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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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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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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发起人履行了后续出资义务,截至2011年11月末,设立时发起人认缴的1.5亿元出资额全部到位。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的发起人为胡志荣、李妙华、林献忠、李江、陈建芬。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发起人投入的资产全部采取货币资金的形式,首期出资为5,000万元。2010年12月8日,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佳安会验(2010)第6412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进行了审验。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4,83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为不超过8,277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假定公开发行8,277万股新股,则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有关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参见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之“二、相关责任主体做出的主要承诺及约束措施”。

(二)持股数量及比例

1、发起人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2、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数量、比例

3、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发行前公司没有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

4、外资股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发行前公司没有外资股股东。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股东中,胡志荣、胡志微系兄妹关系。胡志荣、胡志微的持股比例分别为47.79%、4.37%。

除上述情形之外,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公司主要产品为厂用防爆电器、矿用防爆电器和专业照明设备等,共50多个大类,300余种不同系列,千余种不同型号规格,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煤矿、天然气等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危险作业环境以及公安、消防、部队、港口、场馆等需要专业照明设备的领域。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如下所示:

(二)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较为完备的销售服务体系,并形成以业务发展商协助销售为主、公司自主销售为辅的销售模式。

(三)主要原材料

公司产品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是铝制品、钢铁制品、光源件和外购电器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四)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的主要产品可以大致细分为防爆电器行业及专业照明行业。

1、防爆电器行业竞争情况

防爆电器行业的竞争主要集中在产品技术优势、质量稳定程度、安全运行记录、售后服务以及产品价格等方面。国内外防爆电器行业的市场格局存在一定相似性,即在较为充分的市场竞争格局下,具备产品优势和营销服务优势的企业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主导地位,而众多无明显产品优势和特点的中小型企业往往在同质化的竞争中陷入价格战的恶性循环。

我国防爆电器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达到较高的市场化程度,国内生产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且出现了两级分化的态势,一方面骨干企业发展迅速,另一方面一些规模偏小,技术力量薄弱的小型企业发展速度开始放缓,部分企业处在维持状态或发生经营困难。

另一方面,我国防爆电器行业产业集中度低,生产企业过多。根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防爆电器分会数据,我国防爆电器行业生产企业保守估计有200多家,80%以上的企业处于中、低档产品重复性生产,依靠压价与销售手段进行无序竞争。同时,部分小企业问题突出,生产条件和工艺落后,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

以上现象虽然反映了我国防爆电器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也为未来行业整合、洗牌提供了空间和可能。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防爆电器分会分析,“十二五”期间,防爆电器行业应保持不超过100家企业较为合理,并鼓励实力较强的大型或龙头企业努力发展成为防爆电器综合性的企业集团,市场占有率应达到60%及以上。

2、专业照明行业竞争情况

我国专业照明行业经历了从外资品牌占绝对优势到本土企业逐渐崛起的多元化竞争阶段。虽然目前内资品牌已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但外资品牌由于其资金、技术实力较强,产品质量较高,仍在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国内生产厂商总体规模较小,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市场地位较弱势。

3、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防爆电器方面,公司是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防爆电器分会理事长单位,是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防爆电器分会公布在《防爆电器行业“十二五”发展指导意见》中的三家“行业优势企业”之一。

根据《中国电器工业年鉴》数据,公司2012-2014年按工业总产值排序的防爆电器领域排名情况如下所示:

资料来源:根据2013-2015年《中国电器工业年鉴》整理。

专业照明方面,公司是上海照明电器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并参与了包括《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2015)、《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性能要求》(GB/T24827-2015)、《灯具性能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31897-2015)等多项国家标准的起草撰写工作。此外,公司已在专业照明领域培养了一支高素质的技术研发团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模式,建立了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的营销服务网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市场经验,已经成为国内专业照明行业中产品配套全面、设计能力较强的设备提供商之一。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截至2016年末,公司固定资产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16年末,公司拥有主要关键设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二)土地和房屋建筑物

截至2016年末,本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情况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除土地使用权外主要无形资产情况

1、商标权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共有85项境内商标,6项境外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根据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发行人在境外拥有的商标情况如下:

注:该商标续展申请已经于2016年12月14日向WIPO提交,尚为收到续展证明。

2、专利权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共拥有476项境内专利,其中发明专利6项、实用新型专利177项、外观设计专利293项,其中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具体情况如下:

3、软件著作权

截至2016年末,发行人共有1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志荣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参股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有关上述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请见本节之“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之“(二)、2(1)关联法人”的相关内容。

为避免未来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志荣、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宏益博瑞、李妙华、林献忠、李江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二)关联方情况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重要性原则,报告期内,本公司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如下:

1、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2、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1)关联法人

注:公司董事会秘书郑晓荣曾持有华尔特科技51%的股权。2015年1月,郑晓荣将其所持有华尔特科技全部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陈亦彬。

(2)关联自然人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关联自然人包括持股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过去十二个月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根据重要性原则,发行人关联自然人如下:

(三)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向华尔特科技销售的商品是照明灯具,此交易销售额较小,按市场价格定价,交易价格公允。

(2)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①购买商品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向上海丽邦、富士电梯采购了地坪、电梯产品用于装修及建设工程,该等采购金额较小,按照市场价格定价,交易价格公允。

②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公司委托业务发展商进行当地市场的推广和维护,并向其支付一定的业务费。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业务发展商发生业务费用的金额如下:

单位:元

公司对所有的业务发展商执行统一的政策,业务费的确定对所有业务发展商采用一致的方法,具体情况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四、(三)主要业务模式”。报告期,公司向关联方业务发展商支付的业务费占同期业务费比例较小,相关关联交易作价公允。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情况如下: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

为支持公司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志荣等关联方在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2)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报告期末,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报告期各期末应收、应付徐妙荣、吴献品、陈建新、陈建义、郑燕林、陈旭前、陈旭朋、胡源湘等金额系应付业务费或备抵款。

(四)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5年3月31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2012-2014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确认,关联董事和股东均回避表决。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公司在2015年度、2016年度分别对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并经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和股东均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在充分了解公司报告期关联交易的性质、内容以及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的基础上,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已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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