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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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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05-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6版)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4、最近三年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近三年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出具的大华核字[2017]001142号《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元

5、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1)基本财务指标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公司报告期内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如下: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构成及变动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主要资产项目账面价值及比例如下:

2016年末、2015年末及2014年末,公司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5.82%、65.37%及64.09%,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总资产呈持续稳定上升趋势,2016年末,公司总资产较2015年末增加22,718.94万元,增幅16.35%;2015年末,公司总资产较2014年末增加24,517.73万元,增幅21.43%。报告期内,公司总资产逐年稳定上升的主要原因为:1、公司销售规模持续稳定增长,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整体呈增长趋势;2、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加厂房建设、机器设备购置等支出,非流动资产总额逐年增加。

(2)负债构成及变动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构成情况如下:

2016年末、2015年末及2014年末,公司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比例分别为84.75%、59.21%及91.16%,比例波动主要受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剩余还款期限的影响,公司长期借款期限主要为2-5年、长期应付款期限为3年。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以短期借款、应付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及长期借款为主,2016年末,前述四项之和占负债总额的比例为77.27%。

2、盈利能力分析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保持在98%左右,主要为排气系统管件、气门嘴、TPMS等汽车零部件的销售收入。2016年度及2015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较上年增长20.90%和12.69%。公司主营业务呈现稳定增长的态势。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废料销售收入以及资产租赁收入,报告期内金额及占比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如下表:

注:其他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传感器、汽车结构件、非汽车零部件等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排气系统管件、气门嘴、TPMS构成,2016年度、2015年度及2014年度,上述三项主要产品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7.54%、87.07%及84.10%。

2016年度、2015年度及2014年度,上述三项主要产品合计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4.74%、84.95%及81.66%,综合毛利率基本保持稳定,主营业务成本与主营业务收入匹配。

3、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7,321.33万元、10,180.00万元、5,093.36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整体表现良好。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均为净支出,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支出分别为11,812.89万元、8,545.71万元、3,176.47万元。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支出主要为购建厂房及员工宿舍、购买生产及研发设备等。

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261.55万元、1,504.45万元、-2,207.70万元,筹资活动累计现金净流出为4,964.80万元,主要为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流出。

十、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利分配的一般政策如下: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

除每年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外,公司报告期内的股利分配情况如下:

根据201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按公司总股本8,782.0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878.21万元。

根据2015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按公司总股本8,782.0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634.62万元。

2016年9月,根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1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按公司总股本8,782.0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195.52万元。

(三)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及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本次发行、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确定了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分配方式。

4、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拟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的,且不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5、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并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条件下,公司应适当加大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结合公司在同行业的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6、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7、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充分听取全体股东(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3)独立董事及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并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司须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4)利润分配方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审议批准后生效。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8、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余额由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后各自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享有。

十一、控股子公司的简要情况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共有12家子公司。

(一)安徽保隆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56,445.68万元,净资产为29,476.18万元;2016年度净利润为7,818.15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群英电子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4,219.21万元,净资产为-1,538.63万元;2016年度净利润为2,084.22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文襄传感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2,100.08万元,净资产为-1,491.14万元;2016年度净利润为-653.98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保隆工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61,186.95万元,净资产为10,898.63万元;2016年度净利润为1,039.25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五)卡适堡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3,580.02万元,净资产为1,546.95万元;2016年度净利润为114.72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六)香港隆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6,069.46万元,净资产为6,069.46万元;2016年度净利润为1,329.98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七)香港威乐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29,806.60万元,净资产为2,581.30万元;2016年度净利润为291.43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八)美国DILL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31,508.05万元,净资产为25,391.55万元;2016年度净利润为8,275.43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九)欧洲威乐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3,486.81万元,净资产为383.54万元;2016年度净利润为106.64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十)波兰隆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2,978.80万元,净资产为-921.76万元;2016年度净利润为-1,230.35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十一)保隆贸易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4.00万元,净资产为-156.39万元;2016年度净利润为-143.1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十二)安徽拓扑思

2016年12月成立,尚未开始经营。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2,92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根据市场和询价情况确定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用途:

