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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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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陈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雪莲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截止披露前一交易日的公司总股本: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风险投资事项

(1)证券投资审议批准情况

2015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进行风险投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拟使用自有资金最高不超过(含)人民币10.00亿元用于风险投资,使用期限为2年,该额度可以在2年内循环使用。该事项于2015年1月20日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6年2月4日及2016年2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调风险投资额度及投资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资金收益水平、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将投资最高额度由原最高不超过(含)10.00亿元调整为不超过(含)40.00亿元;使用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自2016年2月22日起3年。

(2)证券投资情况

1)万丰奥威

基于公司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万丰奥威”)进行的研究分析和论证,2015年1月22日,公司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万丰奥威股票1,900万股,均价为26.10元/股,共计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49,590.00万元。

2015年8月31日,万丰奥威实施了2015年上半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除权后公司共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4,180万股,均价为11.86元/股。

2016年2月23日、25日、26日、29日、3月1日,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合计购入万丰奥威股票2,325,214股,均价为27.97元/股,共计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65,045,038.99元。截至2016年3月1日合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44,125,214股。

2016年5月4日,万丰奥威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送红股2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除权后公司共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88,250,428股。

2016年10月25日及10月26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分别卖出万丰奥威3,000万股(均价为21.60元/股)、1,700万股(均价为21.39元/股);实现投资收益66,839.28万元。

截至2017年3月31日,公司共持有万丰奥威41,250,428股,持股成本合计26,219.96万元,累计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6,387.26万元,投资收益67,043.08万元(其中,2017年1-3月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1,096.37万元)。

2)富春环保

经公司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富春环保”)进行的分析和论证,基于对富春环保未来发展前景和在环保行业发展的大背景下该公司投资价值的肯定,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富春环保股票1,000万股,均价为19.80元/股,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19,800.00万元;

2015年9月17日,公司再次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富春环保股票2,000万股,均价为9.00元/股,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18,000.00万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已全部出售所持富春环保3,000万股,累计实现投资收益1,133.02万元。

3)天治星辰5号

2016年4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3.0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作为劣后方参与认购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普通级份额。公司于2016年4月7日,使用3.0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作为劣后方参与认购由天治基金设立的天治星辰5号资产管理计划(“天治星辰5号”)普通级份额,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认购比例为1:1,本次资管计划资产规模为人民币6.00亿元。该资管计划是通过对沪深二级市场股票、固定收益类产品等的积极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最大限度地资产增值。

天治星辰5号于2016年4月11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源环境”)股票1,500万股,均价为34.38元/股,交易总金额为51,570.00万元。

2016年6月1日,兴源环境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股,除权后公司共计持有兴源环境股票1,650万股。

2016年6-9月,公司通过二级市场累计购入兴源环境1,502,754股,均价为40.29元/股,交易总金额6,055.35万元。

截至2017年3月31日,天治星辰5号共持有兴源环境18,002,754股,累计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7,594.96万元,投资收益60.71万元(其中,2017年1-3月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595.93万元)。

天治星辰5号约定的存续期间为12个月,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天治星辰5号约定的续存期已到期,由于所购买的股票标的目前处于停牌状态,将待标的股票复牌后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卖出。

4)汇博10号

2016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产信托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5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信托计划劣后信托单位15,000万份。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使用1.5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作为劣后方参与爱建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爱建民生汇博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汇博10号”)劣后级份额,优先级资金:劣后级资金为1:1,本次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3.00亿元。该信托计划使用3.00亿元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信托”)设立的云南信托聚利21号单一资金信托(“聚利21号”)进行投资。该单一信托按照其信托合同的约定专项投资于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现金及等价物(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及信托业保障基金。

聚利21号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兴源环境股票630万股,均价为45.85元/股,交易总金额为28,885.50万元。

截至2017年3月31日,聚利21号共持有兴源环境630万股,累计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428.90万元(其中,2017年1-3月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260.00万元)。

5)金鸡报晓3号

2017年3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3.33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劣后级份额,独立董事就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使用3.33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厦门信托”)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厦门信托金鸡报晓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鸡报晓3号”)劣后级份额,优先级信托资金:劣后级信托资金为2:1,本次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9.99亿元。该信托计划使用9.99亿元对云南信托设立的云南信托聚利43号单一资金信托进行投资。该单一信托按照其信托合同的约定专项投资于1)股票;2)债券;3)基金;4)货币市场工具及银行存款;5)信托业保障基金。

6)截至2017年3月31日,公司共使用104,519.96万元进行风险投资,累计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8,411.12万元,实现投资收益68,236.81万元(其中,2017年1-3月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240.44万元)。

