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548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4.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6.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7.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称为“场内认购”)需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场内认购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8.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进行认购(称为“场外认购”)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基金账户”)。
9. 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中国结算上海基金账户开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中国结算上海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业务,须用中国结算上海基金账户在新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中国结算上海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中国结算上海基金账户,再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中国结算上海基金账户。
10.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1.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12. 场外认购限额: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13. 场内认购限额: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且须为1 元的整倍数。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对于场内认购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14.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5.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16. 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7.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出现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的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8.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区的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10-66228000)、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以及直销专线电话(010-66228800)咨询购买相关事宜。
19.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0.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依法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21.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人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购买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相关部分。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募集期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501102
场外简称: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指数(LOF)
场内简称:政债三五
(三)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2)场外认购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外认购的其他发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第八部分“(三)场外发售机构”。
2、场内认购的发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认购的发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第八部分“(四)场内发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发售。具体如下:
1、直销机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详见本公告第八部分。
2、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第八部分。
场内发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第八部分“(四)场内发售机构”。
(二)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1、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发售面值发售。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本基金认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给投资人。
4、认购费用
(1)场外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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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M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2)场内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5、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1)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99,700.90/1.00=99,700.90份
利息转份额=50/1.00=50 份
总认购份额=99,700.90+50=99,750.9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99,750.9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000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元
认购份额=4,999,000/1.00=4,999,000份
利息转份额=2,000/1.00=2,000份
总认购份额=4,999,000+2,000=5,001,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000元,则其可得到5,00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场内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99,700.90/1.00=99,700份(保留至整数位)
利息转份额=50/1.00=50 份(保留至整数位)
总认购份额=99,700+50=99,750 份
退还资金=0.90元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场内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99,75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得到退还资金0.90元。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场内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000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元
认购份额=4,999,000/1.00=4,999,000份(保留至整数位)
利息转份额=2,000/1.00=2,000 份(保留至整数位)
总认购份额=4,999,000+2,000=5,001,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万元场内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000元,则其可得到5,00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三)认购的金额限制
1、场外认购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2、场内认购
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且须为1 元的整倍数。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对于场内认购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四)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场内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交易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人通过交易所(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其中,上海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上海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上海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具体账户开立手续请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各开户代理机构网点的说明。
(二)交易所(场内)认购流程
1、受理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1:30 和13:0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在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开立资金账户。
(三)办理认购:
1、投资人在认购前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2、投资者可通过办理场内认购的会员单位认可的各种方式在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的会员单位业务网点申报认购委托,认购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不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上交所会员单位的相关说明。
四、场外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一)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结算上海基金账户。
1、已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中国结算上海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在原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2、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中国结算上海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中国结算上海基金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中国结算上海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3、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中国结算上海基金账户,再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4、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基金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中国结算上海基金账户。
(二)注意事项
1、投资者已持有的通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结算上海基金账户,则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拥有多个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中国结算上海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在通过上交所申购、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时也使用该注册账户。
五、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人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销售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第八部分“(四)场外发售机构”。
代销券商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并提交以下材料(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资金账户):
A.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B.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 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下转5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