单位:万元

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低于上述计划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途径自筹解决。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上述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支持上述项目的实施。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及偿还前期银行贷款。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募集资金到位后,对本公司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

(一)将进一步突出和提高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能力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加强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保障后续经营发展,保持公司目前的领先地位,从根本上提升了公司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交付能力,进一步拓展了公司的关键客户群体,促进了公司优良品牌的建立。

(二)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

本次拟投资项目实施完毕达产后,公司的市场开拓能力、营业收入等都将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公司的业务规模将不断扩大,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并为公司的后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三)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当年,预计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有所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和全面摊薄的每股净资产将大幅度增长。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金实力将得到很大提高,为公司发展创造了条件。通过购买设备,增加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将使资产结构与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要求更加匹配,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效益方面,随着净资产大幅提高,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因摊薄会有所下降,但随着公司新建项目的开展,以及随之而来的利润增加,将使公司整体盈利保持较高水平。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它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市场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关于该风险事项的说明请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六、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之“(一)市场竞争风险”。

2、汽车产量下滑风险

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国内汽车产量增幅分别为:3.29%、7.26%、14.76%,国内汽车产量进入稳定增长阶段,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全球汽车产量增幅分别为:1.12%、2.77%、3.70%,呈缓慢稳定增长趋势,将来因宏观经济发生较大变化,汽车产量下滑,将对汽车零部件OEM业务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公司OEM销售比重较高,2016年度、2015年度及2014年度OEM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60.61%、58.69%及54.67%,公司存在汽车产量下滑导致OEM收入下降的风险。

3、纯电动汽车的发展导致排气系统管件市场需求减少的风险

为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全球加快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公司主要产品排气系统管件主要应用于燃油发动机排气系统,纯电动汽车系电池驱动无需排气系统。目前,纯电动汽车产量占汽车产量的比重较低,受产能及新能源技术路线等因素的影响,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纯电动汽车产量占比仍将处于较低水平,但长远看,纯电动汽车将是汽车产业未来发展方向之一,公司存在纯电动汽车发展导致主要产品排气系统管件需求减少的风险。

(二)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关于该风险事项的说明请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之“六、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之“(二)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2、人工成本上升导致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关于该风险事项的说明请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之“六、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之“(三)人工成本上升导致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3、境外经营风险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在中国大陆外共有4家全资子公司、2家控股子公司、1个境外办事处(注册地分别为中国香港、美国、加拿大、德国、波兰等地)、15家第三方物流仓储中心(分别位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英国、澳大利亚、法国等地),境外经营面临所在国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员工文化差异等不确定性风险。2016年度、2015年度及2014年度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88%、70.31%及74.33%,境外销售收入对公司影响较大,若公司境外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存在境外经营风险。

4、北美地区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公司是北美市场排气尾管、气门嘴的主要供应商,享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同时公司在北美市场的销售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高,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公司北美市场的销售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8.60%、50.41%、52.57%。公司存在主要产品一定程度上依赖北美市场的风险。

5、汽车电子业务持续亏损风险

汽车电子业务是公司未来重点发展方向,公司在提升排气系统管件、气门嘴等优势业务市场竞争力的同时,持续投入资金用于TPMS、传感器等汽车电子业务的研发、市场开拓。目前,公司在TPMS业务已取得较大的发展,已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传感器业务尚处于投入期,需要持续投入资金。

汽车电子业务技术含量较高,具有研发周期长、研发资金需求大等特点。目前,公司汽车电子业务主要与全球知名的汽车电子OEM供应商竞争,在技术水平、资金实力、OEM业务经验等方面并不具有竞争优势,需要持续投入资金用于产品研发、市场开拓以增强汽车电子业务的市场竞争力。汽车电子业务作为公司未来重点发展方向,主营TPMS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群英电子已开始盈利,主营各类传感器业务的控股子公司文襄传感器持续亏损,未来公司仍将持续投入资金用于产品研发、市场开拓,若公司TPMS已定点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公司汽车电子业务仍将亏损,公司存在汽车电子业务亏损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子公司群英电子、文襄传感器净利润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6、存货异地管理风险