2、“12莱士债”情况

2013年2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77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发行不超过3.60亿元(含3.60亿元)公司债券。详见于2013年2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批复的公告》。

2013年4月24日,上海莱士2012年公司债券在深交所上市,发行总额人民币3.60亿元,证券代码“112167”,证券简称“12莱士债”。

2017年3月26日,“12莱士债”期满四年,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12莱士债”2016年付息公告》,并于2017年3月27日对截至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24日)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支付利息5.60元(含税)/张。

3、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股份上市流通情况

2014年6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激励事项,同意公司在符合规定的授予条件时,以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向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在内的激励对象授予总量2,116,666份的股票期权及总计不超过1,850,000股的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014年8月6日,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详见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014年8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01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了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详见公司于2014年8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017年1月23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股份上市流通,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8.74元/份,行权人数220人,行权数量合计4,483,385股。本次行权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970,238,896股。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4、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17年4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0元(含税)。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6年度实现净利润682,243,287.37元(母公司报表),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68,224,328.7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428,011,428.88元(母公司报表),减去2016年度已支付现金股利137,937,653.10元,2016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904,092,734.41元(母公司报表)。

公司拟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0元人民币(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若以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4,970,238,896股计算,公司2016年度现金股利合计派发149,107,166.88元(含税)。

除上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完毕。

5、单采血浆站投资情况

(1)保康县莱士单采血浆有限公司(“保康莱士”)及青田莱士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青田莱士”)投资情况

2015年9月,公司分别收到湖北省和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发的关于同意设置单采血浆站的批复,同意公司分别在湖北省保康县设立单采血浆站和浙江省青田县、景宁畲族自治县设置单采血浆站。详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24日及2015年9月2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016年3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单采血浆站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保康莱士及青田莱士分别进行投资,投资总额分别为5,000.00万元及960.00万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00万元对保康莱士进行第一期注资,其余注资款将在两年内付清;并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60.00万元对青田莱士进行出资,占80.00%的股权;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016年7月,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00万元对保康莱士进行投资。

2016年9月,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60.00万元对青田莱士进行投资。

2017年1月,保康莱士获得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自2017年1月3日起开始正式采浆。

2017年4月,青田莱士获得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自2017年4月起开始正式采浆。

(2)武宁莱士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武宁莱士”)投资情况

2016年1月,公司收到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发的《设置单采血浆站批准书》,同意公司在江西省武宁县设置单采血浆站。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016年5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新设单采血浆站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人民币3,500.00万元对武宁莱士进行第一期投资,其中武宁莱士注册资本2,000.00万元,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在1~2年内再投入1,500.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016年6月,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00万元对武宁莱士进行投资。

2017年1月,武宁莱士获得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自2017年1月9日起开始正式采浆。

6、产业投资公司设立

2016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同方莱士医药产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3.80亿元参与投资设立同方莱士医药产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同方莱士”)。

公司与同方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同方金控”)、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金石灏汭”)、大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城建”)共同以货币形式投资20.00亿元人民币设立同方莱士,其中,同方金控出资10.20亿元,持股比例51%;上海莱士出资3.80亿元,持股比例19%;金石灏汭出资3.00亿元,持股比例15%;大连城建出资3.00亿元,持股比例15%。同方莱士将顺应资本市场发展趋势,借力资本市场和多方资源,通过尝试新的发展模式,对医疗医药健康产业进行直接投资及从事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投资活动,更好地发挥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结合的优势,提高公司的行业整合能力,推动公司创新发展,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和行业生态圈的健康发展。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017年1月11日,公司支付了对同方莱士的投资款3.80亿元。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7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此页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7-036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

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4月21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通知,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8名。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董事经投票表决,一致审议通过:

一、《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供投资者查阅。

二、《关于签署产品经销协议书的议案》。

公司与广州医药有限公司(“广州医药”)签署产品经销协议书,向广州医药销售人血白蛋白(安普莱士)及人凝血因子Ⅷ(海莫莱士),协议总金额为人民币299,869,640.00元(含税)。

协议期间,公司承诺优先供应广州医药人血白蛋白(安普莱士)产品,在未达到本协议约定的白蛋白总量之前不向第三方发货。

公司同意在广州医药根据协议约定按期履行货款支付义务的前提下,授权其为广东、海南地区人凝血因子Ⅷ(海莫莱士)产品的唯一经销商、外用冻干纤维蛋白粘合剂(护固莱士)产品全国范围内独家经销商。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签署产品经销协议书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7-03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产品经销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甲方”)于2017年4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产品经销协议书的议案》。

