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曹和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程秀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程秀茹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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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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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变动原因:
1. 货币资金较期初降低39.04%,原因是:本期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增加,使货币资金较期初降低。
2. 应收账款较期初增长36.51%,原因是:本期子公司合兴健康药房应收医保款增加。
3. 预付账款较期初增长64.30%,原因是:本期预付货款及预付地产工程款款增加。
4. 其他流动资产较期初增长106.94%,原因是:本期商品采购增加,存货增加,使增值税留抵税额增加。
5、长期待摊费用较期初增长139.51%,原因是:本期租入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增加。
6、应付票据较期初增长48.74%,原因是: 本期商品采购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增加。
7、应交税费较期初降低56.46%,原因是: 期初应交所得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在本期缴纳。
8、应付利息较期初降低85.43%,原因是:本期支付了期初挂账的公司债及超短期融资券利息。
9、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较期初降低62.50%,原因是:本期偿还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10、其他流动负债较期初降低59.84%,原因是:本期公司2016年度第二期、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到期兑付。
3.1.2利润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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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原因:
1. 税金及附加较同期增长40.18%,主要原因是:根据财政部发布《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及其解读规定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所致。
2. 财务费用较同期增长34.39%,主要原因是:本期银行贷款较同期增加,银行利息支出增加。
3、资产减值损失较同期降低83.11%,主要原因是:本期应收款项回款按公司坏账政策计提准备减少所致。
4、投资收益较同期降低45.42%,主要原因是:本期联营企业亏损较同期增加。
5、营业外收入较同期增长513.13%,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到的政府补助较同期增加。
6、营业外支出较同期增长443.27%,主要原因是:本期子公司通辽置业发生的营业外支出较同期增加。
3.1.3 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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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原因: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同期增长80.03%,主要原因是:本期销售商品及预售房款收到的现金增加。
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同期降低112.99%,主要原因是:本期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较同期减少,偿还债务及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增加。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和平
日期 2017.04.28
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25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17年4月25日以书面送达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了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并于2017年4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见2017年4月29日登载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临时公告2017-027号。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根据经营需要,控股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欧亚车百大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车百)之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连锁)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董事会对超市连锁的经营现状和运营能力进行了分析,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对偿债能力、资信等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董事会认为:该担保事项在审批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良好,本公司对其运营和资金运用等具有实际控制权,能够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为其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风险可控。
为支持超市连锁的发展,公司董事会同意: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及担保合同之日起,为超市连锁20,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三年,贷款银行应为初次贷款的银行,且后续不得发生变化。
上述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2017年4月29日登载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临时公告2017-028号。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26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的规定,现将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一、报告期门店变动情况
2017年第一季度,公司新开连锁超市2个,其中:吉林省1个,内蒙古自治区1个。相关数据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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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无关闭门店的情况。
二、报告期主要经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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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27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还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3号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第一,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原第二条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长春市经济改革委员会长体改[1992]8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2201011100213。
现修改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长春市经济改革委员会长体改[1992]8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2010112403662XM。
第二,在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两条: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公司党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责任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第三,公司章程第三章股份原第二十五条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公司章程第三章股份原第二十八条为: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现修改为: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公司章程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原第四十条(十二)款为: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现修改为:第四十二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六,公司章程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原第五十三条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现修改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七,公司章程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原第五十五条(三)款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现修改为:第五十七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八,公司章程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原第五十九条为: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现修改为: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九,公司章程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原第八十九条为: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现修改为: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十,在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节董事会中增加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十一,公司章程第五章董事会原第一百一十一条(二)款为:
(二)公司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前述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二)公司不得为除控股子公司及持股比例30%以上的联营企业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前述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公司章程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原第一百二十六条为: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公司章程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原第一百二十九条(二)款为:
(二)批准决定未达到本章程第111条规定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相关事项。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二条
(二)批准决定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原第一百三十六条为: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五,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原第一百四十五条(七)款为: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现修改为:第一百四十八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六,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一章:
第十章 党 委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公司党委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2人,党委委员9人。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1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设纪委书记1人,纪委委员7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 经公司党委批准,逐级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务工作者的待遇和奖惩原则上与同一层次经营管理人员一视同仁,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党的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党委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落实中央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织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与公司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公司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党委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党委讨论和决定公司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命、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公司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协调公司内部各方面的关系;
(十)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党委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党委的讨论和意见应作为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党委的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遵循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党委切实承担、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委员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与反腐倡廉工作。
第一百八十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
(一)从严选拔公司领导人员。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强化党委、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中的责任。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广开推荐渠道、依规考察提名,依法履行程序。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相结合,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纪委按上级纪委、党委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开展检查监督,查处腐败问题,建立由纪委牵头、监事会、检查、巡视、审计、法律、组织(人力资源)、风险管理等部门参加的监督工作会商机制。
第十七,公司章程原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八条为: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现修改为:
第二百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十八,公司章程原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九条为: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现修改为: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九,公司章程原第十三章附则第二百零一条(一)款为: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现修改为:第二百一十三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二十,公司章程原第十三章附则第二百零四条为: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现修改为: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在公司章程原第十三章附则中增加一条:
第二百二十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修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相应章节序号依次做顺延调整。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28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20,000万元人民币。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8,000万元人民币。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经营需要,控股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欧亚车百大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车百)之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连锁)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00万元人民币。
2017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上述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绿园区春城大街万鑫花园3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广伟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连锁超市企业管理服务;场地租赁、柜台租赁、房屋租赁、经济信息咨询、广告业务;连锁分支机构经营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饮料、烟草、日用品、服装等;餐饮服务、熟食加工等。
截止 2016年12月31日,超市连锁资产总额179,031.04万元,负债总额120,981.92万元,其中:流动负债120,981.92万元,银行贷款45,00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8,049.12万元。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221,483.84万元,实现净利润6,883.60万元(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截止2017年3月31日,超市连锁资产总额195,123.39万元,负债总额135,096.45万元,其中:流动负债135,096.45万元,银行贷款48,000.00万元,所有者权益60,026.94万元。2017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60,919.57 万元,实现净利润1,977.82万元(未经审计)。
无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欧亚车百之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0万元,欧亚车百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0%(欧亚车百注册资本18,547.01万元。其中:公司出资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3.92%;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资8,547.0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08%)。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超市连锁的经营现状和运营能力进行了分析,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对偿债能力、资信等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董事会认为:该担保事项在审批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良好,本公司对其运营和资金运用等具有实际控制权,能够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为其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风险可控。
为支持超市连锁的发展,公司董事会同意: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及担保合同之日起,为超市连锁20,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三年,贷款银行应为初次贷款的银行,且后续不得发生变化。
公司独立董事王哲、张义华、张树志事前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对本次担保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审阅,该担保事项得到公司三名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后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独立意见认为: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对被担保人的运营和资金运用具有实际控制权,能够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为超市连锁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风险可控。公司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前,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为128,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6.92%。
除对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无其他担保及逾期担保。
五、上网公告附件
超市连锁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29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5月1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5月19日 下午13:30分
召开地点:长春市飞跃路2686号,本公司六楼第一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5月19日
至2017年5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另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
(一)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第1、第3-8项议案已经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2项议案已经公司八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临2017-020、021号)刊登在2017年4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第9-10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公告(临2017-025号)刊登在2017年4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特别决议议案:9、10
(三)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7、8、9、10
(四)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五)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办法:个人股东持股票账户、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股东持股票账户、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证办理。异地股东可用信函和传真方式登记。
(二) 登记时间:2017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分,下午13:30-16:30分。
(三) 登记地点:长春市飞跃路2686号,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一)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长春市飞跃路2686号,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联系人:席汝珍、程功
电 话:0431—87666905、87666871
传 真:0431—87666813
邮 编:130012
(二) 会期半天,参加会议股东交通、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9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5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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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公司代码:600697 公司简称:欧亚集团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