整车厂商、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实施JIT生产模式,公司需要在客户附近建立自身的仓储体系以保障及时供货,公司主要在客户工厂周围选择合适的第三方物流公司,由第三方物流公司对异地存货进行管理。

如第三方物流公司管理不善将导致异地存货物理损毁的风险、不能向客户及时供货的经营风险、与客户的结算风险,公司存在存货异地管理风险。

7、外协管理风险

基于工艺设备、工艺技术的特殊性、生产成本、环境影响等因素的考虑,公司主要产品排气尾管、气门嘴、平衡块等产品的表面处理由外协企业完成。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外协管理制度,对外协企业进行管理以保障外协工序生产质量与及时供货。如公司不能对外协企业进行有效管理,将不能有效保障公司产品质量与及时供货,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公司存在外协管理风险。

(三)财务风险

1、汇率波动导致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关于该风险事项的说明请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之“六、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之“(四)汇率波动导致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2、控股子公司美国DILL净利润占比较高风险

关于该风险事项的说明请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之“六、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之“(七)控股子公司美国DILL净利润占比较高风险”。

3、短期偿债风险

2016年末、2015年末及2014年末,公司速动比率分别为:0.88、1.20及0.70,从负债结构看,短期借款占比较高,2016年末短期借款余额为16,319.52万元,占流动负债比例为21.59%。主要偿债指标速动比率处于较低水平,公司存在短期偿债风险。

4、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2016年末、2015年末及2014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40,158.44万元、31,225.09万元及23,850.62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4.84%、22.47%及20.84%,公司期末应收账款净额及占总资产的比例处于较高水平。如果出现应收账款不能如期收回或无法收回而发生坏账的情况,将对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存在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5、存货减值风险

2016年末、2015年末及2014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9,818.78万元、34,675.12万元及33,095.19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4.63%、24.96%及28.92%,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及占总资产的比例处于较高水平。公司如对安全库存把握不准确、对库存管理不善将导致库存商品减值,公司存在存货减值风险。

6、资产抵押、质押风险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用于银行贷款抵押的资产账面净值为18,728.38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1.58%;用于银行贷款、保理、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质押的受限资金账面价值为4,599.67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的比例为2.85%。公司用作抵押、质押的资产主要为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若公司不能及时偿还银行借款,借款银行可能对被抵押、质押的资产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置,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公司存在资产抵押、质押风险。

7、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016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2.65%,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上升,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实施到发挥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随着净资产规模增加而相应下降的风险。

8、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当年,预计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有所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保持持续发展的态势,目前已发展成为全球主要的排气尾管、气门嘴生产企业。2016年度,公司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口径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22.65%及1.4077元,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及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段时间,在项目全部建成后才能逐步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因此,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四)税收风险

1、出口退税税率变动的风险

关于该风险事项的说明请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之“六、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之“(五)出口退税率下降风险”。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取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31000570),认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3年。全资子公司安徽保隆于2014年10月21日取得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34000751),认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保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国家相关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保隆不再符合相关的认定条件,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有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公司存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2)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公司报告期内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研发加计扣除优惠的公司主要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安徽保隆、群英电子。

(3)税收优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报告期各期因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税前研发加计扣除优惠而增加的净利润金额及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具体如下:

单位:元

2016年度、2015年度及2014年度,税收优惠占各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0.21%、10.52%及9.59%,税收优惠政策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公司报告期内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动,且相关政策具有持续性。

3、补缴因内部销售产生的相关税费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客户和产品的具体特点在各子公司之间进行业务流程分工,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存在一定数量的内部销售,具体情况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主营业务情况”之“(三)经营模式”之“3、销售模式”。

公司已按照相关税收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不存在转移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情况,但仍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内部销售定价不公允而被要求补缴税款的风险。

(五)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关于该风险事项的说明请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之“六、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之“(六)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排气系统管件扩能项目、基于内高压成型技术的汽车结构件产业化项目、智能微型胎压传感器与控制器建设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虽然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研究,并经专业机构及有关专家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与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行业发展方向,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但由于项目投资金额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组织、管理能力、建设进度、预算控制、设备引进、项目建成后产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素,项目建成后能否成功开拓市场也可能与预测发生差异。因此,如果募集资金项目不能按照计划顺利实施,将使公司无法按照既定计划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影响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的实现。