为积极拓展销售渠道,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甲方”)与广州医药有限公司(“广州医药”、“乙方”)就公司产品销售的合作事宜,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互守信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

一、协议风险提示

1、协议生效条件: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协议经销期限为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3、协议为产品经销,总金额为人民币299,869,640.00元(含税),具体货品的数量按双方签署的经销协议书履行。

二、协议当事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州医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大同路97-103号

法定代表人:John Kallend

注册资本:7亿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主营业务:批发业

成立时间:1951年1月1日

公司简介:广州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1951年,注册资本7亿元,是国内最大的中外合资医药流通企业,是“大南药”领军企业“广药集团”商业板块的重点企业,也是世界500强企业欧洲“联合博姿”的成员企业。广州医药拥有齐全的经营门类和品种,具备优质完善的经营网络、专业特色的服务内涵、广泛认同的企业商誉,经营业绩一直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

广州医药拥有17家分子公司,主要经营国产、进口、合资厂家不同规格的各类中西成药、化学药品、医药原料、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及保健用品等近5万个品规,拥有强大的处方药品种库、非处方药品种库、基药品种库、服务性品种库,为全国2万5千多个客户提供药品配送服务,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全面需要,是广州地区和广州军区药品储备承储单位、广东省急救药品供应单位、广州亚运会运动员专用药械配送单位。

公司历年荣获“全国文明诚信示范单位”、“广东省文明单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广东省医药行业杰出贡献企业”、“广东省用户满意服务明星企业”、“广州老字号”、“广东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荣誉称号。

广州医药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公司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

广州医药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2016年向广州医药及其指定的其他方销售货品约102,231.90万元(含税)。

三、协议主要内容介绍

1、协议双方

甲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州医药有限公司

2、经销区域与经销期限

1)上海莱士同意在广州医药根据经销协议书约定按期履行货款支付义务的前提下,授权广州医药为广东、海南地区人凝血因子Ⅷ(海莫莱士)产品的唯一经销商、外用冻干纤维蛋白粘合剂(护固莱士)产品全国范围内独家经销商。

2)协议经销期限为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3)协议期间届满后,如果广州医药完全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在同等条件下,上海莱士将优先与广州医药签署下一年度协议。

3、经销产品

1)产品名称:人血白蛋白(安普莱士)、人凝血因子Ⅷ(海莫莱士)。

协议总金额为人民币299,869,640.00元(含税)。

上海莱士如果在本协议期间内生产外用冻干纤维蛋白粘合剂(护固莱士)产品,双方将对具体销售价格和数量另行协商。

2)在本协议期间,上海莱士同意向广州医药销售及广州医药承诺从上海莱士采购人血白蛋白(安普莱士),且广州医药每一个季度需一次性采购上海莱士的所有可售库存货或不低于承诺采购白蛋白总量的三分之一,直至完成承诺采购白蛋白总量;若广州医药连续二个季度没有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采购数量或一个季度内没有采购,广州医药构成违约。

3)在本协议期间,上海莱士承诺优先供应广州医药人血白蛋白(安普莱士)产品,在未达到本协议约定的白蛋白总量之前,上海莱士承诺不向第三方发货。

4)在本协议期间,上海莱士同意向广州医药销售及广州医药承诺从上海莱士采购人凝血因子Ⅷ(海莫莱士),且保证每一个季度一次性采购数量。若广州医药连续二个季度没有完成协议约定的采购数量或一个季度内没有采购,广州医药构成违约。

4、货款支付方式:

上海莱士应于每一自然季度最后一个月月末前15日内发出供货计划,广州医药应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按上海莱士拟发货品金额,向上海莱士开出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

5、区域控制、货源控制与流向跟踪

1)未经上海莱士书面授权同意,广州医药只能在广东、海南地区销售本协议上海莱士所授权的人凝血因子Ⅷ(海莫莱士)。

2)对于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伽玛莱士)、纤维蛋白原(法布莱士)产品,双方同意后续共同协商确定销售区域和单价。

3)2017年7月,双方协商确定人血白蛋白(安普莱士)的保护价格及2018年的销售合作方案。

4)广州医药每月须向上海莱士提供产品销售流向数据信息,双方均予以保密,都不得将此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6、发货及验收

1)上海莱士在广州医药(或广州医药指定的其他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货款的前提下,按乙方指定的地点和收货人提供约定的产品数量。

2)上海莱士应提供产品药检报告及相对应的货物发票,供广州医药入库验收。

7、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签署产品经销协议书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董事会认为:

1、广州医药有着较强的经济实力,良好的销售团队,区域经销方面丰富的经验,完全有能力完成协议规定的经销工作。

公司选择广州医药作为经销商,不仅能够拓展销售渠道、更能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对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结果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

