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王为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丽雯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许冬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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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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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报告期内,资产负债表项目重大变动原因分析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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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报告期内,利润表项目重大变动原因分析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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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报告期内,现金流量表项目重大变动原因分析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16 年 2 月 4 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 0265 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经本公司、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国辉三方的多次沟通和协商,就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一事,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7-020)。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已由第三方公司以持有的股权为成都广地的还款提供担保。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公司增资的诺德融资租赁公司2016、2017年实现净利润将不低于6500万元、8000万元,如未实现上述承诺净利润,诚志电子及其关联股东将依据上述利润承诺,向上市公司以现金形式补足。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为钢
日期 20170428
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20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4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一、《关于与成都广地、刘国辉签署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的〈和解协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就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一事进行和解处理。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涉及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21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国辉已就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一事达成和解。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案情概述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涉及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0)。
二、本案进展情况
1、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2、经甲(本公司)、乙(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丙(刘国辉)三方的多次沟通和协商,就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一事,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三、本次公告的进展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28日召开董事会,对仲裁请求 2 和 3 两项的涉诉金额 5.78 亿元在 2015 年度进行全额计提减值损失。本次达成和解后,前述将收到的退还股权转让价款将会对公司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对方清偿金额及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22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通知,于2017年4月28日上午10:0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王为钢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一、《公司2017年一季度报告》
一季度报告及其摘要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公司拟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向吉林银行长春东盛支行申请不超过9,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用于购买原材料,期限1年。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百嘉达拟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百嘉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吉林银行长春东盛支行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用于购买原材料,期限1年。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23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于2017年4月28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长赵周南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一、《公司2017年一季度报告》
一季度报告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sse.com.cn。
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一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17年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2、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监事会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7年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4月29日
公司代码:600110 公司简称:诺德股份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