2、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固定资产大幅增加导致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固定资产原值为55,867.00万元,2016年度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为3,956.71万元。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将新增固定资产44,960.00万元,带来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若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不能如期投产并发挥经济效益,将对公司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面临折旧费用大幅增加导致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七)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洪凌、张祖秋、宋瑾,合计持有公司4,183.3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63%,处于相对控股地位。陈洪凌、张祖秋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在公司员工股东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可以通过影响公司员工股东而绝对控股公司。如陈洪凌、张祖秋、宋瑾利用其控制地位,从事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活动,将对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八)内部控制风险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拥有12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其中境内子公司6家、境外子公司6家),2家分公司。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建立了系列内部控制制度,且有效运行,对于子公司的管理,公司建立了《子公司管理制度》,对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决策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内部审计监督、经营责任考核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地约束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投资决策。

随着公司及子公司生产、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张,主要产品销售区域不断增加,若公司及各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且公司对子公司约束机制不能得到严格执行,将可能导致管理失控、资产流失、经营亏损等问题,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内部控制风险。

二、重大商务合同

(一)采购与销售合同

公司与国外客户主要通过签订框架性合同确定合作关系,每次具体订货规格、数量等通过下达订单方式约定;公司与境内客户、供应商签订的金额在达1,000万元的采购、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1、采购合同

(1)2017年3月7日,安徽保隆与上海求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向其采购不锈钢板材和不锈钢卷料。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以年为单位自动延长。

(2)2017年4月17日,安徽保隆与宁波永正精密箔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向其采购不锈钢卷料。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以年为单位自动延长。

(3)2017年4月25日,安徽保隆与无锡恒锐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向其采购不锈钢卷料。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以年为单位自动延长。

(4)2017年4月25日,安徽保隆与杭州万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向其采购不锈钢卷料。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以年为单位自动延长。

(5)2015年5月6日,群英电子与艾睿(中国)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向其采购芯片等产品。合同有效期为1年,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以年为单位自动延长。

(6)2017年4月10日,安徽保隆与宁国市三鼎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按要求提供产品表面电镀加工业务。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自动顺延。

(7)2016年5月31日,安徽保隆与宁国隆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向其采购尾管等产品。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自动延长一年。

(8)2017年1月1日,宁国分公司与慈溪市金威铜业有限公司签署采购合同,约定向其采购铜棒、铜杆等。该合同有效期为1年,合同到期前2个月,双方对合同延期无异议,则合同有效期自动延长1年,之后以此类推。

(9)2017年1月1日,宁国分公司与宁波涛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向其采购铜杆。该合同有效期为1年,合同到期前2个月,双方对合同延期无异议,则合同有效期自动延长1年,之后以此类推。

2、销售合同

(1)2013年1月31日,保隆工贸与延锋彼欧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HT-YFPO-保隆-130115-01的《外协件采购协议》,约定保隆工贸按照交货计划和采购订单向其提供外协零部件。该合同有效期限为1年,除非任何一方在合同届满前三个月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该合同自动延长一年,延长次数不限。

(2)2013年2月19日,保隆工贸与埃泰克汽车电子(芜湖)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TPMS。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该协议仍在执行中。

(3)2014年7月1日,保隆工贸与重庆延锋彼欧富维汽车外饰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协议,约定向其销售尾管。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该协议仍在执行中。

(4)2017年1月1日,保隆工贸与北京世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向其销售汽车消音器零部件或其附属品,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双方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未提出异议的,合同按相同条件自动延长一年,延期为一次为限。

(5)2017年2月10日,保隆工贸与天纳克-埃贝赫(大连)排气系统有限公司签署2017年度临时价格协议,约定保隆工贸向天纳克-埃贝赫(大连)排气系统有限公司销售尾管等产品的价格。

(二)借款与担保合同

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借款、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1、2015年6月6日,发行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编号为2010001022015111056的《借款合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合同约定,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发行人提供总额不超过3,500万元的出口卖方信贷贷款,贷款期限为24个月。

