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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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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05-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的简称或术语具有如下的含义:

特别说明: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招股意向书摘要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直接计算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主要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本公司已发行并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关于督促新增董事、高管及新增持股5%以上股东作出承诺的说明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招股意向书所披露的相关承诺能得以有效履行,本公司承诺在新任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后一个月内、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后十日内,督促其分别比照已签署相关承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相应承诺;如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签署,董事会将提议罢免该董事或解聘该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督促新增的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相应说明和承诺;如其在公司督促下仍未出具该说明,本公司将予以公告,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3、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4、承诺约束措施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本公司承诺的有效履行,在招股意向书中承诺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1)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2)公司以自有资金履行相关承诺;(3)公司在自有资金不足以履行相关承诺时,处置公司其他资产保障相关承诺有效履行;(4)公司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采取的其他保障措施;(5)在公司发生违反有关承诺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开始执行上述消除违反承诺事项时,公司认可董事会或董事会委托的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志荣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2)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志荣承诺:(1)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华荣股份之股份的意向;(2)在本人所持华荣股份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丧失对华荣股份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根据需要对所持华荣股份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3)在本人所持华荣股份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2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累计减持股份不超过届时本人所持股份的10%。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4)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5)若本人违反本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志荣承诺: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履行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承诺。

4、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志荣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5、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志荣承诺:(1)本人及本人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附属公司”)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营业执照上列明或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2)本人在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和不担任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后六个月内,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人及附属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及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3)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不利用该地位,就发行人与本人或附属公司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发行人必须与本人或附属公司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本人及附属公司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4)本人及附属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如有)。本人承诺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5)本人保证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6)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处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后的六个月为止;(7)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6、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志荣承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地位或以其他身份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及受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公平原则进行。

在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涉及己方的关联交易进行决策时,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回避。如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作出赔偿。

7、关于杜绝资金占用行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志荣承诺: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企业将不以直接或间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费用或其他支出等任何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如有)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

如本人违反本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同意公司扣留本人应取得的公司现金分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完全消除为止。

8、关于承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义务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志荣承诺: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政策法规,发行人为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社保、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若应上海市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保、公积金或发行人因未为部分员工缴存社保、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则本人愿向发行人承担所有赔付责任,不使发行人因此遭受损失。

9、关于公司受让华荣集团及其子公司相关资产权利完整性的承诺

发行人于2011-2012年向华荣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收购了部分资产。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志荣以及华荣集团承诺:华荣集团及其子公司拥有转让给华荣股份的全部资产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和处置权,相关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等任何担保权益,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等其他任何权利限制,亦不存在影响华荣集团及其子公司对上述资产所有权和处置权的其他任何争议或纠纷。如因上述情况导致华荣股份资产权属受到影响或产生任何纠纷、义务的,华荣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志荣将承担全部和连带责任。

10、关于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志荣承诺:本人从未受到过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11、承诺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志荣承诺: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本人承诺的有效履行,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招股意向书中承诺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1)采取措施立即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2)在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尚未转让股份不申请解锁和转让;(3)同意以本人自有财产中货币资金履行相关承诺;(4)同意处置本人自有财产中非货币资金履行相关承诺;(5)同意以发行人未分配利润中本人应分得份额履行相关承诺;(6)如本人未在违反相关承诺事项后一个月内启动上述保障措施,授权发行人董事会或同意发行人董事会委托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施;(7)发行人具有可依据此承诺向本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宏益博瑞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

(2)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李妙华、林献忠、李江承诺: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②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④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的承诺

(1)宏益博瑞承诺:①在本企业所持华荣股份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可减持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票;②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③若本企业违反本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李妙华、林献忠、李江承诺:①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华荣股份之股份的意向;②在本人所持华荣股份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根据需要对所持华荣股份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③在本人所持华荣股份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2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累计减持股份不超过届时本人所持股份的10%。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及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④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⑤若本人违反本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宏益博瑞、李妙华、林献忠、李江承诺: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附属公司”)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营业执照上列明或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2)本企业/本人在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和不担任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后六个月内,本企业/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企业/本人及附属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企业/本人及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本人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3)本企业/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义务,不利用该地位,就发行人与本企业/本人或附属公司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发行人必须与本企业/本人或附属公司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本企业/本人及附属公司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4)本企业/本人及附属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如有)。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5)本企业/本人保证不利用持股5%以上的身份,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6)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企业/本人不再处于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地位后的六个月为止;(7)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4、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宏益博瑞、李妙华、林献忠、李江承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利用持股5%以上股东的地位或其他身份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企业/本人及受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公平原则进行。

