439,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中珠上郡花园(三期、四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16年12月1日销户。
(5)珠海市桥石贸易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19610155200008841,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中珠上郡花园(三期、四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16年12月1日销户。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本公司在浙商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5810000010120100064253,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14,194,453.95元。
(2)本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11016856838004,截至2016年12月31止,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0,619,720.70元。
(3)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南湾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44358301040024853,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0,382,289.61元。
(4)本公司在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龙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680210020000009566,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0,657,629.03元。
(5)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景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44250100008600000349,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00,231,366.93元。
(6)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11016863715009,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0,034,458.75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单位:元
■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单位:元
■
(三)前次募投项目投入情况
两次募集资金募投项目投入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及附件2。
三、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5年1月13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508,664,141.11元,上述置换事项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710003号《关于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鉴证报告》鉴证。截至2016年9月6日止,本公司实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507,331,961.11元。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五、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1、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2015年12月2日,根据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16年9月6日止,本公司实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已归还。
2016年1月18日,根据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16年9月6日止,本公司实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已归还。
2016年9月10日,根据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文号为信会师报字[2016]第711980号《中珠医疗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的前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12,257.53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不存在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资金结余情况
1、非公开发行资金结余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未使用金额2,085,814.94元(含利息)。
2、并购重组配套资金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未使用金额946,119,918.97元(含利息)。
特此公告。
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件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件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件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件3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证券简称: 中珠医疗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 2017-045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该关联交易属日常关联交易,定价执行市场价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10.1.6条及第10.2.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许德来、董事刘丹宁回避表决,其余7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该议案。
2、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3、本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交易市场化程度高,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合理的、必要的,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价格客观公允,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没有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公司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1、接受关联人提供劳务
■
2、租赁资产
■
3、向关联人销售产品
■
情况说明:
1、公司未对2016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
2、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新方向医药有限公司2016年度销售产品事宜,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6年10月29日披露的《中珠医疗关于下属子公司与其关联方签订供货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6-118号。
(三)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公司依据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17年经营计划,现对2017年度全年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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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1、2017年3月13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珠海中珠红旗投资有限公司与阳江市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建设合作协议关联交易的议案》,受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阳江市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由中珠红旗对阳江浩晖“中珠在水一方”项目提供建设管理服务并收取服务管理费用;建筑技术咨询服务费每月人民币63.00万元整(合作期限预计为18个月,每月支付),对应预计总咨询服务费1134.00万元;营销技术咨询服务费:按照可售物业的销售金额,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销售售价,分级计提。该事项已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2016年12月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所持下属公司股权关联交易的议案》,将所持的三家下属公司股权(潜江中珠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阳江市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郴州高视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给公司第一大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事项已获得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转让后阳江市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潜江中珠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度成为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81号中珠大厦十七楼
商事主体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
法定代表人:许德来
注册资本:40,000万元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管理,项目投资咨询服务;房地产经营;物业管理(凭资质证经营);实物租赁;为个人及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按珠海市外经委批复开展进出口业务(具体商品按珠外经字(1988)44号文执行);批发、零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百货、仪表仪器、金属材料。
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29.52%股份
2、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商事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81号中珠大厦401室
法定代表人:游和良
注册资本:1000万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凭资质证经营);停车服务;项目投资咨询;物业代理、房地产信息咨询、企业策划;批发、零售:百货、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
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珠集团下属子公司。
3、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香山西街侨北二路茂华大厦六楼601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丹宁
注册资本:15000万
经营范围: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为持有本公司13.50%股份的股东,且公司董事刘丹宁为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4、阳江市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阳江市江城区市委党校西边用地之二(右边)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赵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仟壹佰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珠集团的下属子公司。
5、湖北新方向医药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76号九州通大厦19层办公9-11、20层办公10-11
法定代表人:周业斌
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批发;医药技术开发;农林畜产品、天热植物提取物批发、零售;农产品初加工;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不含冷藏冷冻药品)批发;食品经营: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该公司持有潜江制药5%的股份,且该公司股东、董事张千兼任潜江制药的董事,与潜江制药构成关联方关系
6、潜江中珠实业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 所:潜江市杨市办事处章华南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黄冬梅
注册资本:贰亿元整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建筑施工;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珠集团的下属子公司。
(二)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关联方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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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1、公司关联方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珠海中珠红旗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日大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稳定,具备专业服务能力,未发生重大违约风险,履约能力较强。
2、公司关联方之间租赁办公场所,权属清晰,能提供所必需的水、电、汽等公用服务,服务稳定,履约能力较强。
3、公司向关联方湖北新方向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产品,本年度是上年度销售的继续,目前生产和经营稳定,购销双方沟通顺畅,供货、结算及时,违约风险低,履约能力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提供劳务
1、接受关联人提供劳务:公司关联方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珠海日大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双方签订了《销售期物业服务协议》,为公司开发项目提供销售配合服务事宜,协议物业服务费根据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和当地市场价格约定,按月结算。
