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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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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指导意见 明确双创债发行主体及制度规则 拟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双创债设置转股条款

2017-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浦泓毅

《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双创债意见》)昨日正式发布。该指导意见明确,创新创业公司债券(下称“双创债”)的发行主体为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投基金和创投企业。

同时,《双创债意见》拟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双创债设置转股条款,并将把券商承销双创债的情况作为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昨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上述情况进行了介绍。

去年7月,证监会成立了由债券部牵头,包括交易场所、证监局、承销机构等在内的双创债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推动双创债试点工作,并先后赴北京、浙江、深圳、青岛等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双创债座谈推广。

在此基础上,证监会制定了《双创债意见》,并明确了以下几类主要事项:

一是双创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发行与交易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是明确双创债的发行主体范围包括两类:一类是创新创业公司;另一类是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据悉,双创债试点初期,将对注册或主要经营地在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区域内的公司给予重点支持。

三是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须建立双创债配套机制,包括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统一标识等。

四是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双创债设置转股条款,以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附转股条款的双创债须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试点阶段,发行私募可转债的主体暂时限定为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公司。

五是将证券公司承销创新创业公司债的情况,作为券商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建立双创债专项信息统计和评估机制,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双创债中介服务的工作成效进行考评。

六是鼓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将双创债纳入地方金融财税支持体系。

邓舸表示,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尽快完善并发布实施《双创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