在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涉及己方的关联交易进行决策时,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回避。如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作出赔偿。

(四)持股5%以下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胡志荣的妹妹胡志微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

(2)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陈建芬、郑晓荣、陈道成承诺: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②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④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在公司担任监事的自然人股东李云光承诺: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②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汇石鼎元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

(5)其他自然人股东陈景潘、赵尧林、施成才、何金田、李选顺、郑顺森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胡志荣、李妙华、林献忠、李江、陈建芬、郑晓荣、陈道成,以及担任公司监事的李云光已就所持股份锁定事项作出相应承诺,具体如前所述相关内容。

2、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关于招股意向书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承诺

公司负责人胡志荣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陈道成、会计机构负责人汪晓敏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4、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胡志荣、李妙华、林献忠、李江、陈建芬、郑晓荣、陈道成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5、其他承诺

(1)公司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签署了《任职资格确认函》,确认其任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发行上市的辅导机构、律师及会计师已对本人进行了发行上市前的辅导,本人掌握与股票发行上市、规范运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2)公司独立董事均签署了《独立董事声明》,确认其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其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6、承诺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本人承诺的有效履行,在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承诺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本人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1)本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2)如本人因违反招股意向书承诺而受到有权机关调查或他方起诉,本人自愿在承诺锁定期的基础上继续延长所持公司股份(如有)的锁定期,直到有关机关出具明确的调查结论或裁决;(3)经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议,自愿在违反承诺事项之日起十日内提出辞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申请;(4)经有权机关认定本人所承担责任后,本人如果持有公司股份,应在可转让之日后一个月内转让公司股份并以所获全部转让款保障相应责任有效履行;(5)认可并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决定采取的其他措施;(6)如本人未在违反相关承诺事项后一个月内启动上述保障措施,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同意公司董事会委托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施;(7)公司具有可依据此承诺向本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承诺不因辞去或其他原因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放弃上述有关保障措施。

(六)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国金证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期间因本所经办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本所公开出具的法律文件中就重要法律事实或法定发行条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致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后,本所将对依法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该等损失系第三方过错造成的除外。

3、发行人会计师及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本次发行成功,公司公开发行之日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按照发行后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发行人拟订的《公司章程(草案)》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要点如下: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加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现金分红方式优于股票股利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4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①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公司经营模式及变化、盈利水平以及其他必要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关于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和“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相关内容。

三、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

为了维护发行人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预案启动及终止的条件

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本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预案条件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在实施前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继续回购或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相关主体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日内,在公司的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回购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为稳定股价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2)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的上限执行。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志荣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控股股东胡志荣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日内,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胡志荣承诺:

(1)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2)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的上限执行;

(3)增持完成6个月内不转让所增持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日内,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义务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义务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控股股东最低增持金额(即人民币1,000万元)-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义务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20%)-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的风险因素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宏观经济波动及下游行业景气程度变化风险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防爆电器、专业照明设备供应商,产品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煤矿、天然气等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危险作业环境及配套厂区以及公安、消防、铁路、港口、场馆等领域。

总体来看,公司下游客户中周期性行业企业的占比较高,其对防爆电器、专业照明设备的需求与我国宏观经济发展间关系较为密切。因此,公司的生产经营、业绩水平等也受到宏观经济增速波动的较大影响,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特征。

2011年起,我国宏观经济逐步进入调整期,国内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趋缓,石油化工、煤炭等行业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煤炭行业,作为支撑经济发展的基础能源业,目前国内煤炭市场资源相对过剩,现存产能规模较大,而受宏观经济影响,国内煤炭消费需求增速放缓明显,煤炭市场形成供过于求的局面。

外部经济环境以及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促使公司主要下游行业的客户在经营发展、盈利能力和资金流等方面均受到负面影响,进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其设备采购投资和货款支付,从而对公司销售业绩、货款回笼、存货管理、经营活动现金流等情况构成了一定影响。

虽然公司客户主要为石油、化工、煤炭等行业中的大中型企业及其下属公司,这些客户经营规模较大,资本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抗行业波动风险能力较强,同时公司在报告期内不断研发推出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新产品,优化产品结构,并同时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但是如果国内宏观经济形势持续走弱、周期性行业景气程度下降,存在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应充分关注宏观经济波动以及石油化工、煤炭等公司下游行业景气程度变化对公司未来业绩带来的影响。