2、上述经销协议书的签署及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五、律师意见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认为:广州医药有限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上述基本情况真实、有效;广州医药有限公司系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经销药品的行政许可,具备签署《经销协议书》的合法资格;公司与广州医药有限公司签署的《经销协议书》是真实的,《经销协议书》已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四届十六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2、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3、《经销协议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7-03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1-3月证券

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1-3月证券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证券投资审议批准情况

2015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进行风险投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拟使用自有资金最高不超过(含)人民币10.00亿元用于风险投资,使用期限为2年,该额度可以在2年内循环使用。该事项于2015年1月20日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6年2月4日及2016年2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调风险投资额度及投资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资金收益水平、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将投资最高额度由原最高不超过(含)10.00亿元调整为不超过(含)40.00亿元;使用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自2016年2月22日起3年。

二、证券投资情况

1、万丰奥威

基于公司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万丰奥威”)进行的研究分析和论证,2015年1月22日,公司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万丰奥威股票1,900万股,均价为26.10元/股,共计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49,590.00万元。

2015年8月31日,万丰奥威实施了2015年上半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除权后公司共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4,180万股,均价为11.86元/股。

2016年2月23日、25日、26日、29日、3月1日,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合计购入万丰奥威股票2,325,214股,均价为27.97元/股,共计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65,045,038.99元。截至2016年3月1日合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44,125,214股。

2016年5月4日,万丰奥威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送红股2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除权后公司共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88,250,428股。

2016年10月25日及10月26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分别卖出万丰奥威3,000万股(均价为21.60元/股)、1,700万股(均价为21.39元/股);实现投资收益66,839.28万元。

截至2017年3月31日,公司共持有万丰奥威41,250,428股,持股成本合计26,219.96万元,累计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6,387.26万元,投资收益67,043.08万元(其中,2017年1-3月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1,096.37万元)。

2、富春环保

经公司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富春环保”)进行的分析和论证,基于对富春环保未来发展前景和在环保行业发展的大背景下该公司投资价值的肯定,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富春环保股票1,000万股,均价为19.80元/股,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19,800.00万元;

2015年9月17日,公司再次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富春环保股票2,000万股,均价为9.00元/股,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18,000.00万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已全部出售所持富春环保3,000万股,累计实现投资收益1,133.02万元。

3、天治星辰5号

2016年4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3.0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作为劣后方参与认购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普通级份额。公司于2016年4月7日,使用3.0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作为劣后方参与认购由天治基金设立的天治星辰5号资产管理计划(“天治星辰5号”)普通级份额,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认购比例为1:1,本次资管计划资产规模为人民币6.00亿元。该资管计划是通过对沪深二级市场股票、固定收益类产品等的积极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最大限度地资产增值。

天治星辰5号于2016年4月11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源环境”)股票1,500万股,均价为34.38元/股,交易总金额为51,570.00万元。

2016年6月1日,兴源环境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股,除权后公司共计持有兴源环境股票1,650万股。

2016年6-9月,公司通过二级市场累计购入兴源环境1,502,754股,均价为40.29元/股,交易总金额6,055.35万元。

截至2017年3月31日,天治星辰5号共持有兴源环境18,002,754股,累计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7,594.96万元,投资收益60.71万元(其中,2017年1-3月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595.93万元)。

天治星辰5号约定的存续期间为12个月,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天治星辰5号约定的续存期已到期,由于所购买的股票标的目前处于停牌状态,将待标的股票复牌后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卖出。

风险揭示:

公司参与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普通级份额,鉴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结构化设计特征,公司将根据资管合同约定承担因资管存续期间净值波动而导致追加资金的义务。

由于本资管计划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普通级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大于优先级份额的变动幅度,在组合出现亏损的情况下,普通级委托人的本金会先于优先级委托人遭受损失。鉴于优先级份额、普通级份额的资金合并运作,普通级委托人的损失相对于组合的损失会产生杠杆放大效应。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且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完成清算时(包括提前终止)获取的财产及收益不足以覆盖优先级委托人的资金本金、按照合同预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及各项费用,则差额义务补足人应向优先级委托人履行差额付款补足义务,差额付款人其所承担的差额付款义务至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完毕为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此外,由于各种原因及其他或有风险的存在,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管理风险等,本资管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可能,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资管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4、汇博10号

2016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产信托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5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信托计划劣后信托单位15,000万份。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使用1.5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作为劣后方参与爱建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爱建民生汇博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汇博10号”)劣后级份额,优先级资金:劣后级资金为1:1,本次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3.00亿元。该信托计划使用3.00亿元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信托”)设立的云南信托聚利21号单一资金信托(“聚利21号”)进行投资。该单一信托按照其信托合同的约定专项投资于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现金及等价物(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及信托业保障基金。