2015年6月10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了编号为2010001022015111058的《借款合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约定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5,500万元的出口卖方信贷贷款,贷款期限为24个月。

2015年6月17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编号为2010001022015111061《借款合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约定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6,000万元的出口卖方信贷贷款,贷款期限为24个月。

2015年7月8日,发行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编号为2010001022015111216 的《借款合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合同约定,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发行人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出口卖方信贷贷款,贷款期限为24个月。

2、发行人和安徽保隆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如下4份《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共同为发行人上述4项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6月10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编号为2010001022015111058DY01的《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沪房地松字(2011)第025478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及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为该项借款抵押担保。

2015年6月10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编号为2010001022015111056 DY01的《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位于安徽省宁国经济开发区的宁国用(2006)字第677号、678号、679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和该等土地上的房产(房产证编号分别为房地权宁字第16606号、第16209号、第16210号、第16211号、第16212号、第16213号、第16214号)该项借款抵押担保。

2015年6月17日,发行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编号为2010001022015111061DY01的《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71号、116号的房产及所占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松字(2014)第014175号、沪房地松字(2008)第015379号)为该项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15年7月8日,发行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编号为2010001022015111216DY01的《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位于松江区洞泾镇长兴路606号的房产及所占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松字(2015)第016862号)为该项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最高担保债权金额为1,708万元。

3、2015年12月25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签署了编号为2315100381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为公司提供3,000万元的借款,上述合同已到期。2017年1月22日,保隆科技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签署了编号为23171000280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向保隆科技提供3,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流动资金借款的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1月23日至2018年1月22日止。

2015年12月2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洪凌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签署了编号为231510038171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2015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14日期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之间形成的债务在5,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2016年4月19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松江支行签署了编号为3662012016010的《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约定,由上海光大银行上海松江支行向保隆科技提供最高授信额度金额为4,600万元的一般贷款,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

2016年9月1日,保隆科技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松江支行签署了编号为3662022016023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松江支行向保隆科技提供金额为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借款的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止。

5、2015年11月24日,安徽保隆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签署了编号为2015年宁中银额度字1116号《授信额度协议》。合同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向安徽保隆提供人民币8,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其中循环使用的短期流动资金3,000万元,一次性使用的项目贷款5,000万元。上述《授信额度协议》已到期。2017年2月27日,安徽保隆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签署了编号为2017年宁中银额度字0222号的《授信额度协议》。合同约定,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向安徽保隆提供最高金额为8,000万元的贷款,其中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和项目贷款5,000万元。

2017年2月27日,保隆科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签署了编号为2017年宁中银保字022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保隆科技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对安徽保隆形成的债权,在8,000万元人民币最高债权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5年11月24日,安徽保隆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签署编号为2015年宁中银固贷字1116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向安徽保隆提供5,0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60个月。

2015年11月24日,安徽保隆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签署编号为2015年宁中银固贷抵字1116号的《抵押合同》,以房地权宁字第16215号、20291号,房地权证宁字00035670号、00053651号、00053652号、00053653号、00053654号、00053655号、00053656号、00053657号、00053658号、00053675号、00053676号、00053677号、00053678号、00053679号、00053680号《房地产权证》和宁国用(2006)字第676号、宁国用(2006)字第910号、宁国用(2013)字第288号、宁国用(2013)字第289号、宁国用(2013)字第223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及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为该项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6、2015年9月23日,香港威乐与汇丰银行(香港)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汇丰银行(香港)向香港威乐提供额度不超过7,900万港币的贷款,贷款期限为60个月。保隆科技和香港隆威为上述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债权的最高金额为7,900万元港币。香港威乐以其在汇丰银行(香港)账户上1,975万元港币或等值外币存款作为质押。

7、2016年7月20日,保隆工贸与上海农商银行松江支行签署了编号为31137164170178号的《上海农商银行最高额融资合同》。合同约定,由上海农商银行松江支行向保隆工贸提供8,000万元(含等值外币)的最高额融资额度,其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最高额融资额度为4,000万元,出口发票融资的最高额融资额度为4,000万元。最高额融资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首笔具体业务的发生日不迟于2016年10月25日。