(二)税收优惠风险

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现行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531000278)系于2015年8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获得,有效期3年。如果将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未能继续获得确认,则将给公司未来的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三)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防爆电器、专业照明设备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生产过程较为复杂,其中涉及熔炼、钣金加工、机加工等众多工序,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虽然公司自设立至今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但若在后续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将对公司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业务发展商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

公司现行的业务发展商制度是在多年业务实践过程中,以行业特性和公司实际情况为基础,不断摸索并最终形成的,是公司成为国内领先的防爆电器、专业照明设备供应商的重要基石。伴随着公司的逐步成长而积累、锻炼出的业务发展商团队是公司市场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一贯以与业务发展商共赢发展作为经营理念,充分考虑业务发展商的业务拓展实际情况和合理利益诉求,对业务发展商的市场开拓、客户维护等业务活动给予充分支持。多年来,公司以核心业务发展商为主的业务发展商团队总体保持稳定,报告期各期末分别为214人、215人和212人。报告期内,公司各期退出发展商人数分别为13人、9人和13人,退出的业务发展商在上一年度实现的协助销售收入分别为1,649.30万元、383.23万元和368.21万元,分别占当年度销售收入的1.20%,0.29%和0.31%。

虽然公司报告期内业务发展商团队总体保持稳定,各期退出业务发展商相关业务占公司总体规模较小,但是,如果今后因公司改变了上述政策出发点或其他原因导致业务发展商减少或停止与公司合作,存在公司因业务发展商发生重大变化,原业务发展商退出而影响公司与相关客户的业务合作关系,新业务发展商的市场开拓、客户维护效果未达预期等因素而导致公司营销能力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和预期盈利风险

公司管理层已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并拟定了相关营销和推广措施,但公司仍可能面临募投项目新增产能难以全部消化、募投项目无法达到预期盈利目标的风险,主要体现在:

1、募投项目产品终端用户主要分布在石油、化工、煤炭、矿山、电力、公安、消防、部队、铁路、港口、场馆等行业,如果宏观经济形势出现不利变化,将会导致下游行业投资减少,从而导致募投新增产能难以完全消化、项目无法达到预期盈利目标;

2、防爆电器、专业照明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如果发行人不能保持和充分利用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将对募投新增产能的消化产生不利影响,导致项目无法达到预期盈利目标;

3、发行人产品销售以业务发展商协助销售为主,虽然多年来发行人与业务发展商已结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但如果业务发展商减少或停止与公司业务合作,将对募投新增产能的消化产生不利影响,导致项目无法达到预期盈利目标;

4、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较大,如果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发行人市场营销和推广措施受到阻碍,将对募投新增产能的消化产生不利影响,导致项目无法达到预期盈利目标;

5、募投项目预计需要新增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在内的较多员工,届时可能面临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募投产能无法充分释放的风险,进而导致项目无法达到预期盈利目标。

(六)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志荣先生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次发行前,胡志荣先生持有发行人47.79%的股份。如果胡志荣先生利用其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地位,对本公司的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进行不当控制,可能会使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从而给公司经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带来损害。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规模扩大,但公司净利润水平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主要产品市场价格、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等多种因素影响,短期内可能难以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可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当年出现同比下降的趋势,即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将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15]51号)等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发行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有关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说明”。

六、期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本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招股意向书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本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13985号)。

2017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839.7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60%,实现净利润903.8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4.4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96.3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7.25%,主要原因系下游行业需求推动,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上升,导致净利润有所增加,此外,公司于该期间内收到较大金额政府补助,亦对公司净利润产生了积极影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较为稳定,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预计2017年1-6月将保持稳健运行,预计2017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41,975.81万元-54,568.55万元,与2016年上半年营业收入41,975.81万元相比,变动幅度为0%-30%;预计实现净利润2,879.95万元-3,743.94万元,与2016年上半年净利润2,879.95万元相比,同比变动幅度为0%-30%;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800.42万元-3,640.54万元,与2016年上半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800.42万元相比,变动幅度为0%-30%。上述有关公司业绩预计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经审阅的财务信息具体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简介

二、发起人历史沿革

(一)设立方式

华荣股份是由胡志荣、李妙华、林献忠、李江、陈建芬5名自然人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华荣股份设立时股份总数为1.5亿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首期出资为5,000万元。2010年12月8日,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佳安会验(2010)第6412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进行了审验。

2010年12月15日,华荣股份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1000000010179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5亿元,实收资本为5,000万元。华荣股份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下转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