2、向关联人提供劳务:2017年3月13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珠海中珠红旗投资有限公司与阳江市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建设合作协议关联交易的议案》,受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阳江市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由中珠红旗对阳江浩晖“中珠在水一方”项目提供建设管理服务并收取服务管理费用;建筑技术咨询服务费每月人民币63.00万元整(合作期限预计为18个月,每月支付),对应预计总咨询服务费1134.00万元;营销技术咨询服务费:按照可售物业的销售金额,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销售售价,分级计提。该事项已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为阳江浩晖公司“中珠在水一方”项目提供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并收取服务管理费用主要是参照行业收费情况,结合项目自身实际,由双方平等协商,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原则以及平等协商的契约自由原则。
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披露的《中珠医疗关于全资子公司珠海中珠红旗投资有限公司与阳江市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建设合作协议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6号)。
(二)租赁资产
1、接受关联方提供的租赁:珠海横琴新区中珠正泰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日大实业有限公司向关联人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租办公场所,双方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写字楼楼租赁合同》,以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房屋租赁法律规定和当地市场价格进行定价,按月结算。
2、向关联方提供的租赁:(1)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关联人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租办公场所,双方已签订了《写字楼租赁合同》、以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房屋租赁法律规定和当地市场价格进行定价,按月结算;(2)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人潜江中珠实业有限公司出租办公场所,双方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以湖北省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房屋租赁法律规定和当地市场价格进行定价,按年度结算。
(三)销售产品
公司下属子公司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人湖北新方向医药有限公司2016年已签订《供货协议》,并获得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签订2017年度《供货协议》,是上年度销售的继续;其中,协议对销售产品品种的最低供货价格、供货过程中的发货、收货、运输方式、货款结算、质量检验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具体约定;潜江制药供货品种价格遵循市场化原则,结合生产成本、费用等因素,制定最低供货价;如遇生产原辅料、包装材料价格调整、国家价格调整及其它因素,由双方另行协商,按季度重新确定价格;涉及增值税等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运费按协议条款执行;若产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双方应就价格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项为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经营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充分体现了“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未构成不利影响,未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和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征得了我们的同意,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审议该项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未构成不利影响,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预计的2017年度各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市场化程度高,关联交易事项是合理的、必要的,与关联方之间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价格按市场定价原则,交易条款公平合理。
3、公司预计的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我们同意公司预计的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同意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简称: 中珠医疗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 2017-046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科目间的调整,不影响损益、净资产,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将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科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科目,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较数据不予调整;将已确认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同意意见。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执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而进行的科目间的调整,不涉及往年度的追溯调整。因此,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具体变更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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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财务报表科目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影响公司损益,也不涉及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简称: 中珠医疗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 2017-047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立方医药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立方医药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本次计提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提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基本情况
2016年8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中珠正泰收购湖南立方医药公司51%股权的议案》。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珠海横琴中珠正泰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正泰”)与张丽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湖南立方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医药”)51%股权,按立方医药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4月30日所表现的公允市场价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转让总价为人民币1,632万元。
因转让方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中珠正泰于2016年12月16日对张丽利、何志刚、立方医药提起诉讼,中珠正泰请求解除协议,返还股权转让款(公司已按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合计15,165,657.53元、诉讼费、保全费等,同时要求何志刚、立方医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中珠正泰收到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6)粤0491民初985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股权转让协议》于2017年4月18日解除;张丽利于2018年4月30日前向中珠正泰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50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何志刚、立方医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6月1日前将登记在中珠正泰名下的立方医药公司51%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张丽利名下;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由于公司不再对湖南立方医药具有控制,也不再参与湖南立方医药的经营管理,并就原股权转让款已达成《民事调解书》,公司已将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进行核算。上述原股权款虽已达成调解协议,但收回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出于谨慎考虑,并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计提50%的减值准备,决定对立方医药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750万元,以便更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二、计提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对湖南立方医药股权投资款计提减值准备750万元,上述事项将减少本公司当期收益750万元。
三、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立方医药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议案》(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27 日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立方医药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议案》(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四、独立董事关于计提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湖南立方医药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有助于更加客观和真实的反应企业的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计委员会关于计提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计提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计提相关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依据充分,内容真实完整,决策程序合规,没有发生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利益。同意本次资产减值计提事项。
六、监事会关于计提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相关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规,公司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核查意见,监事会同意本次资产减值计提事项。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4、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中珠医疗 公告编号:2017-048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6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6月8日10点 30分
召开地点: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81号中珠大厦6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6月8日
至2017年6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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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议案3至议案13已于2017年4月27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议案2已于2017年4月27日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4月2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披露。
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将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7、议案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议案7、议案8、议案1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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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自然人股东持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亲自送达方式办理登记。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 陈小峥 李伟
联系电话:0728-6402068
传 真:0728-6402099
邮 箱:zz600568@126.com
登记地点: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登记时间:2017年6月5日 上午8:30至下午17:00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地址:潜江市章华南路特1号
六、 其他事项
1、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一天,出席会议者所有费用自理。
2、 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议现场。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6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