同日,保隆科技与上海农商银行松江支行签署了编号为31137164100178号《上海农商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保隆工贸在《上海农商银行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在7,000万元最高债权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8、2016年7月26日,保隆科技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编号为公授信字第02272016211700号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保隆科技提供5,000万元的最高授信额度,该最高授信额度可用于贷款和汇票承兑。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为12个月,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

同日,安徽保隆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编号为公高保字第022720162117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安徽保隆为保隆科技于编号为公授信字第02272016211700号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在5,000万元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保隆工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编号为公高保字第0227201621170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保隆工贸为保隆科技于编号为公授信字第02272016211700号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在5,000万元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6年9月28日,保隆科技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编号为02272016214500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保隆科技提供金额为2,800万的流动资金借款。流动资金借款的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9月25日止。

9、2016年9月28日,保隆工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编号为CN11001599877-160627号的《银行授信函》。合同约定,由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保隆工贸提供最高金额为4,000万元的非承诺性组合循环授信,组合为:a.最高金额为4,000万元的人民币的循环贷款授信;b.最高金额为1,500万元的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授信。

2016年11月9日,保隆科技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递交了《公司/企业保证书(单个受益人)》。保隆科技于保证书中承诺,其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保隆工贸自2016年11月9日至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收到终止通知后满一个月之日止的期间对保隆工贸形成的债权,在5,640万元人民币最高债权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6年12月16日,保隆工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递交了《授信使用申请书》。保隆工贸申请提取编号为CN11001599877-160627号的《银行授信函》项下,最高金额为4,000万元的人民币的循环贷款授信中的2,000万元。同日,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同意向保隆工贸发放上述贷款,借款期限为181天,自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6月15日止。

2017年3月30日,保隆工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递交了《授信使用申请书》。保隆工贸申请提取编号为CN11001599877-160627号的《银行授信函》项下,最高金额为4,000万元的人民币的循环贷款授信中的2,000万元。同日,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同意向保隆工贸发放上述贷款,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9月29日止。

10、2016年10月24日,保隆科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签署了编号为34100620161024001《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保隆科技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对安徽保隆形成的债权,在6,750万元人民币最高债权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6年12月10日,安徽保隆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签署了编号为3401012016000312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向安徽保隆提供金额为2,000万元的一般流动资金借款。一般流动资金借款的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8日止。

11、2016年12月20日,保隆工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亭支行签署了编号为8102161202号的《授信协议》。合同约定,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亭支行向保隆工贸提供最高授信循环额度为6,000万元的贸易融资。

同日,保隆科技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亭支行签署了编号为8102161202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约定,由保隆科技为保隆工贸于编号为8102161202号的《授信协议》项下,在6,000万元最高债权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12、2017年1月2日,保隆工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亭支行签署了编号为8101170101的《借款合同》约定,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亭支行向保隆科技提供3,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流动资金借款的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3日止。

13、2017年3月9日,保隆科技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签署了编号为NGZGBZ2017038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保隆科技为安徽保隆自2017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间对安徽保隆形成的债权,在4,200万元人民币最高债权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3月15日,安徽保隆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签署了编号为NGGL2017043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向安徽保隆提供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流动资金借款的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止。

14、2017年3月22日,保隆科技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签署了编号为231710008131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保隆工贸在2017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22日期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之间形成的债务在5,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3月22日,保隆工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签署了编号为2317100081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向保隆工贸提供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流动资金借款的期限为3个月,自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6月21日止。

2017年3月22日,保隆工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签署了编号为23171000813号的《委托支付协议》。协议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以编号为2317100081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融资资金向保隆工贸指定的支付对象账户支付货款。

15、2017年3月24日,保隆科技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签署了编号为9371349201790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保隆科技为保隆工贸自2017年3月24日至2027年3月23日期间对保隆工贸形成的债权,在9,600万元人民币最高债权金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3月24日,保隆工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签署了编号为93713492017906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向保隆工贸提供2,5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流动资金借款的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6日止。

2017年4月10日,保隆工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签署了编号为93713492017909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向保隆工贸提供2,5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流动资金借款的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10日止。

