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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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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杨雄胜、张泽顺、张涛、唐春胜董事、监事樊宏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理由是:杨雄胜董事表示,“鉴于公司目前会计基础工作未全面达到实际成本与永续盘存制要求,我对公司报表无法表达同意或反对意见。” 张泽顺、张涛董事、樊宏监事均表示,“鉴于公司目前涉嫌财务违规事项的自查尚未结束,自查阶段性结论暂未获得监管机构的认同,对本期报告期初数据的影响尚不能完全确定并进行准确调整,且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还未全面达到永续盘存制的要求,我对公司报表无法表达同意或反对意见。” 唐春胜董事表示,“审计机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瑞华专审字[2017]21040002),报告中披露了导致否定意见的二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一季度财报未经审计,该等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本季度报告期内是否得到改善或者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是否会导致二〇一七年一季度财报的重大错报或漏报,我无法判断,所以无法表示同意或反对意见”。刘岩董事和刘海洁董事表示:“由于公司财务违规自查已对外披露、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形成最终结论,请公司管理层确保自查结果真实、准确,并如实披露,不会出现不准确、不确定、不合规的事项。并根据公司真实业绩、会计准则等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一季度报告”。

除上述董事、监事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但考虑到,“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发布了《关于在2016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以往年度可能涉嫌财务违规的重大风险公告》,披露了公司以往年度可能涉嫌财务违规的事项。截至目前,财务违规的自查形成了阶段性结论(详见《2016年年度报告》重要提示第十部分),自查工作仍在进行当中,尚未形成最终结论。

本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云证调查字2017004号),因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截至目前,立案调查结论尚不明确。

上述事项对本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影响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人为确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披露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在目前已经确定的信息的基础上,完成了相关编制工作。公司将加紧自查工作,并积极配合立案调查,力争早日自查和调查完毕。”

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王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晓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红宁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但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阅。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截止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为35,574户,其中A股35,463户,H股111户;

1)香港中央结算 (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系代理客户持股。本公司未接获有本公司H股股东持股数量超过本公司总股本10%的情况,亦未接获有本公司H股股东持股数量超过本公司总股本5%的情况。

2)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并无获告知有任何人士(并非董事或主要行政人员)于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拥有权益或持有淡仓而需遵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之规定向本公司作出披露,或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规定,须列入所指定之登记册之权益或淡仓。

3)于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各董事及监事概无在本公司或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股份、相关股份及/或债券(视情况而定)中拥有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而知会本公司及香港交易所的权益或淡仓(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些章节的规定被视为或当作这些董事或监事拥有的权益或淡仓)、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规定而记录于本公司保存的登记册的权益或淡仓、或根据《标准守则》而知会本公司及香港交易所的权益或淡仓。

本事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公告。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说明:

1. 货币资金相对上年年末减少主要是因为归还银行贷款所致;

2. 应收票据、应付票据减少是因为公司加速了票据的使用效率所致;

3. 应收账款减少是因为本期收到回款比率高于收入比率;

4. 预付账款增加主要是进口功能部件增加,导致预付款上升;

5. 存货减少因为公司加大了去库存力度所致;

6. 短期借款减少是本期公司归还了部分银行借款所致;

7. 应付职工薪酬减少是因为本期及时缴纳了与工资相关的费用;

8.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减少是因为本期到期负债同比减少;

9. 长期借款增加是因为一年以上贷款同比增加所致;

10. 营业收入减少是因为市场竞争激烈,销售业务受到影响;

11. 营业成本减少是随收入业务的减少而减少;

12. 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是因为营改增后,根据财会【2016】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要求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下核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税费,故导致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本期金额增加;

13. 销售费用增加主要是因为公司列支的运费同比增加所致;

14. 财务费用减少主要是因为公司融资规模减少所致;

1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增加,原因有机床市场低迷,回款不多的影响,而在公司业务萎缩的情况下,刚性支出占比加大,使得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流出增加;

1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额同比减少,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同比增减,且子公司理财产品收益同比减少所致;

1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额同比增加,主要是因为归还银行到期贷款所致;

18. 研发支出减少是因为本期研发项目处于设计阶段,而研发项目采购支出较少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昆明市政府规划将昆机现茨坝区场地255亩征收作为地铁项目建设,公司响应昆明市政府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因此公司计划近几年内实施搬迁工作。由于公司的杨林厂区正在建设中,目前不具备整体搬迁的条件,因此还需要租用拟收储的土地及房屋、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时间至2018年底(约二年)。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屋土地租赁协议》,租赁位于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的地铁八号线花渔沟车辆段昆机地块项目总用地面积约418.4834亩及地块上的房屋、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最长可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租赁期限内土地房屋租金总额为人民币6,092万元(含税金)。

2、本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com.hk、公司网站http://www.kmtcl.com.cn刊登了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2016-034)公告。

2017年2月16日,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和时任董事会秘书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17]18号)。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a、对昆明机床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b、对个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3、本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披露了《关于在2016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以往年度可能涉嫌财务违规的重大风险公告》(详见临2017-025号公告),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根据调查结果,公司如触发股票上市规则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条件,公司A股股票将被强制退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收到起诉方(共计41人)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的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在案件中属于共同被告。(详见临2017-034号公告)

5、公司由于最近三年连续亏损,A股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增加*ST。公司A股股票已于2016年度报告披露后之日(即2017年4月25日)起停牌并将被暂停上市。

在暂停上市期间,若公司又触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情形,公司只有分别满足财务指标和重大违法两种情形下的申请恢复上市条件,方可申请A股股票恢复上市。否则,公司A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鹤

日期 2017年4月28日

公司代码:600806 公司简称:*ST昆机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