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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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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管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建立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栾元杰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本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55,207,305.65元,相比去年同期增加174.35%,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子公司冉十科技和视科传媒两家公司收入稳定增长,且相较去年同期冉十科技和视科传媒合并了2、3月份财务报表,本报告期合并了冉十科技和视科传媒完整的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4,181,083.52元,相比去年同期增加164.79%,主要原因是收入增加,净利润同步增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859,952.87元,相比去年同期减少102.29%,主要原因是本期支付的工程款和媒体供应商款项较多。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根据本公司2016年12月2日第九届第三次董事会决议,本公司为关联方西藏鑫大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鑫大通,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姜剑持有其57%股权,姜剑一致行动人朱兰英持有其43%股权)提供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审议批准。

本次关联担保的具体内容为:西藏鑫大通拟与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债权人)签订融资协议,拟融资不超过人民币240,000万元,融资期限为2年,用于跨境直贷,做跨境并购业务。本公司为西藏鑫大通提供担保,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姜剑以其个人信用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截止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担保合同尚未签订,担保行为尚未实际发生。

2、重大诉讼事项

(1)、诉讼进程

子公司济宁海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海情)开发的兖州“海情康城”项目由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集团)承包施工。因天元集团自2012年1月起擅自停工,济宁海情为推进项目进度和维护自身权益,于2012年9月25日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案号: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初字83号),要求判令天元集团支付因其擅自停工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15,056,000.00元,恢复施工的费用损失110万元,因其违约导致增加的工程造价2,000万元等,并承担诉讼费用。天元集团接到济宁海情的起诉材料后,提出了索要工程款的反诉请求。

2015年5月18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济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元集团向济宁海情支付违约金15,056,000.00元、支付维修费4,514,191.66元;济宁海情向天元集团支付工程款42,981,175.86元。接到判决后天元集团及济宁海情均提起了上诉。

(2)、终审判决情况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出具的(2016)鲁民终262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天元集团向济宁海情支付违约金10,539,200.00元,支付工程修复费用4,514,191.66元;济宁海情向天元集团支付工程款42,981,175.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9,470.00元,由济宁海情负担147,325.00元,天元集团承担252,145.00元。

截至2017年3月31日,诉讼双方单位均未按照终审判决实际执行,济宁海情因此案被查封海情康城一期项目在售房屋28套及银行账户3,349,743.07元被冻结。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 公告编号:2017-035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4月25日,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7年4月28日上午9点30分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9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议案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团队全权决定和办理与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需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表决结果: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 公告编号:2017-038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5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曹林芳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44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4,671,886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为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建立更加广泛的银企合作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增加以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青岛冉十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

账号:3803057719100021456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募集资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团队全权决定和办理与本次开立以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需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等。

待公司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公告编号:2017-039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曹林芳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44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4,671,886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48030016《验资报告》验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134,671,886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749,999,912.1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719,949,913.02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 公司签署了如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冉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803057719100021456,该专户用于公司移动广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上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行(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州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广州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州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广州证券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刘亚勇、石峰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州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州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10%的,开户行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广州证券,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邮寄给广州证券。

七、广州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广州证券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州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州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州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广州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广州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广州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如广州证券在该项目下的持续督导责任提前终止,自广州证券持续督导责任终止之日,广州证券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解除。

若至持续督导义务完成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本专户内的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 公告编号:2017-036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