(三)售后回租赁合同

公司及子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情况如下:

1、2014年8月28日,公司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2014PAZL4303-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公司购买租赁物,并回租给公司使用,公司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租、使用该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租赁物协议价款为10,500,000.00元,租赁期间为36个月,按月支付当期租金,每期租金323,400.00元,租金总额为11,642,400.00元。

同日,安徽保隆、保隆工贸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编号为2014PAZL4303-BZ-01、2014PAZL4303-BZ-02的《保证合同》,为公司在编号为2014PAZL4303-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4年8月23日、8月28日,实际控制人陈洪凌、张祖秋分别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为公司在前述《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2014年8月28日,安徽保隆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2014PAZL4307-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安徽保隆购买租赁物,并回租给安徽保隆使用,安徽保隆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租、使用该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租赁物协议价款为30,330,000.00元,租赁期间为36个月,按月支付当期租金,每期租金934,164.00元,租金总额为33,629,904.00元。双方于2014年12月11日签署《租金变更通知书》,对自4期至第36期的租金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各期租金总额为30,764,219.31元。

同日,保隆科技、保隆工贸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编号为2014PAZL4307-BZ-01、2014PAZL4307-BZ-02的《保证合同》,为公司在编号为2014PAZL4307-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4年8月23日、8月28日,实际控制人陈洪凌、张祖秋分别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为公司在前述《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险合同

公司及子公司签订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保险合同情况如下:

1、2016年6月27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向保隆工贸、公司签发《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续传保险单》(单证编号:SCH013613),被保险人为保隆工贸、公司;保险范围为全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和部分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约定投保金额为11,000万美元;保单最高赔偿限额为3,500万美元;保单年度有限期内最低保险费为15万美元;保单有限期自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

2、2016年3月24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保隆工贸签发《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ASHH35157616Q000042T),被保险人为保隆工贸、公司、安徽保隆、群英电子、文襄传感器、香港威乐及卡适堡,承保产品为车轮气门嘴、车轮平衡块、空气弹簧、车身结构件、车轮螺母螺栓轮锁、轮胎气压监测系统、压力传感器及排气管,赔偿限额为500万美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3月25日零时起至2017年3月24日二十四时止,追溯期84个月,自2009年3月25日零时起,至2016年3月24日二十四时止,延长报告期为2个月,自2017年3月25日零时起至2017年5月24日二十四时止,预收保费为121,500.00美元,最低保费为121,500.00美元,司法管辖为世界司法管辖(含美加)。

(五)其他融资性合同及其担保合同

1、2015年10月8日,保隆科技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签署了编号为1531080000002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隆科技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自2015年10月8日至2025年10月7日为保隆工贸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以及其他授信业务(出口商业发票融资、资金交易额度、商务卡透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债权金额为8,400万元。

三、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子公司波兰隆威有一项诉讼尚未结案,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Osiński(1972年出生)于2013年2月11日向波兰Bydgoszcz高等法院提出诉请,声称其向波兰隆威购买的产品型号为CAPRI YX50摩托车(车架号:LB405PCF2BC001874)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并导致其发生翻车事故。原告要求波兰隆威赔偿其人身损害金30万元兹罗提及该笔赔偿金自2012年12月起至赔偿日期间的法定利息,自事故发生日至其退休前每月0.1万元兹罗提的生活补助费用,以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

涉诉的APRI YX50型号摩托车为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2011年该型号摩托车由香港威乐向重庆银翔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并出口至波兰,并由波兰隆威在当地销售。波兰隆威已申请追加摩托车生产商参与诉讼,该诉讼目前仍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审结。

公司认为,上述未决诉讼涉及的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构成实质影响。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一)发行人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三)发行人律师

(四)审计机构

(五)资产评估机构

(六)股票登记机构

(七)主承销商收款银行

(八)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二、发行时间安排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以在公司证券法务部和保荐人处查阅整套发行申请文件的备查文件,备查文件并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

发行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5500号

电 话:021-31273333

时 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5:00

保荐人: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电 话:010-63212001

时 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5:00

备查文件目录

(一)发行保荐书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