聚利21号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兴源环境股票630万股,均价为45.85元/股,交易总金额为28,885.50万元。

截至2017年3月31日,聚利21号共持有兴源环境630万股,累计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428.90万元(其中,2017年1-3月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260.00万元)。

风险揭示:

公司参与认购本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鉴于本信托计划的结构化设计特征,公司将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承担因信托存续期间净值波动而导致追加资金的义务。

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单一信托投资于某只标的股票,由于市场或单一信托的流行不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单一信托财产净值巨幅波动从而导致在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或低于预警线/止损线后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进行预警、平仓等操作时不能将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迅速变现的风险,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或导致受益人无法如期获得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

公司作为劣后级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较高信托利益的同时,承受较高的本金损失风险,即在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等约定情形下,受托人将采取措施处置信托财产,可能导致劣后级受益人发生本金重大损失风险。

由于信托计划所间接投资的证券连续跌停等不可控事件造成受托人不能及时变现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时,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信托计划终止时且全部信托计划完成清算时(包括提前终止)获取的财产及收益不足以覆盖优先级委托人的资金本金、按照合同预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及各项费用,则差额义务补足人应向优先级委托人履行差额付款补足义务,差额付款人其所承担的差额付款义务至信托计划清算完毕为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此外,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经济周期、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投资管理等,本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5、金鸡报晓3号

2017年3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3.33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劣后级份额,独立董事就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使用3.33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厦门信托”)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厦门信托金鸡报晓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鸡报晓3号”)劣后级份额,优先级信托资金:劣后级信托资金为2:1,本次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9.99亿元。该信托计划使用9.99亿元对云南信托设立的云南信托聚利43号单一资金信托进行投资。该单一信托按照其信托合同的约定专项投资于1)股票;2)债券;3)基金;4)货币市场工具及银行存款;5)信托业保障基金。

风险揭示:

公司将认购本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鉴于本信托计划的结构化设计特征,公司将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承担因信托存续期间净值波动而导致追加资金的义务。

公司作为劣后级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较高信托利益的同时,承受较高的本金损失风险,即在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等约定情形下,受托人将采取措施处置信托财产,可能导致劣后级受益人发生本金重大损失风险。

由于本信托计划内含杠杆机制为优先级信托资金:劣后级信托资金为2:1,其杠杆比例高于1:1,劣后级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大于优先级份额的变动幅度,在组合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劣后级委托人的本金会先于优先级委托人遭受损失。鉴于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的资金合并运作,劣后级委托人的损失相对于组合的损失会产生杠杆放大效应。

信托计划终止时且全部信托计划完成清算时(包括提前终止)获取的财产及收益不足以覆盖优先级委托人的资金本金、按照合同预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及各项费用,则差额义务补足人应向优先级委托人履行差额付款补足义务,差额付款人其所承担的差额付款义务至信托计划清算完毕为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此外,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经济周期、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投资管理等,本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6、截至2017年3月31日,公司共使用104,519.96万元进行风险投资,累计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8,411.12万元,实现投资收益68,236.81万元(其中,2017年1-3月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240.44万元)。

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制订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投资决策制度,对公司风险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程、内部报告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同时公司将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严控风险,未发现有违反相关制度的行为。

特此说明。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7-04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等议案。并于2017年4月12日在指定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2017-028号公告),现将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再次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上海莱士2016年度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5月4日(星期四)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3日15:00-2017年5月4日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3日15:00至2017年5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

7、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截至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473号上海南桥绿地铂骊酒店3楼尊贵会会议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提案一、《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提案二、《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提案三、《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提案四、《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提案五、《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提案六、《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案七、《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提案八、《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提案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独立董事代表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2016年度述职。

上述提案已由2017年4月10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提案六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提案九的生效前提条件为提案八表决通过,提案八、九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三、提案编码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7年5月2日、5月3日(星期二、三),9:00-11:30,13:00-16:00;

2、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持股凭证;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委托他人出席的,受托出席者须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格式附后),以便登记确认。传真或信函在2017年5月3日下午16点前到送达公司证券部。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 证券部,邮编:201401(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五、其他事项

(1)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 证券部

(2)联系人:张屹 孟斯妮

(3)联系电话:021-22130888-217

(4)传真:021-37515869

本次会议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六、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为“362252”,投票简称为“莱士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5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3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7年5月4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若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受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进行表决:

[ ]可以 [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对上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表决意见项下划“√”):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7-037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