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本报告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未有董事对本报告提出异议。
1.3 公司负责人张佑君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葛小波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康江女士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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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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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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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截至2017年3月31日,公司股东总数为560,180户,其中,A股股东560,020户,H股股东160户。
注2: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公司H股非登记股东所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
注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为公司沪股通股票名义持有人。
注4:A股股东性质为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账户性质。
注5:因公司股票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股东持股数量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及权益数量合并计算。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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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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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债务融资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发行了2017年第一期人民币公司债券并再次对美元中期票据计划进行了提取,其中:
人民币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为本公司,分为两个品种,3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0亿元、票面利率4.20%,5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人民币20亿元,票面利率4.40%,已于2017年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请参阅公司于2017年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网站http://www.cs.ecitic.com、《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发布的相关公告。
提取美元中期票据的发行主体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CITIC Securities Finance MTN Co., Ltd.,分为两个品种,3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3亿美元、票面利率2.75%,5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5亿美元,票面利率3.25%,已于2017年4月20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本次提取票据由公司提供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相关信息请参阅公司于2017年4月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网站http://www.cs.ecitic.com、《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发布的相关公告。
2、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诉讼、仲裁事件进展情况:
(1)公司与致富皮业私募债违约纠纷案
2013年2月,公司认购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富皮业”)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简称“12致富债”),认购金额人民币4,400万元。“12致富债”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信达”)及致富皮业的实际控制人周立康先生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
因致富皮业未依约向公司兑付债券本息,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提起仲裁,要求致富皮业偿付债券本金及尚未支付的利息共计人民币4,609万元,以及后续发生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贸仲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裁决,支持公司仲裁请求,判令致富皮业向公司支付债券本息人民币4,609万元以及相关罚息、违约金、律师费和仲裁费。2015年12月28日公司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迁中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2016年1月28日宿迁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17年3月,本案移转至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行。
(2)SOM与公司及金石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合同争议仲裁案
2014年10月8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金石投资之子公司金石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泽信”)与Skidmore, Owings & Merrill LLP(以下简称“SOM”)签署《中信金融中心大楼设计合同》等合同。2016年12月,公司及金石泽信收到贸仲《仲裁通知》和相关仲裁材料。因前述设计合同争议,SOM将公司列为第一被申请人、金石泽信列为第二被申请人向贸仲提起仲裁。其中,针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包括支付设计费、差旅费和逾期付款利息等合计约163万美元(约人民币1,130万元);针对第二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包括支付设计费、差旅费和逾期付款利息等合计约120万美元(约人民币832万元)。2017年4月5日,贸仲就本案组成了仲裁庭。
(3)公司与中城建公司“11中城建MTN1”债券交易纠纷案
2011年12月8日,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11中城建MTN1”)。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7日及2016年4月11日,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购买中城建发行的上述“11中城建MTN1”,券面总额分别为人民币7,000万元及人民币3,000万元,共计人民币1亿元,票面利率为5.68%。2016年12月9日,中城建发布《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延期兑付的公告》,称其本应于2016年12月9日兑付的“11中城建MTN1”,因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资金,不能按期完成本息兑付。截至目前,中城建仍未兑付前述中期票据。公司已于2017年2月2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城建支付公司已到期的债券本金人民币1亿元以及相应利息人民币568万元;要求中城建赔偿本息所对应的违约金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本案。目前正在等待应诉通知。
(4)公司与中城建公司“12中城建MTN2”债券交易纠纷案
2012年12月18日,中城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12中城建MTN2”)。公司于2016年4月8日,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分三笔购买中城建发行的上述“12中城建MTN2”,券面总额分别为人民币4,000万元、人民币4,000万元及人民币1.2亿元,共计人民币2亿元,票面利率为5.55%。2016年12月19日,中城建发布《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延期付息的公告》,称其本应于2016年12月19日兑付利息,因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资金,不能按期足额付息。截至目前,中城建仍未付息。公司已于2017年2月28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城建支付公司应于2016年12月19日支付的利息人民币1,110万元;要求中城建赔偿该利息所对应的违约金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本案。目前正在等待应诉通知。
(5)中证资本合同纠纷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信期货的全资子公司中证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资本”)因动力煤代采购合同对手方陆续违约,于2015年4月9日向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立案。诉讼分两案进行,相关背景情况请参见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等往期报告,其中诉讼二原告中证资本与该案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截至2017年4月11日中证资本收到《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的全部执行款人民币3,900万元。
3、证券营业网点变更情况:
本公司
报告期内,本公司共完成5家证券营业部的同城迁址,目前拥有218家证券营业部,22家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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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山东)”)
报告期内,中信证券(山东)新设证券营业部2家——寿光渤海路证券营业部、济南舜耕路证券营业部,撤销证券营业部2家——青岛嘉定路证券营业部、青岛燕儿岛路证券营业部。目前,中信证券(山东)拥有64家证券营业部,4家分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期货”)
报告期内,中信期货未新增营业网点;沈阳营业部迁至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艺路11号0801室。目前,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拥有36家期货营业部,7家分公司。
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国际”)
报告期内,中信证券国际的分支机构情况未发生变动,目前拥有4家分行。
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证券”)
报告期内,金通证券的分支机构情况未发生变动,目前拥有2家证券营业部。
4、其他
2017年2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公司及子公司所持证通股份有限公司4.5657%股权的议案》,同意以挂牌方式转让公司及子公司华夏基金、中信期货所持的证通股份有限公司4.5657%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及子公司将不再持有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已于2017年4月6日取得经济行为批复并完成资产评估备案。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日期: 2017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编号:临2017-0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4月18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2017年4月28日完成通讯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应表决董事6人,实际表决董事6人。本次董事会有效表决数占公司董事总数的10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致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预审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预案获得通过。
同意以下事项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讨论:
1、拟同意对公司《章程》及附件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附件修订对照表》);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公司《章程》及附件修订的相关手续,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备案情况对公司《章程》及附件进行相应的调整。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在办理完毕监管核准/备案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生效。
三、《关于修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由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预审通过。
(补充说明:前述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及修订后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http://www.cs.ecitic.com。)
特此公告。
附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附件修订对照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8日
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附件修订对照表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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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章程》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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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码:600030 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