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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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5-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76 证券简称:健民集团 公告编号:2017-019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含税)。

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元;非限售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所持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及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3月16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6年度分配方案为:按照公司总股本153,398,600股计算,每10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合计分配利润15,339,860.00元,尚余354,209,361.89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2017年5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3,398,6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339,86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先锋彩印厂及未办理补登记手续的原内部职工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扣税后按每股人民币 0.09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5)对于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符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股东,公司按照前述第一条规定执行;其他自行缴纳所得税的股东,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点: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4号

联系电话:027-84523350

联系人员:周捷、曹洪

六、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