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30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金额:1,068,261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626,403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日起计算;263,486.40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7日起计算;上述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2017年3月2日、2017年3月15日分别发布了《关于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披露了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浙0482民初3527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115、临2017-010、临2017-01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年5月4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7年5月2日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浙04民终686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10元,由上诉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公司子公司开发公司需向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68,261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626,403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日起计算;263,486.40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7日起计算;上述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14,410元。
另,根据2014年1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第五条第4款:“出让方(李勤夫及其控制的公司)承诺:除已向受让方(海航)列明的合同之外,九龙山公司、九龙山投资的各级公司、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和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不存在自2011年3月1日起至调解书出具之日期间签署的协议或交易;前述公司也不存在其他尚未履行完毕的协议或交易。若发现有此之外协议或交易对受让方所获资产带来不利影响的,受让方有权要求出让方解除并赔偿相应损失。”(详见公告编号:临2014-003)。前述1,068,261元工程款中有441,858元属于向受让方列明的合同之外协议所产生的工程款,应由出让方赔偿。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